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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什么支付?工伤待遇应按照协议书履行

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什么支付?工伤待遇应按照协议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为:1.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工伤赔偿应当按照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履行还是按照劳动仲裁主张的工伤待遇赔偿?工作工伤查明:2017年3月25日,与申请人(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乙方于2016年6月14日在甲方砖厂上班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乙方受伤住院,现已治愈出院,甲方支付治疗费17500元,甲方用×××牌汽车行车证押给乙方,乙方支付出院费16000元整。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此协议签字时乙方返还甲方行车证;二、甲方收到行车证后,一个月内给付乙方因此次工伤事故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合计柒万元整(70000元),此款含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报销费用;三、此协议签字后,甲方支付给现金4000元,余款去保险公司报销后差多少钱甲方在一个月内给乙方付清,甲乙双方签字生效。赵某某在甲方一栏签字确认,申请人在乙方一栏签字确认。另查明,协议签订后,甲方以所

企业注销,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佣劳动者用工。在用工期间,劳动者因公受伤,雇佣者只为劳动者购买商业险,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受伤后,雇佣者未向劳动者告知其工伤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和伤残待遇,也未告知以上待遇的具体数额,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但雇佣者一直未按照《协议书》履行,劳动者能否依法获得其该主张的权利?

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什么支付?工伤待遇应按照协议书履行(1)

【案例分析】

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支付医疗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880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73000元、医疗补助金3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9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事实与理由:赵某某(甲方)找到本人到其工作处上班,2016年6月14日在工作中受伤,后入院治疗。2017年3月25日,与申请人(乙方)签订协议书,后甲方未按照该协议支付款项,申请人后认定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并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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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查明:2017年3月25日,与申请人(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乙方于2016年6月14日在甲方砖厂上班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乙方受伤住院,现已治愈出院,甲方支付治疗费17500元,甲方用×××牌汽车行车证押给乙方,乙方支付出院费16000元整。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此协议签字时乙方返还甲方行车证;二、甲方收到行车证后,一个月内给付乙方因此次工伤事故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合计柒万元整(70000元),此款含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报销费用;三、此协议签字后,甲方支付给现金4000元,余款去保险公司报销后差多少钱甲方在一个月内给乙方付清,甲乙双方签字生效。赵某某在甲方一栏签字确认,申请人在乙方一栏签字确认。

另查明,协议签订后,甲方以所创办的工厂名义向申请人支付4000元,保险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向赵某某支付理赔款15000元,保险公司理赔后,赵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赔偿款,即并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完全实际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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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本案争议焦点为:1.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工伤赔偿应当按照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履行还是按照劳动仲裁主张的工伤待遇赔偿?

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赵某某与申请人在赔偿协议中约定:“甲方支付给现金4000元,余款保险公司报销后差多少钱甲方在一个月内给乙方付清”,2017年4月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理赔决定并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及所创办的企业催要赔偿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双方签订协议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要求的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等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的主张,如涉及异地就医,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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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层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公司于2017年1月4日注销,但法定代表人仍以公司名义进行用工等,且未披露该情况,故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2017年3月25日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赔偿因此次工伤事故造成的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70000元(此款含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报销费用);赵某某向申请人支付4000元,保险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支付理赔款15000元后,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赔偿款,即并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完全实际履行。

其次,从双方当事人所处情势上看,虽然在签订《协议书》时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属于占优势的一方,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并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费用,亦未告知其工伤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和伤残待遇,也未告知以上待遇的具体数额。如按《协议书》的约定赔偿70000元远远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伤残待遇所得,对申请人而言则显失公平。另外,《协议书》中约定的是“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协议并未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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