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中毒意外险赔付过程,煤气中毒不算意外
煤气中毒意外险赔付过程,煤气中毒不算意外之后再去找理赔,又说没有这事,我姐去保险公司好多次,他们都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觉得我们年龄小没经历过这种事情就欺负我们,现在我爸已经住院100多天了,保险公司始终一个人都没来过。而且出了事故后当时的业务员也在场,后来找理赔人员的时候说你要拍一个现场照片,可当时业务员在场的时候也没有说,也没有拍相关的照片。2019年河南洛阳的昌先生和妻子经过好友介绍分别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两份保险。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在2020年12月,昌先生夫妇在家取暖时因煤气中毒,妻子当时抢救无效死亡,昌先生虽然逃过一劫但也变成了植物人,面对每天高昂的医院费用,昌先生家属想起之前父母购买过的中国人寿“意外险”应该能暂时缓解一下经济压力。没想到的是,昌先生的女儿在洛阳市宜阳中国人寿保险分公司申请理赔流程被告知昌先生夫妇的情况不属于意外,多次去找保险公司没有结果,在近几日,中国人寿下发了对于昌先生妻子保单的拒赔通知书
老两口因为一时大意用煤气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妻子抢救无效死亡,先生成为植物人在医院已经躺了100多天,家属筹集救治费用根本不够实际的花销,如今已经欠下医院3万8千多元,随时有被终止救治的可能。
而2年前,老两口因为朋友推荐购买的保险却在出险后翻脸不认人,明明是意外出险却以投保前有高血压病史未告知为由拒赔,家属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论,不是领导不在,就是相互踢皮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01案例回顾
据河南都市频道于2021年3月24日报道,原标题《买两年中国人寿意外险 母亲意外死亡一分钱不赔?》
2019年河南洛阳的昌先生和妻子经过好友介绍分别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两份保险。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在2020年12月,昌先生夫妇在家取暖时因煤气中毒,妻子当时抢救无效死亡,昌先生虽然逃过一劫但也变成了植物人,面对每天高昂的医院费用,昌先生家属想起之前父母购买过的中国人寿“意外险”应该能暂时缓解一下经济压力。
没想到的是,昌先生的女儿在洛阳市宜阳中国人寿保险分公司申请理赔流程被告知昌先生夫妇的情况不属于意外,多次去找保险公司没有结果,在近几日,中国人寿下发了对于昌先生妻子保单的拒赔通知书,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经查实被保险人(母亲)在投保前有高血压病史等一些疾病,属于带病投保,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昌先生女儿表示,虽然不了解父母所购买的具体险种内容,但知道这是一份“意外险”,煤气中毒是意外关父母之前是否有高血压有什么关系?
而且出了事故后当时的业务员也在场,后来找理赔人员的时候说你要拍一个现场照片,可当时业务员在场的时候也没有说,也没有拍相关的照片。
之后再去找理赔,又说没有这事,我姐去保险公司好多次,他们都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觉得我们年龄小没经历过这种事情就欺负我们,现在我爸已经住院100多天了,保险公司始终一个人都没来过。
昌先生女儿自然不服这个结果,多次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寿河南省总公司,但都被重新发回宜阳当地分公司处理,在漫长的等待中,家里现在已经欠医院费用达到了3万8千多,随时有被终止治疗的可能。
无奈昌先生的家属找到都市频道救助,对于这样的亲身经历感叹到:人寿保险公司就是骗子!之后带着记者到当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领导也不在,理赔部的人也不在,之前知道情况的人都不在,在的人不了解情况就说需要重新了解情况。
02案例说明
昌先生夫妇到底买的都是什么保险会出现这么大的理赔纠纷,之前罹患的高血压是否跟本次理赔有关系呢?
