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比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等。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四)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五)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六)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三年。《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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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蒋红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自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保持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衔接性,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精通各类法律文书的撰写。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及刑事辩护,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搜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