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司法案例:男子强制猥亵男性盲人按摩师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司法案例:男子强制猥亵男性盲人按摩师5、证人赵某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董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说明、指认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公安局韩店派出所案件来源、公安局苏店派出所抓获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董某户籍证明、李某某的残疾人证复印件。2、证人王某、赵某、秦某的证言。3、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整理及评论:饶金祥律师,厦门执业律师,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董某与朋友秦某到XX按摩店按摩,因当时李某某(盲人)不在店内,秦某先行离开。之后,李某某来到店内准备给被告人董某按摩时,被告人董某将店门关闭上锁,并要求李某某按摩其阴部,李某某不从,被告人董某便威胁李,强行让李某某为其口交,后又扒下李某某的裤子两次进行肛交,天黑后被告人董某离开。次日,李某某与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公安局韩店派出所案件来源、公安局苏店派出所抓获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董某户籍证明、李某某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2、证人王某、赵某、秦某的证言。
3、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4、被告人董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说明、指认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
5、证人赵某的辨认笔录。
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6年5月22日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21日15时左右,有个叫小亭的和另外一个人到其按摩店,小亭叫其按摩,过了会小亭就走了,其从楼上下来,这个人说腿疼,让按摩腿,后又关住了门,给他按腿时发现其只穿了内裤,感觉不对劲,后这个人让其按摩阴部,其不按,这个人就威胁要掐死其,后又强迫给这个人口交,后又威胁,并脱了其内裤,进行肛交。2016年5月26日的陈述证明,按摩的这个人让其口交时按着其头部。在走的时候还吓唬不让其报案。2017年6月14日的陈述证明,按摩的这个人威胁其不按照他说的意思去做就掐死其。2018年1月3日的陈述证明,案发当天是一个叫小亭的打电话让其给董某按摩,在按摩期间,董某关住店门并锁住,只穿着内裤,让给按摩阴部,其就拒绝按摩,董就威胁并说要掐死其,并将手放在其脖子上,其被迫给董某口交、肛交,在离开前还不让其报警。
7、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案发经过及讯问被告人董某过程。
一审判决:原判认为,被告人董某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董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作案对象为残疾人,均应当从重处罚。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强制猥亵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检察院抗诉:判后,原公诉机关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董某作案前吸食毒品,系累犯,控制被害人长达6小时左右,采用恐吓、欲掐脖子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为其多次口交,并两次奸淫被害人,且被害人为残疾人,被告人董某强制猥亵他人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原判量刑不当。
二审认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某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原公诉机关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所提原审被告人董某强制猥亵他人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的抗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秦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原审被告人董某强迫被害人李某2为其按摩阴部、口交、肛交。原审被告人董某辩称二人自愿发生上述行为不符合客观实际,与在案证据有悖。原审被告人董某控制被害人在按摩店长达6小时,采用恐吓、掐脖子等手段强行让被害人为其按摩阴部、口交、肛交,犯罪行为恶劣。且被害人系盲人,原审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公诉机关抗诉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治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1刑初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董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原审被告人董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
律师评论:本案是强制猥亵罪案例,这里有几个关键点,被害人男性且是残疾人(盲人),被害人遭遇肛交、口交,被告人系累犯。
一审判决后,我们注意到被告人没有上诉,而是检察院抗诉。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按刑法原则是上诉不加刑,而检察院抗诉则可以存在加刑的后果。由于无更多案件细节,但是基于目前的判决结果,二审比一审增加6个月的刑期,确有其依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