我们先看下昌先生夫妇购买的保险大体保障责任:
从报道中拍到的保单正本和拒赔通知书中的内容可以看到,昌先生夫妇买的保险并不是一样的险种。
妻子买的是中国人寿《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这款主险是终身寿险附加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说白了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重大疾病保险,报道中显示的保单内容不全,经过我多方查实,了解到昌先生妻子购买的保单实际是这样的:
《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臻享版)》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前三个险种都属于合同主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了一个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险,这个附加险实际跟昌先生的一致,是提供因意外造成的住院花费报销的险种,而昌先生妻子因为意外直接死亡不涉及医疗费,这个险种也不涉及意外身故赔偿的问题,所以附加险虽然有意外字样但并不在保障范围内,不赔合理。
这里就不得不说,相关媒体是故意制造舆论压力还是因为不懂保险疏忽了关键内容的表述就不得而知了,报道题目说的是发生意外购买意外险不赔,可是妻子所购买的保险是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并不是单纯的意外险,你买重大疾病保险让意外身故出险赔付到不是不行,但那是重大疾病保险中寿险的保障责任,健康告知是必然的投保要求,而一般意外险没有健康告知要求,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
所以报道实际上争论的焦点:对于妻子这个保单,应该是意外出险导致身故,因没有如实告知导致终身寿险没有赔付才对,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误导群众的嫌疑。
既然妻子因中毒身故没有得到赔付,主险因为核保查到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未履行健康告知义务那么保险公司拒赔就符合保险公司的一般理赔流程。
而昌先生购买的是中国人寿《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
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附加《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这款保险整体的保障利益如下:
自驾车意外保障 100万
客运交通意外保障 100万
航空意外保障 200万
一般意外保障 10万
疾病身故保障 不小于保费
满期返本 保障期30年结束返还所交保费(未出险)
意外门诊报销 1400元额度(每年)
意外住院医疗报销 5600元额度(每年)
意外住院津贴 200元/天 每年累计给付180天,30年保障期内累计最高1000天。
很明显这款险种才是一个典型的意外险类型,从报道中得知昌先生这款保险和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就是:因中毒导致为植物人意外险为什么也没有赔付?难道昌先生也涉及健康告知的问题?报道中没有说明,我们也不知道,那就按照第一种猜测假设。
昌先生的家属不懂保险把两个保单的内容搞混了倒是可以理解,以为买的都是意外险或者包含意外险,但你媒体没有进行鉴别保单的具体内容,胡乱剪辑造成了很明显的新闻误导就显得不地道了。
一、意外险投保需不需要进行健康告知?
一般的意外险在投保的时候是很少涉及健康告知的内容,因为意外险是预防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非人为的情况导致的风险事故,与疾病无关自然不需要进行身体状况的健康告知,只要保证四肢健全,注意免除责任要求就可以。
这也符合我们大众对一般意外险最基本的一种认知,也有很多的保险代理人特意强调有过既往病史或者住院史的可以不需要健康告知投保意外险。
但是有些意外险中附加了关于疾病身故或者疾病住院医疗方面的保障利益,那可能在投保的时候就会涉及进行健康告知或者明确告知既往病史引发的并发症不赔的免除责任。
毕竟你不能因为已经有了一些疾病情况会大概率引发风险就投保让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也不傻,所以提供了这类保障的险种自然要先排除掉这样的理赔隐患。
这里对于昌先生妻子这份保险附加的意外伤害治疗报销的险种也存在一个很有意思的争议,就是如果因为这样的情况产生了意外医疗的费用,那主险要求的健康告知会不会也会导致这个附加险拒赔呢?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在评论区讨论一下。
主险中的附加险是否需要遵循健康告知的要求 单选
0人 0%
需要,因为是捆绑在一起的,投保流程一致
0人 0%
不需要,意外险不需要健康告知
对于中国人寿的百万如意是不是需要投保前进行健康告知我不太清楚,不过我看因为保障责任中包含了因疾病身故,赔付不低于所交保费的保障责任,可能就会有相关的健康告知要求(如果有该款保单的可以在评论区告知我)
那对于这样的要求很多人肯定不会知道,保险代理人也不见得非常清楚,自然可能就会疏忽这个重要的不利情况没有告知投保人,那么就会引发这种情况的理赔纠纷。
二、我国的保险合同其实本质是一种“双标合同”
我们很多人之所以现在不信任保险的根本,其实现在的保险合同都是一种“双标合同”,合同本身条款有些歧义倒是次要的,主要是一些其他的条款描述也不能做到我们大众认知的统一。
比如临床医学就是不断完善自身理论和精进治疗方式的学科,与保险合同内容的紧密性不言而喻,但保险合同一般是一旦签订就不能更改相应条款,但这边临床医学的一些说法和治疗方式都是在不断变化的,这自然就会有矛盾的产生。
再比如意外险对于意外情况的描述,这个在实际生活中一般都需要交警队或者公安局做相应的定性,但有些情况也会跟合同内容产生矛盾。有一个案例非常有代表性,一般意外险的保障责任是一般意外赔付10万,交通意外赔付100万,不同的意外情况对应的赔付保额差距是非常大的。
之前网上有这么一个案例:有个人去西藏玩,因高原反应死在公交车上。你说这样的情况意外险能不能赔,怎么赔?
