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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猥亵被抓,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性关系

男子入室猥亵被抓,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2015年11月1日之前),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的确不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将“猥亵妇女”修改为了“猥亵他人”,罪名也从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变成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尽管黄女士的性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并不意味着黄女士的行为在刑法上就不会构成任何犯罪和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上面这个事情就很奇葩,可能也会让人生疑它的真实性。咱不论它是真是假,就法律问题而言,至少有以下几个法律知识值得分享。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男性不是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因此,黄女士违背小偷意愿,强行与小偷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单身大龄剩女黄女士,在自己生日当天邀请了自己的一些好友在酒店庆生,庆生活动一直持续到深夜十二点多才结束。这位黄女士一一送别好友后,便回了家。回到家门口时发现房门房门是开着的,她第一时间觉得家里可能进贼了。

因为黄女士喝了酒,于是便在酒精的作用下壮胆悄悄进入到房子里,借着微弱的灯光看到一个瘦小的身影在翻箱倒柜找东西。于是黄女士便找来了绳子偷偷地从背后抓住了小偷,小偷奋力反抗想逃跑,但是小偷身体瘦弱,根本不是黄女士的对手,很快就被黄女士制服了。

黄女士本来准备拨打报警电话,然而她看到小偷年轻俊秀,于是心生邪念,便放弃了报警的想法。黄女士做出了一个令人大跌眼镜的决定,她想与该男子做个交易,只要该男子与她发生性关系,她便不再追究该男子行窃的责任,不料该男子竟然一口拒绝。

黄女士见软的不行,便直接来硬的,强行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便将该男子放走。不过该男子在离开之后,也不知道他当时到底怎么想的,居然越想越气愤,越想越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最后竟然拨打了报警电话,结果黄女士和这名男子二人双双被抓。

男子入室猥亵被抓,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性关系(1)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上面这个事情就很奇葩,可能也会让人生疑它的真实性。咱不论它是真是假,就法律问题而言,至少有以下几个法律知识值得分享。

01 黄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男性不是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因此,黄女士违背小偷意愿,强行与小偷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男子入室猥亵被抓,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性关系(2)

02 黄女士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吗?

尽管黄女士的性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并不意味着黄女士的行为在刑法上就不会构成任何犯罪和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2015年11月1日之前),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的确不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将“猥亵妇女”修改为了“猥亵他人”,罪名也从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变成了强制猥亵、侮辱罪。

男子入室猥亵被抓,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性关系(3)

修订之后的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因此,现在的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不再有性别限制,14周岁以上的男性也能成为猥亵罪的犯罪对象。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行为具体包括对他人实施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一般不包括性交行为,但对男性的猥亵可以包括性交行为。

因此,黄女士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男子入室猥亵被抓,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性关系(4)

03 黄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按照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小偷进入黄女士家中盗窃,此种盗窃行为确实属于不法侵害,黄女士针对小偷的盗窃行为也的确可以进行防卫,但并非针对不法侵害人的所有行为都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其中的两个条件就是(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志(即防卫人进行防卫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本案中,在黄女士已经将小偷制服的情况下,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停止,黄女士已经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同时,黄女士在小偷不法侵害行为停止之后强行与小偷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不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黄女士也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志。因此,黄女士强行与小偷发生关系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男子入室猥亵被抓,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性关系(5)

04 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男子入户行窃被发现,不仅没有窃得财物,反而被女主人强制发生性关系,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瞬间由“侵害者”变成了“受害者”。那么,男子在既没有窃得财物,反而遭到黄女士犯罪侵害的情况下,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都构成盗窃罪,并且是盗窃罪既遂。虽然男子盗窃时因为被黄女士发现而没有窃得财物,但由于男子是入户盗窃,因此,无论他是否窃得财物,均已构成盗窃罪既遂。

其次,男子的盗窃行为与黄女士的猥亵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刑法对男子的盗窃行为和黄女士的猥亵行为会分开进行评价。虽然男子遭到黄女士的强制猥亵,但在盗窃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情况下,黄女士的猥亵行为并不会让男子的盗窃行为从非法转变为正当。

因此,男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并且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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