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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人变更的诉讼时效:已去世家庭成员对承包地补偿款不享有份额

土地承包人变更的诉讼时效:已去世家庭成员对承包地补偿款不享有份额王志勇[民商纠纷]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案件辩护;(5)以公安局、卫计委、保监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6)法医鉴定咨询与专家论证、出庭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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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案件辩护;

(5)以公安局、卫计委、保监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6)法医鉴定咨询与专家论证、出庭专家辅助人。


[民商纠纷]

已去世家庭成员对承包地补偿款不享有份额!

王志勇

法医学硕士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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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人变更的诉讼时效:已去世家庭成员对承包地补偿款不享有份额(1)

[2]基本案情

这次咨询的是年轻人。因为耕地补偿款分配,他的父亲与叔叔意见不合,叔叔扬言要起诉他的父亲。奶奶2016年上半年去世,爷爷还健在。2016年下半年,他们所在村的耕地被征收,2017年10月村里确定了补偿款分配方案,年轻人他们家的耕地补偿款有50多万元。

年轻人的爷爷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就是年轻人的父亲。年轻人的叔叔中专毕业后,就去当地县城工作,户口也不在村里。多年前村里进行承包地的二次发包,当时爷爷作为户主登记承包。承包户内登记的人口有5人,分别是爷爷、奶奶、年轻人的父亲及母亲,还有年轻人自己共5人。

年轻人的叔叔,对上述事实都无异议。但他叔叔主张要分得一部分的耕地补助款。他叔叔的理由为:承包户内有人口5人,耕地补偿款有50万,对应每人为10万元。尽管奶奶已经过世,但土地补偿款里有奶奶的份额,奶奶也应得到10万元。因为奶奶过世了,对应于奶奶10万元的补偿款就是奶奶的遗产。基于这样的理由,他叔叔要求分得土地补偿款5万元。

[3]法律与政策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我国当前取得的成就离不开改革开放,更离不开农村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改革开放最先就是从农村开始,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分田到户,自负盈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掀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序幕。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的头等重大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家富强。因此,有必要先对4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的相关法律与政策进行介绍,下面对土地法律相关内容进行简介。

农户是承包方

对于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候,为什么要做出“农户是承包方”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的考虑:

(1)农村的信用传统。农村的传统信用是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在社会普遍意识中,大家都认为农户才是农民交易活动的主体。发包方也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

(2)考虑农村特殊人群。如果不以“农户”为家庭承包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这两类特殊农村人口分得的土地,不能以他们自己的名义与农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这两类特殊农村群体的土地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3)考虑历史因素。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在农村基层实际开展之后才被制定的法律所允许。也就是说,先有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践,后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地方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我国已经实施了两轮农村土地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19大报告以及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

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将耕地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承包分配,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但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基于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等原因,农村集体人口每年都有变动,许多乡村不得不每隔几年就重新调整承包地。频繁调整承包土地,使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关系处于不稳定之中,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控制。

针对这种不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九十年代中期国家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该政策将人口与土地承包的关系进行固化,在承包期内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重新调整承包地。因家庭人口变动、重新分地而产生的土地细碎化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减少了调换土地的成本与麻烦。“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在家庭承包的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平均享有份额,家庭成员因新生、娶妻等原因而增加的并不增加承包地;家庭成员因死亡、外嫁等原因而减少的也不减少承包地。

土地所有权与保障功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当然也不是村民的个人财产。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不得由死亡成员的继承人进行继承;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该户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因此,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存在继承、也不会发生继承。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村土地实际上起到了一种保障功能,在农村地区尚未普遍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及养老保障制度的情形下,以土地的经济性生产来保障农村人口。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偿向农户发包,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农村人口的生活。

[4]咨询解答

由于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征收补偿款也属于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载了对农村人口的保障功能,征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所进行的补偿。因此,征地补偿款必须要分配给失地农民。根据“农户是承包方”的法律规定,承包户内某家庭成员死亡的,该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承包户内某家庭成员死亡后,土地被征收所发放的补偿款,是对该户内仍然存活人口的失地补偿。土地被征收所发放的补偿款,不属于该死亡成员的个人遗产。

因此,咨询案例中,年轻人的叔叔要求分得其祖母的征地补偿份额,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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