按照正常相关名词解释来讲,高原反应属于猝死,猝死是因自身相关疾病引发出的突然死亡情况,这不符合意外定义中关于非疾病的要求,但我们很多人都认为猝死是属于意外,就经常出现这样情况的理赔纠纷。
最后法院定性属于意外事故,按照一般意外赔付10万也就算了,可最后判保险公司按照交通意外赔付100万,让保险公司和同业都感到“不可思议”。
有些人就是不明白这其中的门道,看到有保险公司拒赔的纠纷就认为保险是骗人的,打死也不买,其实谁“骗”谁还不一定呢!买了保险起码你有争取赔偿的机会,你保险都不买,连争取的机会都没有。
何为“双标”,就是怎么说都行,你保险公司说没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拒赔是一种履行契约精神的根本;但我客户作为弱势群体,对于这样的格式合同,存在这种“霸王条款”还是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争辩的机会和权利,那我怎么可能会接受?
我们要学会的不是确定保险到底是不是骗人的,是怎么把保险变成对我们有利的东西。
首先你要明白,保险是唯一提供风险赔偿的金融杠杆工具;没有保险万一出险你能靠谁?医院?朋友?亲戚?慈善机构还是水滴筹?好像都不如保险更可靠吧。
其次你要明白,保险目前就是双标合同,有对你不利的情况自然也有对你有利的情况;没有什么东西是十全十美的,人的生存过程其实本质就是不断在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为自己所用,保险同样如此。
然后你要明白,怎么规避对我们不利的情况,变成都对我们有利的情况;做生意的高手不是看到“坑”就不敢钻,而是明知道有“坑”怎么才能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网贷时兴的那几年坑了多少人,但就是有人专门喜欢撸高利贷,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发工资”反正是违法的不用还,结果呢,还真就不用还,而那些遵守“借贷规矩的”,白白被坑了多少钱。
最后你要明白,保险公司虽然现在看上去不那么可靠,但理赔纠纷也不一定会落在你身上,起码真有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就顺利得到赔付了嘛;再者大众舆论和法院可都是站在你这边的,不信任保险没关系,你还不相信国家,不相信法律吗?不相信保险就真是跟钱有仇,真真的。
那案例中昌先生夫妇最后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险理赔?
03案例分析
一、先说一下昌先生妻子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因意外身故出险不赔,涉及到健康告知问题,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当然合理,其实昌先生妻子不管是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所触发的都是这个合同的寿险责任,而对于寿险肯定有健康告知的相关要求,你都要病入膏肓没多少时间了,想着买保险让家人获得保额的赔偿为家里发挥最后的余热,你当保险公司傻吗?
