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违章建筑处罚:两违查处
城市违章建筑处罚:两违查处综上,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均构成违章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所以,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这些证件就建造的建筑物构成违章建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建设单位在建造建筑物之前应取得建设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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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因违章建筑大量存在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在法律实务中,由于立法的缺位和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健全以及违章建筑事关当事人的根本经济利益等多方原因,使得如何更好地处理违章建筑问题显得至关重要。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
违章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建设单位在建造建筑物之前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否则该建筑物构成违章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无论是以划拨方式还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此外,《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还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以,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这些证件就建造的建筑物构成违章建筑。
综上,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均构成违章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
二、对违章建筑的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违章建筑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应当退还所占用的土地,但在退还时应区分两种情形,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章建筑并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对虽然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违反了规划许可的违章建筑,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违章建造人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能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如不能拆除则要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总的来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至于具体作出何种行政处罚措施需要综合考虑违章建筑的性质及其产生的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
因为违章建筑往往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是法律纠纷的高发区,所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则这种损害应被尽可能地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虽然赋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上述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赋予了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土地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亦明确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该规定使相关行政部门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违章建筑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既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根本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布局,所以应谨慎对待,努力实现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拆除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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