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盗采判决书:疯狂盗采水中软黄金
长江盗采判决书:疯狂盗采水中软黄金暴利诱惑“陈强等人在长江非法采砂的危害后果不限于河床结构损失,还包括水环境污染、渔业资源受损等。直接修复不科学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可以通过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进行,比如设置生物多样性公益展示馆、长江保护法治教育基地,等等。”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会同法院就陈强等人非法采砂案生态修复工作进行会商,达成初步共识,决定尽快启动这一工作,以更好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与朋友贷款买船打的却是江砂的主意……
今晚九点半
原本经营着一家店铺的他
收入不错生活无虞
但为了“搞大钱”
与朋友贷款买船
打的却是江砂的主意
……
“陈强等人在长江非法采砂的危害后果不限于河床结构损失,还包括水环境污染、渔业资源受损等。直接修复不科学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可以通过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进行,比如设置生物多样性公益展示馆、长江保护法治教育基地,等等。”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会同法院就陈强等人非法采砂案生态修复工作进行会商,达成初步共识,决定尽快启动这一工作,以更好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
暴利诱惑
疯狂盗采江砂
南京是长江进入江苏后流经的第一个城市,与长江相生又相依。作为管辖长江南京段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基层检察院,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修复、预防等手段,全力打好检察保护“组合拳”,用心守护“一江碧水”。办案过程中,该院发现,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主要有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三类,其中非法采砂犯罪尤为典型。
长江江砂以杂质少、安全性好等特点备受建筑市场青睐,向来有“水中软黄金”之称。近年来,国家对长江江砂实行开采许可制度,并在部分区域设立禁采区,但在暴利驱使下,盗采江砂行为屡禁不绝。
安徽人陈强原本经营一家做建材生意的店铺,收入不错,生活无虞。但为了“搞大钱”,2020年4月,他与朋友何泉、骆喜商议后,三人一起向银行贷款,共同出资580万元购买了一条运输船,共同负责经营船舶运输业务。这条船的日常运营主要由何泉、骆喜负责,陈强虽然平时不在船上,但也安排了熟人在船上帮忙,三人约定所得利润均分。
说是开展运输业务,实际上三人打的还是江砂的主意。当然,他们也知道长江水域有江砂禁采区,即便在可采区采砂,也要办理相应许可。但面对“滚滚财源”,他们什么都顾不得了,在既无规划、也无科学设备、更无环评设施的情况下,踏上了盗采江砂的违法犯罪之路。
2020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何泉驾驶船只趁着夜色来到长江铜陵段一处水域,与骆喜事先联系好的吸砂船会合,一块干起盗采江砂的勾当。远远望去,运输船与吸砂船并排停在一起,似乎没什么异常,但近距离观察就能发现,吸砂船将吸砂泵伸入江中,江砂被源源不断地导入旁边的运输船上。打满江砂、结清费用,两艘船各自离开。何泉等人随后将装满江砂的运输船一路开到镇江某水域,找到事先联系好的买家。为顺利卖掉江砂,他们还出具了虚假的江砂来源证明。仅此一次,销售所得就达10万元。
几个星期后,何泉等人又趁夜驾驶船只在长江铜陵段某水域盗采江砂,被当地水政执法部门当场查获。何泉等人因非法装运江砂被罚款20万元,并处没收装运的砂石。这笔罚款,陈强出了10万元,何泉和骆喜各出5万元。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可何泉等人并未从受罚中吸取教训。他们找人帮忙办理了行政处罚相关事宜,然后将船开走,继续在茫茫江面上寻找作案机会。到了当年12月初的一晚,何泉等人的运输船在长江池州段水域与一艘吸砂船会合。商定好费用,吸砂船开始往运输船上导入砂石,共输入6700多吨江砂。第三天晚上,他们驾船至南京,停靠在某码头。凌晨时分,运输船在卸货过程中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2021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除了被水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那次非法采砂外,何泉等人还先后5次在长江铜陵段、池州段等水域,伙同非法吸砂船主盗采江砂2.5万余吨,销售总额70余万元。同年4月15日,鼓楼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陈强、何泉、骆喜三人提起公诉。
主动担责
破解鉴定难题
陈强等三人行为涉及刑事责任,但受损的长江生态还需要得到科学合理的修复。在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鼓楼区检察院就同步将该案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受理审查。
“这事如果没人管那就我们检察院来管,不仅要让他们受到刑事追究,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补偿费用。”2021年初,鼓楼区检察院通过国家级媒体向外公告了该案公益诉讼线索,直至公告期满,并无相应机关和组织自愿提起公益诉讼,该院便决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要准确评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所需要的赔偿费用,而鉴定难也是以往这类案件办理的一大难点。尤其是对于非法采砂案件,由于采砂地点往往涉及多处水域,不同水域又具有不同的水文环境,相较于非法捕捞等犯罪,非法采砂涉及多种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评估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甚至还包括对工程建设、河势稳定、堤坝安全等造成的不可量化损失,损害范围广,评估鉴定更为复杂。尽管该院之前也办理过其他一些非法采砂案件,但该案作案范围包括多处水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差异性,需要办案人员谨慎对待,进一步创新优化评估方式。
为准确进行评估鉴定,在认真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公安机关、水政部门等单位走访调研,向熟悉情况的专业人士虚心请教,详细了解何泉等人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时所处的水域位置、周边环境、渔业资源等情况,以便进一步提高评估的精确性、准确度。
