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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三重一大事项,不得违规决定三重一大

违反三重一大事项,不得违规决定三重一大张福俭 著《纪律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其直接表现形式就是任性用权、规避监督。而这种见不得光的用权行为,往往成为利益输送、吃里扒外、滋生腐败的土壤;在重要人事任免上,出于私心、任用德才素质不高的“自己人”,破坏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性,又会造成人才逆淘汰的恶劣政治生态。遏制腐败增量,首先要管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所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权力,管住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越权滥权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三重一大”事项纳入规制范畴,表明 这是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领导人员尤其是“一把手”,要把用权行为摆进组织上确定的规则、规矩和制度、程序中,按照遵守纪律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本文节选自《纪律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规制,此类行为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在2015年条例中属于“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违纪行为,2018年修订条例将此类行为单独列出,体现了对遏制此类问题的重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力,甚至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问题,是近年来比较多发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就是一些领导干部心中缺乏纪律观念,没有把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这种严重违纪行为当作一回事。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问题的一个共性特点,就是该上会的不上会,或者即使上了会也是徒具形式。有的钻“重”和“大”的标准上的空子,把一个应该上会决策审议的重大事项,拆分成几个不用上会的事项,绕开集体决策,规避监督;有的以各种理由作挡箭牌,上会前不做应有的分析论证,导致决策审议流于形式,使负责该事项的领导干部实质上主导了决策结果,甚至用合规的程序把利益输送的“黑项目”公然“洗白”等等。更有甚者,有的“一把手”直接拍板,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如儿戏,搞个人独断、架空组织,大事小事都由个人说了算。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防范权力运行廉洁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治理规则。其核心内涵有二:一是科学决策,通过对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事项事先进行充分深入的分析、论证,防止拍脑袋、胡乱决策;二是民主决策,把围绕人、财、物重要事项的公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暗箱操作”和“一把手控制”。作出这样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领导干部把组织领导异化为“一把手”个人的意志,把组织提供的平台异化为个人的“一言堂”,把组织赋予的公权力变为不受监督的私权,把国有资产变为个人予取予求的私财。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其直接表现形式就是任性用权、规避监督。而这种见不得光的用权行为,往往成为利益输送、吃里扒外、滋生腐败的土壤;在重要人事任免上,出于私心、任用德才素质不高的“自己人”,破坏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性,又会造成人才逆淘汰的恶劣政治生态。遏制腐败增量,首先要管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所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权力,管住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越权滥权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三重一大”事项纳入规制范畴,表明 这是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领导人员尤其是“一把手”,要把用权行为摆进组织上确定的规则、规矩和制度、程序中,按照遵守纪律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本文节选自《纪律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违反三重一大事项,不得违规决定三重一大(1)

《纪律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张福俭 著

ISBN:978-7-5166-5552-8

新华出版社 2021年1月

定价: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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