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保护检察典型案例:案例展示NO.1以法之名
英烈保护检察典型案例:案例展示NO.1以法之名提要办案单位:淮安市检察院NO.1以法之名,守护英烈名誉——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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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以法之名,守护英烈名誉
——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淮安市检察院
提要
本案系《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是贯彻新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直接举措,发挥了法律的规制和指引作用,为英烈保护定规矩画红线,体现了检察机关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担当。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一
案情故事
2018年5月12日,淮安市某小区住宅发生火宅,21岁的消防战士谢勇同志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自己则因为被浓烟熏呛从18楼坠下。5月13日 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追记一等功。
就在社会各界沉浸在悲痛惋惜之时,网络上出现了一些刺耳的声音,5月12日,网民王某在微信群中针对谢勇烈士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5月14日,网民曾某不听他人劝阻在微信群公开发布歪曲和贬损谢勇烈士事迹的言论。
图为检察官出席庭审
淮安市检察院发现此情况后,为保护烈士名誉,维护社会公益,立即立案,并在省检察院支持和指导下于5月21日,针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曾某在市级公开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王某在收到检察机关的《诉前告知书》后主动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
6月12日,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曾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于6月16日在《淮安日报》刊登公开道歉信,消除因其侵权行为对谢勇烈士名誉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
图为曾某在《淮安日报》发表公开道歉信A
二
监督亮点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从立案到起诉仅用时5天,有效维护了英烈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手段履行英烈保护职责提供了实践样本,具有开创性的价值。
图为检察官亲赴湖南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淮安市检察机关改变了以往以公告的方式履行诉前程序的做法,创设了以函的形式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节省了一个月的公告期,充分保障了烈士近亲属的诉权;还创设了诉前督改程序,积极督促侵权人自行修复造成的公益损害。在办案中根据曾某与王某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状态,分别对二人作出不同处理决定,准确运用诉前和诉讼职能,既体现了诉讼的谦抑性,又体现了检察监督的职责担当。
三
典型意义
英烈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其名誉事关一个国家、社会和民族的价值追求,不容抹黑。
《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英烈精神提供了法律依据,淮安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多个栏目,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全国2000余家新闻媒体予以报道,省检察院、淮安市委多位领导亦批示肯定。
该案让保护英雄烈士不再停留在纸面上,推动法院以判决形式树立标杆,使社会公众清晰地认识到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促进全社会树立尊崇英雄烈士和英雄精神的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