但虽然合同规定的要求是这样,换个角度讲保险公司拒赔也不合理,不合理的地方就是既往病史确实跟这次因中毒意外身故没有直接的关联,这就是争议的点。
毕竟是不是带病投保影响的是你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保险公司看的是因为疾病持续状态可能导致未来发生理赔风险的大小;而意外是突发的,并不受到任何人的控制,所以因为意外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的说法就有些牵强。
这个情况其实已经超过了合同本身约定的范围,属于合同产生了争议,那就不是保险公司可以管控的范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合理但并不是最终的结果。
不要以为出险了保险公司不赔就觉得保险公司是骗人的,任何事情都要进行一定的限制才有意义,超过了这个限制就需要另一个层级来解决处理。
而昌先生家属应该是没有弄明白,如果寿险可以不分青红皂白的只要人死就能得到赔偿,那我觉得什么他杀、自杀、吸毒、酒驾、打架斗殴、战争战乱也都不应该限制,那你想想社会是不是就乱套了。
所以本身我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错,你觉得合同制定的不合理可以找能管它的部门处理,但一定不是媒体,因为媒体只有监督的权利,先不说媒体能不能自己做到公正、公平,它也没有可以左右结果的权利;如果任何的保险理赔纠纷都靠媒体不分青红皂白的报道来满足客户的期望结果,单个客户是爽了,整个行业是完犊子了。
所以对于这样的合同争议纠纷最好是先向当地保险公司协商,搞清楚事情的真实问题在哪,如果协商不成就通过法院也应该就是通过法院来处理。
但我们平普通人总是对法院有一些抵触心理,认为麻烦、费时费力还费钱,也不保证能得到自己的期望。其实起诉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最简单也是最有效果的,之所以抵触法院还是平时用得少,法律意识有待提高,难道生活当中就只有保险能涉及到打官司了?买车、买房、借贷、租房、合伙纠纷等等这些乱七八糟的哪个你最后不需要通过法院来处理,所以还不如通过保险多学一些法律知识和流程,对你以后的生活也有一定的好处,对不对。
像报道中妻子这样的情况我觉得获赔的概率基本上是100%,道理很简单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支持。起诉的主张就是我所说的意外事故跟既往病史没有关系;要说为什么当时没有如实告知,那就找当时签单的保险代理人对不对,他有没有询问投保人有既往病史,有没有要求必须进行如实告知,这么大年龄的客户一般也不会是自己独立操作投保流程,一定是代理人指导的,所以客户不告知不是客户的责任,就这么简单。
二、下面我们再来看昌先生这种情况是怎么回事
这个案例对于昌先生的情况其实报道的并不完全,并没有看到昌先生的拒赔原因是什么,那就在这里进行一个假设,假设是报道中昌先生女儿说的,保险公司认定昌先生的事故不算意外事故,在分析这个假设前,我认为还需要在进行弥补一些关键性的内容。
一、首先要确定昌先生这个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成植物人的情况是不是意外事故,是不是在该意外险的免责条款中。
在此款保险的免责条款中我并没有看到煤气中毒有相应的免责内容,那就说明这个情况是在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二、然后再看此次意外是否有司法机关出具的事故鉴定书
报道中并没有明确的出示意外事故鉴定书,这会不会是影响到了保险公司最后的核赔结论呢?可能会有,因为报道后期没有保险公司的论述所以我们也不知道到底有没有这方面的影响,那这里就做一个假设,有必要说下这个证明材料。
一般意外事故的证明出具的单位不是交警队就是公安局,涉及意外治疗情况和进行相关伤残鉴定才会涉及医院,因为要先要对意外情况进行定性。
涉及交通事故自然是归交警队管,剩下的情况一般都归公安局或者派出所管,毕竟意外险也不是什么意外情况都能赔,因煤气中毒是自杀、犯了小人、夫妻闹矛盾或者是单纯的疏忽意外,要先有明确的区分,假设报道中所指确实是单纯的疏忽意外,公安局就要出具意外事故鉴定书,表明是纯意外造成的。
三、然后就是昌先生目前的全残情况证明,家属说现在是植物人的状态,那不能自己说,要有相关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般临床医学对于植物人的我国鉴定大致的标准是:
⑴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接受指令;
⑵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⑶有睡眠-醒觉周期;
⑷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⑸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
⑹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⑺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以上状态持续一个月以上者即为植物人。
我们假设昌先生现在的状态完全符合植物人的鉴定标准,那么下面再看下该意外险相关的保障责任中,对于植物人怎么赔。
意外险提供人身意外赔偿保障无非有三种情况:身故、全残和伤残,很明显昌先生的情况不属于身故也不算伤残,那就看全残的要求。
意外险中的全残其实就是伤残鉴定达到一级最严重的定残标准,该险种具体是指:
只要符合以上8项其中的任何一项就算身体高度残疾(全残),植物人那肯定是符合全残标准的,那昌先生有没有做相关的全残鉴定,这就是一个关键性的证据。
如果昌先生有全残的鉴定也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就不应该有任何的理由拒赔,我也实在想不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会是什么?
