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指的是谁: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指的是谁: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对于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金赔付问题,大陆地区的保险法有着不同的规定。现行保险法第33条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未成年人即使购买了保险,其家人也不一定能从保险公司拿到死亡保险金。能不能拿到死亡保险金,关键要看未成年人死亡时的年龄。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金给付,只有在被保险人满十五岁之日起才发生效力。 大陆地区保险法
作者王志勇, 法医学硕士,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 法医 人寿保险 复合知识背景。 证据不会开口说话,法律不会自动显现,正义可能会迟到有时会不到。律师可以帮助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尽可能地实现正义。我们就是专业的律师!有法律业务可以咨询!欢迎关注作者王志勇的公众号:WeForensic。
今年10月21日,台铁翻车造成18人死亡,其中有5名儿童。虽然五名未成年儿童事前都购买了旅游平安意外险,但因未满15岁,根据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只退还所缴纳的170元新台币(约合37.8元人民币)的保险费。一位家长痛失两个孩子,在接受采访时气愤地说,“孩童保团体意外险,结果发生事情后,意外死亡不赔,伤残有赔,这不合时宜的法令,简直在我们家属伤口上撒盐”。12月4日,台湾媒体曝出消息,台湾社会一片哗然。
台湾地区保险法
2010年台湾地区修订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以未满十五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之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十五岁之日起发生效力;被保险人满十五岁前死亡者,保险人得加计利息退还所缴保险费,或返还投资型保险专设账簿之账户价值”。
未成年人即使购买了保险,其家人也不一定能从保险公司拿到死亡保险金。能不能拿到死亡保险金,关键要看未成年人死亡时的年龄。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金给付,只有在被保险人满十五岁之日起才发生效力。
大陆地区保险法
对于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金赔付问题,大陆地区的保险法有着不同的规定。现行保险法第33条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就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金给付限额,大陆地区的监管机关(主要是保监会)曾经做出过三次规定。最早的一次(保监发[1999]43号文)规定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根据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2002年(保监发[2002]34号文)做出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2015年,保监会又做出了统一的规定(保监发〔2015〕90号文),“对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死亡保险金)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目前,对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全国都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法律 法医 人寿保险 复合知识背景 专业律师,尤擅长以下业务领域: (1)医疗损害纠纷; (2)保险理赔纠纷; (3)人身伤害侵权诉讼; (4)侵犯公民人身权、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案件辩护; (5)以公安局、卫计委、保监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6)法医鉴定咨询与专家论证、出庭专家辅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