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主要包括哪方面,意外险有一项保障
意外险主要包括哪方面,意外险有一项保障但同样的保额,意外险的保费要低得多,意外险的杠杆效应也大得多。✔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可由住院医疗险中的住院津贴覆盖;(可叠加赔付)在上面四项保障中,有些保险责任是可以由其它险种覆盖的,比如:✔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可由寿险覆盖;(可叠加赔付)✔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可由含门诊住院保障的医疗险覆盖(不可叠加赔付)
意外,是主观不可控的一种风险存在。意外险,就是保障这种不可控风险的一种保险。所以,在意外险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伤害的主要风险原因如下(数据来源于中保协会在2017年发布的意外伤害风险研究报告):
意外险概述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不同的保险责任分别保障意外伤害所造成的不同程序的财务损失,如下:
在上面四项保障中,有些保险责任是可以由其它险种覆盖的,比如: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可由寿险覆盖;(可叠加赔付)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可由含门诊住院保障的医疗险覆盖(不可叠加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可由住院医疗险中的住院津贴覆盖;(可叠加赔付)
但同样的保额,意外险的保费要低得多,意外险的杠杆效应也大得多。
而有些保险责任是不可以由其它险种覆盖的: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这项责任所涵盖的保障内容,是其它险种无法替代的。所以,即使我们购买了足额的寿险、医疗险、我依然建议您再配置一份“综合”意外险。
为什么是“综合“意外险呢,意外险不是都一样吗?
不是的,现在市面上很多每年交几千元可返还型的高额意外险,但很遗憾,这种意外险只保障身故及全残(即伤残一级),如果没有达到身故或全残的程度,一分钱赔偿也拿不到。这种保险缺失了意外险的残疾保障功能,所以只建议作为综合意外险的辅助配置。
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各保险责任的内容及注意点。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注意点:
有些意外险,可能对某些特定意外伤害,如乘坐交通工具等,所导致的意外身故赔付更高的保额,并以此作为卖点。我们应首先关注基本保额的额度是否足够,再看其它锦上添花的额度。
-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一般来说,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与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共用保额。比如说,如果先赔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那么,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如果再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会扣减先前赔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注意点:
- 伤残评定标准共划分为十等级,十级为最轻,一级为最严重,包含8大类共281项伤残条目。残疾的赔付是按比例赔付的,比如说,意外险保额为100万,发生六级伤残,则赔付额=保险保额*赔付比例=100*50%=50万:
下图是在网络上看到的一张图,很清楚地列举了伤残等级与赔付比例的关系,供参考:
2. 现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2013年制定,2014年1月1号生效的,相比于旧版本的7级34项,现行版本为10级281项,新增了对心脏、肺、肝、脾、胃、胰等胸腹脏器和肠结构损伤的20余种残疾状态条目,及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烧伤等皮肤残疾。所以请注意2014年前所购买(附加)意外险是否已升级为新版伤残评定标准。
-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而于此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向医院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再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注意点:
- 医疗费赔付涉及赔付范围(有分社保目录内或社保目录外),免赔额(低于免赔额部分保险公司不赔付)、赔付比例等,购买时需要了解清楚,按需购买。
- 就医医院级别有限制,大部分只限公立二级医院以上。当意外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或抢救不受此限。但当情况稳定后,需转入条款约定级别的医院进行治疗。
- 在就医时,需把意外发生的经过描述给医生,让医生写进病历。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需要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日数,在扣除约定的住院免赔日数后,乘以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保险金。
注意点:
- 一般设有免赔日数和最高赔付日数,赔付额=(住院日数-免赔日数)*每日住院津贴。
- 住院级别有限制,一般限定为公立二级以上医院,请注意看条款。
温馨提示
在意外险的各保险责任中,“180天的理赔赔付期限”贯穿其中,这可说是行业内达成的共识。
为什么有这个期限呢?这是因为在意外事故的鉴定中,采取近因原则,即意外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理赔期限太长,无法确定近因是否由意外引起的;理赔期限太短,对消费者不公平,所以行业内达成一致共识,98%的意外险都有180天的理赔赔付期限要求。
意外伤害的现状2017年9月,中国保险协会首次发布中国保险人群意外伤害风险研究报告,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的几组主要数据。
从上图可以看出:
- 无生命机械力量伤残原因是首位的意外伤残风险原因。
- 从细分原因看,跌倒坠落是首位的意外伤害死亡风险原因;而从大类看,因交通类事故死亡占比为38%,排名第一,是第一位的意外死亡风险原因。
从上图可以看出:
- 因跌倒坠落导致意外伤害的事故中,死亡占比达57.6%;
- 因无生命机械力量导致意外伤害的事故中,更常见的结果是轻度伤残,占63.7%;
- 因意外溺水或水灾致死致残的事故中,死亡占比超96%;
- 交通类事故中,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事故中,死亡比重均在60%以上。
因此,在我们配置的意外险中,需同时包含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两项保障。
从上图可以看出:
- 0-19岁阶段,青少年儿童的首位意外风险是意外溺水或水灾,我们需重点关注青少年溺水风险;
- 20-49岁阶段,无生命机械力量是导致意外伤害的首要原因;
- 50岁以上阶段,面临的最大意外风险是跌倒坠落。
从上图可以看出,男性的意外伤害风险高于女性,在中青年(20-59岁)阶段,男性意外风险是女性的2.38倍。而在大部分家庭中,男性为家庭经济支柱,所以在配置意外险时,要依据风险缺口为家庭经济支柱配置足够的保额。
总结
数据分析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列举数据,而是为了更科学地认知风险,并通过有效预防措施降低伤害风险,减轻伤害的严重程度。
对于老年人而言,我们需要采取措施,重点预防跌倒坠落风险; 对于青少年而言,加强教育,重点预防溺水风险;对于成年人而言,则更多地预防交通类意外风险。虽然意外不可控不可完全避免,但通过一些预防措施,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写在最后最后,重申一下购买意外险后需要注意的事项:
- 发生意外需要治疗时,请通知这份保单的销售人员,由他(她)给您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报案、就医指引、理赔)。
- 意外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及抢救不限医院级别,但情况稳定后,需转入条款所约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 无论是第一次急诊或者情况稳定后的转诊,一定要将意外事由写进病历,让保险公司知道此次就医是由意外伤害引起的。
- 意外险与职业高度相关,当职业发生变化时,请告知该保单的销售人员进行职业变更。
如有需要,欢迎咨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