那么按照该合同的主险保障责任,应该赔付一般意外保障赔付基本保额也就是10万元。
不单如此,本合同还附加了意外医疗报销和意外住院津贴的保障责任,按照这两个附加的险种保障责任:
还应该给昌先生在提供7000元的医疗费报销;
假设昌先生住院了100天,还应该在提供100*200元=2万的意外住院津贴;
所以最后应该实际赔付的金额总数应该是12万7千元。
这里猜测不是意外事故鉴定书有问题就是没有给昌先生做全残鉴定,而卡在这里了。
报道中看到昌先生家属都不算有一定的常识,会不会不清楚这些流程没有理顺出问题的根本原因也有可能,不过一般意外事故鉴定书这么长时间应该不会有问题,毕竟妻子死亡是需要鉴定书之后安排后事的,那最大的可能就是昌先生现在的情况还没有做相关的全残鉴定。
这个情况正常保险公司应该有相应的理赔人员进行告知、提醒、协助理赔所需要的步骤和相关材料;但我看到后面的报道因为两个保单情况搅在一起,家属没有清晰的明确表达,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可能因为昌先生妻子的保险拒赔不想向家属解释,就采取“躲着家属”,相互“踢皮球”的态度处理昌先生的理赔申请也是有可能的,毕竟有些地方民风彪悍,一些不懂的客户容易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激动,不好听的话随口而出,甚至可能动手也不是不可能。
这在一些地方的保险公司也很容易出现这个现象,因为线下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就那么几个人,处理的这种事情多了就会变得麻木,不积极、不主动、不说明白、不上心、不客观解释,就很容易造成保险公司跟家属的矛盾越来越大。
04文章总结
其实这个案例的核心争议问题有两个:
第一、昌先生妻子因为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核赔查出有大病投保的嫌疑而被拒赔,这个在合同规定上是合理的,想要获得理赔就是起诉。
第二、对于昌先生购买意外险因意外导致全残没有得到赔付,我认为是昌先生家属大概率是没有完成相关的决定性证据提供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意外事故鉴定书、全残鉴定书;如果证据都完善,我不认为保险公司有什么站得住脚的理由拒赔昌先生。
但不管怎么样,作为相关媒体应该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报道,别总是不分青红皂白地进行这种没头没尾的报道误导大众,最起码应该有相应的完整性报道,孰是孰非能让大家有一个客观的了解。
然后就是这个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其实在实际当中就是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一种考验,客户不懂,销售人员不按流程签单、导致理赔后保险公司又设置理赔障碍,这时候就要体现出保险代理人的价值,买保险不能光看人情,昌先生是在朋友那购买的又怎么样,出现了问题不是想办法帮昌先生解决问题而是先撇清自己的责任,后期的服务没能力跟上,不说能为客户最后争取最大的利益,起码也要让客户明白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该如何解决吧?那你通过亲戚朋友购买的保险,看的是人情不重专业性,那你觉得他能为你后期服务提供保障吗?
写了这么多,还是希望大家能够正确地看待保险,保险并不是没用的,它不像其他实物的商品一是一,二是二,你看到什么样就是什么样;保险它是对一些特定发生的场景做出的一种表述;这些场景的发生并不一定都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会受到很多合同外部因素的影响,加上我们个人对文化属性的不同理解,就导致保险在描述这些特定场景上都会存在一定的歧义。
我们所要掌握的并不是确定保险到底是不是骗人的,你还停留在这个认知上本身就太落后了;我们应该掌握的是如何能够让保险真正的为我们自己所用,扩大对我们有利的部分,规避对我们不利的部分;保险只不过是一种为了在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情况下获取一定经济赔偿的工具,我们不能被工具控制,应该掌握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案例中虽然昌先生家属的理赔过程不顺利,但对于已经发生一死一全残造成家破人亡的客观事实,对昌先生家属造成的心理伤害和经济损失,起码因为购买了保险,有共计22万7千元的赔偿金是可以争取的,如果没有购买保险,这22万7千元能从哪来?所以一定要搞清楚这个逻辑,保险赔付不顺利是不顺利,跟保险有没有用是完全两回事。
也希望在保险行业从业的人员能明白,在处理理赔的时候,多考虑个体的实际情况,能帮就尽量帮,毕竟风险在保险公司这,就是一堆冰冷的数字,在个体身上就真是能否继续活着的希望。如果保险公司因为卡条款导致客户只能通过媒体形成大众舆论或者起诉让法院判决,最后你不还是要赔,何必让自己的名誉受损,客户麻烦,让大众不信任,有这个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