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一文带你认识并规避法律术语误译
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一文带你认识并规避法律术语误译money payable on a judge' s order by a man to his wife or former wife or(sometimes) by a woman to her husband or former husband for maintenance after separation or divorce.而《布兰克法律词典》(Black Law Dictionary) 中对Alimony的真正解释是:(2).留置权(Lien)的含义比较广泛 其中包括普通法上留}置权(也称为占有留置权Possessory lien)。在以通过翻译为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英美法(Anglo-American Law)中的占有留置权被译为中国法律中的留置权。而前者是以合约留置权为主体;后者是以法定为重要特征且不允许自行约定留置货物。(3).Alimon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行业词语 是法律业为了适应其它各个行业的特殊需要而创造并长期使用的词语。而法律科学是由法律术语与逻辑编织起来的“意义之网”。法律术语的误译将导致法律术语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难以适用 对概念不完全对应的英汉术语不能做出辩异说明,在进行比较法解释时常常陷入错误理解概念的陷阱。法律术语的误译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相似而不相同的两种概念。
(1).Jail和Prison在《新英汉词典》里都译作“监狱”。实际.上这两个词有两点区别:①属于联邦或州的监狱叫Prison 属于地方(县 市)的监狱叫Jail;②关押已判刑且刑期长的罪犯(重刑犯)的监狱为Prison;监禁嫌疑犯和轻罪犯的监狱为Jail。并且它们的派生词(Prisoner/Jailer)有根本差异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对两者的解释:
Jailer: person in charge of a jail and prisoners in it 是指监狱看守。但Prisoner: person kept in prison as a punishment of awaiting trial指的是被Jailer所管的犯人,而不是管理Prison的人。
(2).留置权(Lien)的含义比较广泛 其中包括普通法上留}置权(也称为占有留置权Possessory lien)。在以通过翻译为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英美法(Anglo-American Law)中的占有留置权被译为中国法律中的留置权。而前者是以合约留置权为主体;后者是以法定为重要特征且不允许自行约定留置货物。
(3).Alimony在《英汉大词典》中被误译为赡养费(这是晚辈给长辈的生活费用);在《新英汉词典》中被误译为赡养费、生活费。即使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 给出的定义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allowance that a court may order a man to pay to his wife or former wife before or after a legal separation or divorce(经法院判决在分居或离婚以前或以后男方付给妻子或前妻的)赡养费
而《布兰克法律词典》(Black Law Dictionary) 中对Alimony的真正解释是:
money payable on a judge' s order by a man to his wife or former wife or(sometimes) by a woman to her husband or former husband for maintenance after separation or divorce.
意思是由配偶一方或原来的配偶一方给付的抚养费 即离婚抚养费。该词的定义不仅仅限于男方给予女方 也可以是女方付给男方。
(4).在英美法中 婚姻同买卖一样都是一种契约即合同,而contract of marriage 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结婚。从结构上看,contract of marriage 是marriage contract 的一种变体。在Marriage License Laws 中有关contract to marriage 的解释是:
proof of the existence of a marriage contract即是婚约。
而《英汉法律词汇》中将其误作为contract of marriage而译成结婚。(5)Asylum:政治庇护权。作为一个世界通用的法律术语 在1954~1982年修定宪法时,由于同其他国家沟通不畅 均被错误地翻译成了居留权 并且写进了宪法 在三次修宪中均没有发现 直到1985年修宪时才得以改正。
2.望文生义、种属概念混淆。
(1).只是凭个人主观上的判断 而并没有对其法律概念进行深人的了解,这种前提造成的误译现象主要出现在汉译英当中。如把“物证”误译成英文“material evidence"(是实质性证据、对审理的事实有影响的证据)。在民法通则英文版(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中对“物证”的正确译文是“physical evidence" 或者是“real evidence".
(2).两个术语在原文中为种属概念关系,被译成平行的两个概念。或在一种制度中同一总概念下的两个分支概念被译成毫不相干的两个概念或译成互为种属的两个概念。
3.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的混淆。
(1).Negotiable instruments:在学术翻译《经济与社会》中被误译成“谈判工具” 这是由于对Negotiable在贸易和法律领域的应用不甚了解造成的。其正确译义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中所定义的“可转让票据”或“流通票据”。而Negotiating bank应译为议付银行 即购买或贴现汇票的银行。(2).The third party/The third man:在法律上的“第三人”是“The third party” “第三者”是“The third man”。而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第三人”大于“第三者”,即“第三者”是“第三人”属下具体的个体。
4.法律概念内涵的缩小或放大。
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含义被分别译成不同的中文概念,并且是不相干的概念。如《海商法》中的Lien在我国译作留置权”,但它的内涵为“优先权” 其译义较原义内涵远远被缩小化。
文章来源:译问 https://www.qidul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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