在前期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多次走访辖区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评估分析会,与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该案,探讨涉及多处不同水域的非法采砂案件的生态损害评估方式,致力于全面、科学地评估该案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非法采砂不仅会直接影响河床结构,还会间接影响水环境及水生物资源,这些都要全部评估到位。”经过多次研究论证,鼓楼区检察院和专业机构达成了共识。受该院委托,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的多名专家,开始围绕河床结构影响、水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影响等三个方面进行联合评估鉴定。
随着评估鉴定的一步步推进,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原来,在陈强等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中,有2起犯罪事实发生于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试验区内,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砂区,另3起犯罪事实发生在非禁采区。既然分为禁采区与非禁采区,那二者在生态系统上就有差异,能否适用同一评估鉴定标准呢?
“不同情况当然不能一概而论,要坚持实事求是。”结合相关规定,经过详细论证,鼓楼区检察院和评估鉴定机构认为,禁采区和非禁采区对于河床结构的影响和水环境的影响没有明确区分,但禁采区具有更加丰富的水生物资源,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应该更高,并在评估意见中作出区分和说明。
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联合出具评估意见,确定陈强等人非法采砂造成河床损害补偿费用96万余元,水环境污染补偿费用1万余元,水生物资源补偿费用46万余元。
“区别于以往建立数据模型评估生态影响的做法,我们结合非法采砂原理、水文条件等因素推算非法采砂影响的范围、水生物资源影响程度等情况,从而确定生态损害赔偿费用,进一步提高了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精准性,也相对容易被接受。”参与该案评估的一位专家介绍。
“从河床结构影响、水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影响等三个方面出具评估意见,并进一步区分禁采区和非禁采区对水生物资源的影响,更加全面、客观、真实,也使专家评估意见这一关键证据更加精细。”鼓楼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曹莉莉说。
持续发力
修复长江生态
案件庭审现场
2021年4月19日,鼓楼区检察院以陈强、何泉、骆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诉称:陈强、何泉、骆喜三人共同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143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以及1万元的专家评估鉴定费用。
“河床损害是他人造成的,和我没有关系。”庭审中,何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坚称自己的行为不会损害河床。
对此,公益诉讼起诉人援引专家意见予以反驳:“采砂会在长江水下形成水下采坑,打破局部区域水流泥沙冲刷淤积状态,造成局部应力不平衡,直接影响河床的地质构造。你们三人非法采砂行为给河床造成的损害,是根据非法采砂的数量及活动范围评估计算出来的。”
陈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应当按各被告的过错大小确定赔偿责任,陈强不在船上,责任较轻。公益诉讼起诉人进行了反驳,指出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陈强、何泉、骆喜三人对非法采砂事项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何泉、骆喜在船上直接实施非法采砂行为,陈强虽未上船,但一直参与其事,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实质性帮助,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河床结构影响、水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影响等三个方面的损害赔偿费用远远超过被告非法采砂获利的问题,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非法采砂本就是得不偿失的行为,可能非法所得并不多,但对国家矿产资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却具有持续性和严重性,损害赔偿费用认定也正是遵循了补偿性原则。“我们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额不能减,但考虑到赔付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最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该案在赔偿方式上可以灵活适用。
面对环环相扣的证据以及全面充分的释法说理,陈强、何泉、骆喜三人全部认罪认罚,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款,且先期缴纳完毕96万余元。
2021年7月15日,法院全部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提出的刑事诉讼及公益诉讼请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陈强、何泉、骆喜二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决三人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及专家评估费144万余元。
案件办结,但长江生态保护远远没有结束,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还需检察机关持续跟进。鼓楼区检察院秉持“案结事不了”的态度,与法院及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借助专家评审等方式,确保替代性修复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切实推动办案成果转化为生态实效。该院已经和相关单位会签《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开展了增殖放流、小课堂宣讲等系列活动,其他相关替代性修复项目也在有序推进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日报
作者:王宇 时晗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