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出台教师队伍建设意见,关于加强全县教职工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
赣州市出台教师队伍建设意见,关于加强全县教职工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3、县域内系统原外借调人员逐步办理正式调出手续或回岗任教,以后不再批准系统外借调。未经批准,擅自借出的工作人员,10日内回原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论处。 2、教职工本乡镇内中小学之间调动,首先由本人提出调动申请,调出、调入学校(中心校、初中)双方签署意见(已统管的经中心校同意),报局人事科备案后进行;县域内乡镇之间和教体局直属学校之间调动须本人填写调动申请表,由调出、调入双方中心校(初中)签署意见,局人事科汇总整理 局工委根据调动人员的学历和教师资格以及调出、调入双方教职工余缺情况提出人员调整意见,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一)教职工调配与编制管理教师的调配由县教体局统一管理,原则上按学年度每年进行一次,一律在暑假期间研究办理,其他时间不办理调动手续。1、服务协议期内的特岗教师和《社旗县自主招聘教师协议书》有约定的教师不得申请工作调动。
关于加强全县教职工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规范学校运行机制 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根本保障。根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教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的各项制度。制定或修改教职工管理制度,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章 教职工队伍管理
(一)教职工调配与编制管理
教师的调配由县教体局统一管理,原则上按学年度每年进行一次,一律在暑假期间研究办理,其他时间不办理调动手续。
1、服务协议期内的特岗教师和《社旗县自主招聘教师协议书》有约定的教师不得申请工作调动。
2、教职工本乡镇内中小学之间调动,首先由本人提出调动申请,调出、调入学校(中心校、初中)双方签署意见(已统管的经中心校同意),报局人事科备案后进行;县域内乡镇之间和教体局直属学校之间调动须本人填写调动申请表,由调出、调入双方中心校(初中)签署意见,局人事科汇总整理 局工委根据调动人员的学历和教师资格以及调出、调入双方教职工余缺情况提出人员调整意见,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3、县域内系统原外借调人员逐步办理正式调出手续或回岗任教,以后不再批准系统外借调。未经批准,擅自借出的工作人员,10日内回原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论处。
4、调离我县者需在每年的元月份由本人提出调动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局人事科签署意见并留存备案,待调入方来函正式通知后及时到县编办核减编制,同时通知人员到新单位上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原则上规定期限内不得调出本县教育系统:
(一)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后不满五年者;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综合表彰荣誉后不满五年者;
(三)被聘任为正、副高级教师职务不满三年者;
(四)《社旗县自主招聘教师协议书》有约定者;
(五)脱产进修两年(含两年)及以上,回岗工作不满三年者。
(二)教师选调进城
教师选调进城工作每学年暑假期间进行一次。选调原则:教体局根据城区学校实际扩容需求研究确定学科计划,依据选调学科计划确定城区以外学校推荐学科名额;学校依据学科名额推荐人选。原则上按以下要求进行:
1、推荐:城区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当年需转岗的特岗教师),同时符合以下年龄、学历、教学成绩要求的人员均有相应被推荐资格。
年龄:截至当年7月1日,男50周岁(含50)以下,女45周岁(含45)以下;
学历:小学现学历专科及其以上,初中现学历本科及其以上;
教学成绩:(1)体、音、美、信息技术等非县统考统评学科按当年制定的实施方案施行;(2)语、数、英等县统考统评学科的教学成绩须任教学科成绩在中心校(初中)前三分之一以上位次。教学成绩的核定:①小学根据学年内秋期和春期两次期末考试成绩、六年级县质量监测成绩;②初中根据学年内秋期和春期两次期末考试成绩、九年级中招成绩,分别确定参加选调进城资格人选。
2、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分学科命题,笔试内容为:①报名选调初中岗位的高中和初中知识各占50%;②报名选调小学岗位的初中和小学知识各占50%。
讲课使用我县当年通用的初中、小学教材,随机抽取课题。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推荐选调: ①近三年来违反师德师风受到处理的;②近三年来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③近三年来受党政纪处分的;④选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考核聘用。通过推荐、考试、面试等程序最终被确定为拟选调对象的教师,县教体局组织考核小组进行专项考核,合格以上档次者予以聘用。
选调进城工作按以上四方面的要求及当年制定的选调实施方案施行。
(三)人事日常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1、城区学校支教
城区学校按要求落实支教任务。支援和受援学校按教体局出台的加强支教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
2、教职工请假
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批。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60天的单位带相关请假手续到县教体局人事科备案。
校长请假或外出,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向包乡镇领导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教体局局长审批(已统管的初中和村小校长向中心校校长请假)。学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请假,三天以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的,个人提出申请,校长签署意见,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未统管的中学由县教体局分包领导批准)。
教职工请病假:
(1)患突发性疾病需要临时休病假,要提交当地诊所或医院的诊断及相关的用药票据。
(2)病休超过5天的,必须提交正规医院的诊断和用药票据。
(3)病休超过15天的,必须提交县医院以上或县医院介绍的指定医院诊断、就医用药票据、住院结算单和医疗保险的相关票据。
(4)对情况复杂,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查的,学校应当派人带领病休人员到上级医院检查验证,经查属于假诊断的,按旷工处理。
