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理合同编规定:砍头息保理
民法典保理合同编规定:砍头息保理二、保理的意义保理实际上是着力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不免累计一定体量的应收账款,保理将原本是拖累的应收账款转化为融资的手段之一,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一、保理合同的基础关系案件中原被告三方的关系可以抽象演化为一般保理合同的基础关系。也就是保理人、应收账款债权人,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一)保理合同的概念《民法典》第761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民法典对保理人设置了两层保护,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二是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
第五期
《民法典》对金融领域的影响和思考
本期将分享《民法典》在金融领域的相关内容,主要将从借款合同和保理合同这两方面展开讲述。
借款合同首先来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多多少少都与金融机构或其他自然人发生过借贷关系。借款活动中,出于对自己财产负责的态度、避免后续不必要矛盾的发生,除自然人之间可以另有约定外,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借款合同一般包括的要素应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668)。在这些要素中,容易发生争议的是“利率”。
焦点问题:1、可以约定“砍头息”吗?砍头息的意思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不可以!民法典第670条明确约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利息可以随意约定吗?不可以!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到底利息多少是高利呢?简单来说,禁止砍头息和高利借贷体现的是,法律允许人们在市场经济下靠金钱去赚钱,但靠金钱去赚钱要有一定的限度,应该符合公平、诚信、以及公序良俗原则。3、忘记约定利息了怎么办?这个问题根据情况有两种答案。参照确定或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然而,就算借款时小心再小心,还是会掉坑里,尤其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由于专业能力和信息的不对称性,更容易被“坑”。今年上海就发生了这么一个案子。案件事实比较简单,就是甲向乙机构借了笔款项,在借款合同中显著位置标明平均年利率为11.88%,然而当甲实际中提前还款后,发现自己支付的利率远超约定。原来,签合同时还附有一张还款计划表,乙机构是根据《计划表》计算的利率,11.88%仅用于计算利率总和,实际利率逐年递减。双方的计算方式不同造成了差异。最终法院认定支持借款人以11.88%作为实际利率计算标准,要求乙机构返还多收的利息。本案揭示了贷款时的常见现象,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为优惠的利率来掩盖实际的高利率,或是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所谓“利率幻觉”。而民法典规定禁止砍头息以及要求提示格式条款等相关内容,正是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的根本利益。
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中最为显著的立法进展和制度增设,首次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在立法上予以固定。
一、保理合同的基础关系案件中原被告三方的关系可以抽象演化为一般保理合同的基础关系。也就是保理人、应收账款债权人,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一)保理合同的概念《民法典》第761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民法典对保理人设置了两层保护,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二是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提请注意三点,首先,保理人必须获得行业准入资质。拿上述案件中的远东公司来说,其经营范围中包括“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具有保理人资质,这也是法院审查是否为保理合同的第一要件。其二,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成立需具备2个要素,1个是要有应收帐款债权转让行为,“不让与,非保理”;还有1个是至少要有一项第761条中所列举的保理服务。其三,在761条中所谓保理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服务,是指保理人就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这是保理服务的常见内容之一,但并非保理合同本身的担保功能。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仅存在于有追索权的保理(766)中,实质是应收帐款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其对 应收帐款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用于担保保理融资款本息的返还。
二、保理的意义保理实际上是着力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不免累计一定体量的应收账款,保理将原本是拖累的应收账款转化为融资的手段之一,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责编 | 陈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