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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举证之所在

精选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举证之所在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所谓“事实”,就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今天,我们将用一起真实案例来告诉大家证据有多重要。

精选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举证之所在(1)

真实案例:2008年7月,阳某良(男)与邱某英(女)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21年9月,阳某良因病去世,同年11月,原告杨某云以“阳某良生前在杨某云处尚有6万元借款未归还”为由,将被告邱某英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杨某云主张的阳某良向其所借6万元借款是否系阳某良与邱某英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邱某英对于阳某良是否向杨某云借款6万元表示不知情,杨某云亦陈述其是在阳某良去世后才找到邱某英要求其偿还阳某良此笔欠款。杨某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阳某良向其借款事后得到邱某英追认,亦未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阳某良向其所借款项6万元用于邱某英与阳某良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杨某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鉴于原告杨某云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精选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举证之所在(2)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见,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人民群众在打官司之前,一定要做足功课,想方设法收集好各类证据,以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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