组织卖淫立案不查了会怎么样?就做了三个月的会所部长
组织卖淫立案不查了会怎么样?就做了三个月的会所部长尤其是在联系客户时候,只是给客户介绍会所有129元一个钟的香薰按摩服务,269元,369元,429元四种价位的不同按摩套餐,至于技师有没有提供该项服务自己是不知情的,怎么就构成组织卖淫罪了呢?有朋友可能与当事人有同样的疑问,就做了三个月,每月3500的工资,就是一个普通的打工者,上面还有老板,经理,主管,自己也是按照工作内容做事,而且经理在招聘的时候并没有说有涉黄,也不知道客户来按摩就是接受性服务,更不知道技师不是按摩而是提供性服务。王某在老家结婚后不久,就来到广州找工作,在网上找了一家某会所的工作,经理让她做“部长”,做客户和技师之间的安排工作,也就是如果有客人来按摩,王某就要负责将客人带到房间并联系技师来房间按摩。工资一个月3500包住宿,如果有给技师介绍到客户,每介绍一个就有5块钱的提成。王某就在经理的带领下,工作了四个月不到,只有两个客户,提成10元,直到会所包括技师全部工作人员被
前言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在法条上不难理解,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容易做出区分,一个是组织一个是介绍,但是在实务认定中有时却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比如老鸨当然是定组织卖淫罪,但是会所老板有时就很难认定为组织卖淫罪,部长类的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组织或者介绍卖淫的行为也很难认定。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就是很普通的进入会所求职,领取很普通的工资,工作时间又短,却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相信大部分人是无法接受和想不通的,但对于个案来讲,有时虽然在事理上不是很容易理解,但是在法律上确实符合罪刑法定的。从法理的角度上看,这也正是体现的一定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
案例简介“我就在会所干了不到四个月,每月工资3500元,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还没有发,我上面有主管,有经理,有老板,怎么我就构成组织卖淫罪了”面对当事人迷惑的问,还得从事情刚开始说起。
王某在老家结婚后不久,就来到广州找工作,在网上找了一家某会所的工作,经理让她做“部长”,做客户和技师之间的安排工作,也就是如果有客人来按摩,王某就要负责将客人带到房间并联系技师来房间按摩。工资一个月3500包住宿,如果有给技师介绍到客户,每介绍一个就有5块钱的提成。
王某就在经理的带领下,工作了四个月不到,只有两个客户,提成10元,直到会所包括技师全部工作人员被带到派出所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还没发。
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公诉,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有朋友可能与当事人有同样的疑问,就做了三个月,每月3500的工资,就是一个普通的打工者,上面还有老板,经理,主管,自己也是按照工作内容做事,而且经理在招聘的时候并没有说有涉黄,也不知道客户来按摩就是接受性服务,更不知道技师不是按摩而是提供性服务。
尤其是在联系客户时候,只是给客户介绍会所有129元一个钟的香薰按摩服务,269元,369元,429元四种价位的不同按摩套餐,至于技师有没有提供该项服务自己是不知情的,怎么就构成组织卖淫罪了呢?
至于罪名的定性问题,法院法官是这样解释的,组织卖淫罪的主要特征是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本案中,***会所招募、雇佣、容留多名女技师从事卖淫活动,并对服务项目、内容、价格采取统一定价收费,按约定进行分成,在内部形成较为明确的管理层级和制度,具有组织性。
本案被告人在***会所中担任营销部长,预约客人、向客人推荐性服务、安排女技术提供性服务,实质是属于管理和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组织卖湿罪定罪处罚。
法条讲解法院以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即组织卖淫罪的主要特征是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部长作为会所管理人员,就对卖淫者有管理和控制的身份性质的特征。
除非对个人来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虽然身份是部长,但是没有参与对卖淫者的控制和管理当中,不知会所有从事性服务实务行为,才会在主客观上认定涉案当事人在该起案件中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结构特征,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而且根据《解释》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对于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没有实际参与到协助的,不能以协助卖淫罪进行认定,这条规定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由于刑法的谦抑性,一个会所涉嫌涉黄犯罪,不能全部定罪打击处理,不能构不成组织卖淫罪的就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来定罪。
另一方面,也对这一类工作人员进行了认定和划分,对参与的行为和后果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就定为组织卖淫罪,而不是基于身份就乱追究或无法定罪的情形。这也是在会所工作的部长看似无罪但其行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来追究责任的主要原因。
后记组织卖淫和介绍卖淫罪有时在行为上并不是区分的很清晰明了,但一个罪名的量刑起点是五年以上,一个罪名的量产起点是五年以下。因此,对于在会所做部长的朋友,还是要谨慎为好,不要认为自己只领取一份普通工资,犯罪就和自己无缘。如果发现自己工作的场所有涉黄行为还是要远离为好,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然可能就会像文章中的案例一样,钱没有赚到,还要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