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报告不服怎么办?信息公开申请被拒
拆迁评估报告不服怎么办?信息公开申请被拒但在征地拆迁类实践中,申请信息公开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国家秘密,政府不能公开。因此,申请人如果申请的信息确为国家秘密,政府是不应当也不能公开的。对于此理由,政府机关是比较少用的。毕竟,确定一项信息是不是国家秘密,需要保密机关来确定。今天我们来浅谈一下关于信息公开内容的问题。首先,并不是所有政府信息申请了就会给你公开,也确实存在不予公开的情况,如:1、涉嫌国家机密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信息公开申请已经是大家比较熟悉的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
通过信息公开,我们可根据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快速地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从而具有针对性地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也有被拆迁人朋友和我们反映,自己的信息公开申请要么久久得不到回复,要么被拒绝了,说是不在公开范围内。
那么无论什么信息公开申请,政府都必须公开吗?哪些内容确实不能公开,哪些是搪塞被拆迁人的借口?
今天我们来浅谈一下关于信息公开内容的问题。
首先,并不是所有政府信息申请了就会给你公开,也确实存在不予公开的情况,如:
1、涉嫌国家机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国家秘密,政府不能公开。因此,申请人如果申请的信息确为国家秘密,政府是不应当也不能公开的。对于此理由,政府机关是比较少用的。毕竟,确定一项信息是不是国家秘密,需要保密机关来确定。
但在征地拆迁类实践中,申请信息公开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
2、申请不明确
对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申请,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而语言本身会产生歧义,加之有时候书面表达能力有限,或是自己对要获取的信息也表达不清楚,可能会存在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不够明确、清晰,所以有些行政机关会以“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拒绝答复。
3、申请的政府机关不对
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如果没有找对地方,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人家管,就没有办法做出答复。所以大家申请信息公开前先了解自己需要的信息的内容,找准该向哪里申请。
以上是确实无法答复的情况,第一条比较少见,后面两条我们可以改正后再次申请。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政府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申请但理由不正当的情形,也就是能公开但就是找借口不公开,有的连理由都不找,直接“不予答复”,遇到这些情况大家要留心了。比如:
1、该类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就算被征收人申请的内容中有部分属于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也不能一刀切的完全拒绝,也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相关内容。
2、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有些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机关是可以不公开的,但是,《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该秘密的权利人同意公开;第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造成重大公共利益的损害。
当然在实践中,当事人大多需要想办法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另外,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部分是需要保密,部分是不需要保密的,行政机关应当区别对待,先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不能以有需要保密的信息为由,全盘否定信息公开申请。
3、以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
这也常常是政府采取的策略,被征收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可能会涉及建设项目的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等,可是政府往往以当事人和该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
而《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为: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所以对于非法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都应当予以公开。并且,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当事人的土地,用地和规划获得许可之后,将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土地被征收,房子被拆除,所以行政机关以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明显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只能公开这么多,其他的没有
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避重就轻,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公开关键信息。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信息不在本行政机关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在其他机关,应该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此,即便行政机关不公开相关信息,也必须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复议机关和法院也有权对行政机关的理由进行实质审查,保证申请人可以获取关键信息。
万典律师提示
一般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并不难,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申请信息公开,尤其是申请征收决定、征地批文等关键文件时,信息公开部门如果长时间没有答复,那么很可能就是当地的拆迁活动缺少这些拆迁文件,如果信息公开部门直接答复说“没有查询到这些文件”,这就相当于直接承认自己违法拆迁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信息公开部门会故意拖延不答复,理由都不找了,直接晾着被拆迁人。
而这种既不拒绝,也不答复,而是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肯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因此,大家这时不能干等着,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