(5)因公致残的教职工住院治疗,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6)连续病休一年及以上不能正常上班的,单位要督促其参加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的病休鉴定,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达不到病退、退职条件的学校要安排其到适合身体条件的岗位工作。
(7)借病休名义到外地任职任教或务工经商搞创收的,经查实后按旷工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教职工请假期间工资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工资待遇执行。
4、教职工婚假、产假期间工资
教职工婚假、产假按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婚假、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5、教职工辞职
服务协议协议期内的特岗教师和《社旗县自主招聘教师协议书》有约定的教师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聘用协议期内不批准辞职。
在编在岗教职工辞职必须履行以下程序:辞职人需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政局核销工资。辞职人所在单位带辞职申请、核销工资证明、单位核销编制报告等手续到教体局审批,待教体局同意后予以批复并以文件形式报人社局,单位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到编办核销编制。上述手续完善后方可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
6、教职工旷工、脱岗、顶岗
根据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的规定,教职工连续旷职(含双休日)15天,一年内累计30天者,按辞退处理;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社组(1998)5号文件规定“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规定“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辞退”等政策规定,学校按规定应予辞退的人员,所在学校必须及时上报,办理相关手续。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连续旷工超过10天,一年累计不超过20天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晋升薪级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脱岗、顶岗:
(1)事假逾期者(逾期时间按旷工计);
(2)未经批准不上班者;
(3)未县经教体局批准到其它单位或其它系统工作者;
(4)未县经教体局批准,私自与学校协议离职进修者;
(5)以患病为借口开具假诊断或病假逾期且不提交逾期诊断者(逾期时间按旷工计);
(6)本人不上班,私自安排他人顶岗者;
(7)法定假日超过规定时限者(超过时间按旷工计);
(8)迟到、早退和漏岗累计3次可计为一日旷工。
脱岗、顶岗一律视为旷工,所有旷工严格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7、教职工评先、评优表彰
评先评优表彰是激励教职工勤奋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所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逐级推荐上报,县级以上各类表彰人选必须经局监察室、群工站审查。推荐省级以上表彰人选必须事迹突出、群众公认起到表率带动作用。
8、教职工年度考核
(1)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当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优秀等次比例以内。
(2)新招聘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给予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3)经批准借调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由编制单位负责考核,其借调期间的相关情况,由借调单位提供,原单位在考核时要结合借调单位意见,合理确定考核等次。
(4)在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则上仍进行当年年度考核。
(5)城镇到农村学校的支教人员和农村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的人员,由接受学校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到原工作单位备案。
(6)经批准由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未经批准外出学习的人员,按脱岗、旷工处理。
(7)病假、事假、探亲假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8)对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
(9)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根据结案情况,按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10)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1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错误的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职处分当年考核不合格,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留党察看处分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留党察看处分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第二、三年不确定等次。
(12)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人员,下一年度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档次。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考核结果,并依据考核结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9、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中小学校干部队伍管理
(一)机构设置及干部职数限额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2]46号)文件规定,初中、小学按以下标准设置机构、配备教育管理干部:
