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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制售口罩整治行动:非法制售口罩最高处罚25万元

打击非法制售口罩整治行动:非法制售口罩最高处罚25万元  2月12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支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洛阳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景华店进行调查,经查:该药店所销售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0个/包、标注“一次性使用口罩”和“飘安”的文字与拼音组合商标及“  ●案例:洛阳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景华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月7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伊川县爱心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药房于1月23日购进10包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飘安”牌、规格为20只/包的一次性口罩(无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购进价格为8元/包,以15元/包的价格售出2包。办案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实物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声明进行鉴定,认定该店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系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

3月4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疫情防控期间查处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型案件。洛报融媒记者了解到,疫情发生以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防护用品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生产销售和非法回收销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处罚价格违法案件86起。

  ●案例:白某销售假冒3M 9002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案

  2月3日,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白某购销3M9002口罩进行执法调查。经查,白某于2020年1月28委托越南人阮文团(中文名)从越南购买标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 9002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4500个,单价15元人民币,货值67500元人民币,已全部销售处理完毕,销售金额67227元。办案人员根据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白某销售的3M9002口罩为假冒该公司产品并侵犯该公司持有的“3M”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白某销售假冒3M 9002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涉嫌构成犯罪,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件经移交宜阳县公安局立案侦办。

  ●案例:伊川县爱心大药房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月7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伊川县爱心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药房于1月23日购进10包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飘安”牌、规格为20只/包的一次性口罩(无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购进价格为8元/包,以15元/包的价格售出2包。办案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实物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声明进行鉴定,认定该店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系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嫌侵权的“飘安”牌口罩2包;2.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例:李某无照经营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及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口罩案

  2月1日,洛阳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李某在顺河湾门口的某快递邮寄一种标识为一次性使用口罩和一种为无包装标识的口罩,当事人无法提供两种口罩的进货查验资料,执法人员随即将两种口罩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两种口罩17700个,其中10000个一次性使用口罩所标注产品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均为虚假信息,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以2元/个的价格卖出了135个,违法所得270元;另外7700个口罩的外包装上均无任何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外包装标识的要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合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经营行为;2.没收一次性使用口罩8600个;3.没收违法所得270元;4.罚款94730元。

  ●案例:洛阳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景华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月12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支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洛阳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景华店进行调查,经查:该药店所销售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0个/包、标注“一次性使用口罩”和“飘安”的文字与拼音组合商标及“

打击非法制售口罩整治行动:非法制售口罩最高处罚25万元(1)

”注册标记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是该药店于2020年1月22日中午从某个人处通过扫二维码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以每包3元的价格购进1000包,货值3000元;以每包6元价格销售完毕,违法所得6000元。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有关鉴别方法,经对举报人提供的口罩实物进行比对后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不属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且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支队责令洛阳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景华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对其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洛报融媒 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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