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华法系的渊源,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基本特点
简述中华法系的渊源,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基本特点作为中华法的母法,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夏商周以后,我国历史由原始的部落文明步入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王权的集中,为了便于社会的管理,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充实、积累和进步,到唐朝时,达到了成熟阶段。中华法系是指在我国古代社会,以我国的古代的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国家之前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即我国古代几千年积累形成的法律制度,子法即日本、朝鲜、越南等效仿我国古代法制制度建立的法律体系。仅有母法没有产生子法系统的法律系统,则不认为其是一个法系。一般认为世界历史上出现过五大主要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前两大法系是现今世界法系的两大主流,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因为历史原因已经解体了】我们今天所要介绍的是“中华法系”。
法系,是学术界一个很常用的概念,它并是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但却是一个约定熟成的学术概念。学者在对众多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时,往往根据一国或某一法律体制影响下建立的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称为“xx法系”。
法系的构成必须要有两个条件
1.要有个风格独特,特征鲜明,体系完整的母法系
2.这个母法系要有众多的子法系接受效仿 ,在母法的影响下建立起具有工同特征的法律体制。
仅有母法没有产生子法系统的法律系统,则不认为其是一个法系。
一般认为世界历史上出现过五大主要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前两大法系是现今世界法系的两大主流,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因为历史原因已经解体了】
我们今天所要介绍的是“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指在我国古代社会,以我国的古代的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国家之前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即我国古代几千年积累形成的法律制度,子法即日本、朝鲜、越南等效仿我国古代法制制度建立的法律体系。
作为中华法的母法,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夏商周以后,我国历史由原始的部落文明步入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王权的集中,为了便于社会的管理,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充实、积累和进步,到唐朝时,达到了成熟阶段。
唐朝的法律,基本精神已经铸就,主要制度体系风格已经形成,唐代以后,中国对日本、朝鲜等周边国家的影响加深,在动南亚,先后建立了多个以中国法为样板的法律体系, 至此中华法系正式行成。
中华法系有很多特点,从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的结论。
例如,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从司法体制上看,“行政兼理司法”,如地方衙门本是政府行政机构,却又兼管着刑司。
对此,学术界对比其他法系,总结的中华法系与别的法系不同的,别的国家不突出的,也就是最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 法律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这得利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慎入,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有许许多多的表现。
例如“亲亲得相守匿”,也作“亲亲相隐”,这种制度在汉朝时就已经规定在了法律之中,要求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犯了罪要互相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
对于不顾亲情而告发的法律也规定了极重的刑罚【如唐代法律中规定子女控告父母者,要除以绞刑】。《唐律·名例律》第46条规定:"诸同居 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 外孙 若孙之妇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 有罪相为隐 部曲 奴蝉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 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
再如“存留养亲”制度,这一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88年下诏创制的。凡独生子斗殴杀人犯罪的,如果其家中父母年老多病,又没有其他男丁可以照顾的,可以向朝廷申请免除其死罪,改用其他刑罚惩戒后回家孝养父母。《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这是中华法系相较于其他最特殊之处,礼法结合的特点在涉及到亲属关系的法律中表现的最为突出。
中华法系是一个以中国古代法为主体的法系,进入近现代社会后,中国周围的日本明治维新后脱离中华法系,朝鲜被日本吞并,其他东南亚邻国相继被列强殖民,中华法系的外围子法系解体崩溃。在清末变法的过程中,母法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的冲击下,也开始走向了解体。至此,中华法系走向了消亡,但其传承几千年来的精神,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