1、中小学内设机构的设置。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规模在12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核定为4个,即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办公室。学校规模不足1200人的,内设机构核定为3个,即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完全小学规模在9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核定为2个,即教务处、总务处。900人以下的小学,不核定内设机构,可配备专职中层领导或专职人员。非成建制小学(校点)只设校点负责人。
2、中小学领导职数。普通中学48个班及以上的,中层职数12名;36个班及以上的,中层职数11名;24个班及以上的,中层职数为9名;24个班以下的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内设机构数各配1名,一般不设中层副职。规模超过60个班的学校中层职数可适当增加1-2名。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省示范高中根据实际可增设1-2个处室,中层职数增加1-2名。
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在10名以下的配校领导1至2名,编制在11至50名的配2至3名,编制在51至200名的配3至4名,编制在201名以上的配4至5名。
高中学校的级部主任(段长)按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职数增计入学校中层领导职数内。
3、各中心校严禁长期借用学校教师协助专干工作,如有此种情况者自本规定执行起三日内缴清有关手续回原学校任教。
(二)校领导教学工作量
校长、副校长以教学领导教学是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和保证,因此鼓励全县校长、副校长亲临教学第一线承担一定数量的教学任务。按照《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文件规定: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的校(园)长每学年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三)任命程序、办法
1、高中(含一高、二高、职专、进修学校,下同)的县管干部由教体局配合县委组织部考核,县委组织部下文聘任;非县管的高中副职由教体局考核并下文聘任;高中学校的中层由学校考核,校长提名,班子研究通过后,将考核推荐等有关材料报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下文聘任。
2、中心学校的校长、专干以及初中学校的校级班子成员(校长、副校长)由县教体局考核并下文聘任。
3、城区小学学生人数在2000人或班级数在24班以上的学校校长,其他乡镇小学学生人数在1200人或班级数在12班以上的学校校长,由中心校提名,中心学校配合教体局组织考核,教体局班子研究通过后,由县教体局下文聘任。
4、已统管的初中学校的中层人员(处室主任)和未统管的初中学校的中层人员(处室主任)分别由中心学校、初中组织考核,校长提名,班子研究通过后,将考核推荐等有关材料报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下文聘任。
5、中心校以下成建制小学的校长和按照职数限额及工作需要确需设副校长等职的岗位,由中心校组织考核提名,县教体局下文聘任;非成建制学校(校点)只设校点负责人,由中心校自行确定。
(四)副职平时工作完成情况考核
1、各高初中、中心校对本单位副职按整体对接局机关科室及局属二级单位要求进行人员工作分工(一个科室不允许由多个副职分工完成工作安排);
2、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二级单位根据各学校副职每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平时考核(考核根据各单位副职完成局机关科室及局属二级单位安排工作完成的时间、数量、质量等进行排序通报);
3、教体局对各单位副职的平时考核计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及副职升、降职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校长是教职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外,同时对校长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先免校长职务,再追究责任:
1、教职工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含津贴补贴、补助,下同)、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2、教职工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擅自离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工作等,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3、教职工找人代岗,本人不上班或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4、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的;
5、教职工遗属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6、校长擅自批准教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校际间自行对换工作人员的;
7、校长对教职工请假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准假的;
8、校长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9、校长在教职工管理中有其他违规违纪现象的。
第四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中的条款若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实事情况或工作实际与本规定不能吻合,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县教育工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补充相关意见后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县教体局。
3、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1、小学校级领导职数:教职工编制在10名以下的配校长1名;编制在11至50名的配校长1名、副校长1名;编制在51至100名的配校长1名、副校长2名。非成建制小学(校点)只设校点负责人。
2、完全小学学生人数在9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核定为2个。学生数在900人以下的,不核定内设机构,可配备专职中层管理人员或专职工作人员。
3、初级中学中层:学校规模在1200人以上的,中层职数5名;学校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中层职数4名;学校规模在500人以下的,中层职数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