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使用证异议,两份检察建议破解土地使用权证办理难题
对土地使用证异议,两份检察建议破解土地使用权证办理难题 官司虽赢证件难办 2021年1月,92岁的李某清向峨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李某德个人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判令峨山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并变更李某清为该地块使用权的共有人并依法登记。峨山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李某德的土地使用权证,驳回李某清其他诉讼请求。 因李某清一生未生育子女,晚年生活无依无靠,李某清的大哥、大姐及其子女自愿放弃老宅继承权,将老宅留给李某清养老居住。1990年8月峨山县制发的《关于清理土地和个人房屋现状调查登记表》也清楚载明:李某清与其母李刘氏是该宗宅基地的权利人,二人各占50%的份额。 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峨山县某村村民杜某突然来到李某清家中,要求她交房腾屋,称李某清的弟弟李某德已将该房屋卖给了自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李某德从小离家,退休后长期居住在贵州省贵阳市。2009年3月,李某德返回家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向峨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变更了老宅
检察官前往峨山县自然资源局就李某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问题交流座谈
一个始于2009年的错误土地使用权登记在13年后得到纠正,一个民行交织、多年未解的办证难题被一揽子解决……日前,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李某清老人终于拿到了她期盼已久的老宅土地使用权证,一桩夙愿终于了却了。
老宅被卖引发纠纷
李某清是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某镇村民,多年来一直居住在祖传老宅中。老宅是李某清和母亲在1970年峨山大地震后重建的房屋。
因李某清一生未生育子女,晚年生活无依无靠,李某清的大哥、大姐及其子女自愿放弃老宅继承权,将老宅留给李某清养老居住。1990年8月峨山县制发的《关于清理土地和个人房屋现状调查登记表》也清楚载明:李某清与其母李刘氏是该宗宅基地的权利人,二人各占50%的份额。
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峨山县某村村民杜某突然来到李某清家中,要求她交房腾屋,称李某清的弟弟李某德已将该房屋卖给了自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李某德从小离家,退休后长期居住在贵州省贵阳市。2009年3月,李某德返回家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向峨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变更了老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20年12月将房屋卖给了杜某。
2021年1月,92岁的李某清向峨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李某德个人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判令峨山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并变更李某清为该地块使用权的共有人并依法登记。峨山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李某德的土地使用权证,驳回李某清其他诉讼请求。
官司虽赢证件难办
本以为胜诉之后土地使用权证就能顺利办理,没想到办证过程却一波三折。
当李某清向峨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虽然李某德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被撤销,但因该宅基地产权不清,李某清暂时无法办理登记手续。2021年9月20日,李某清向峨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督促县自然资源局为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峨山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向峨山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案情,发现该案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交织,除行政诉讼外,李某清还提起了民事诉讼。本着案结事了、化解争议的原则,峨山县检察院向申请人李某清说明了情况:由于行政争议的化解需要以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作为参考依据,检察机关会持续关注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
今年5月25日,玉溪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李某清所有(因李某德、李某清的母亲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产权,其母亲有4个子女,李某德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12.5%的继承权),由原告李某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李某德房屋折价款2.6万余元。
民事判决下达后,峨山县检察院及时启动行政诉讼监督程序,积极回应申请人李某清的诉求,先后8次到县自然资源局座谈,指出问题,释明法律,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自然资源局以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依法为李某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县自然资源局采纳了检察建议,承诺会尽快办理。
今年6月,李某清向检察机关反映,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因原证登记的是案涉宅基地为李某清和其母李刘氏二人共有,缴纳税款的程序设置又要求提供原证上全部所有权人的身份证,但李某清的母亲早已于1992年去世,且生前又没有办理过身份证,导致缴税手续办理受阻,进而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为此,李某清向玉溪市人大常委会求助。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征询市、县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问题进行特殊处理,得到的答复是:因办税程序是全国统一设置的,该问题难以解决。无奈之下,李某清再次申请检察监督。
再发检察建议破局
李某清年事已高又长期卧病在床,拿到自己赖以养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是其最后的心愿,也是老人几年来持续不断努力维权的动力所在。但要拿到土地使用权证,缴税、办证程序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眼看着母亲的身份证问题无法解决,事情陷入僵局,李某清焦急万分。
为了彻底解决李某清的这桩揪心事,峨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先后4次走访县公安局及某镇派出所,发现李某清和其母李刘氏的户籍档案材料只登记了李某清一个人的身份证,并没有登记李刘氏的身份证。对此,派出所户籍民警解释说,这是因为在20世纪80年代办理第一代身份证时,李刘氏老人因年纪太大,已无行动能力,日常生活中也确实用不到身份证因而没有办理,这种情况在当时并非个例。
随后,承办检察官又先后3次前往峨山县税务局,与税务局负责人、办税人员交流座谈。针对调查到的情况,峨山县检察院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身份证是历史遗留问题所致,当事人本身并无过错,建议税务机关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协调解决该问题。峨山县税务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层报云南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针对李刘氏无身份证,且本人已去世无法补办这一特殊情况,调整了办税程序设置,专门开辟出针对此类情况的特殊通道。今年7月18日,办结完税手续后,李某清顺利拿到了土地使用权证。
来源:检察日报 乔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