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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方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只能二选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方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只能二选一

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如何处理?对于当事人能否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存在争议。

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当事人另案确权,因此,当事人可以另案确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已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不能另案确权。因为另案诉讼容易造成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并非另案判决的当事人,并不受该判决的约束。因此,应当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一并解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纠纷。案外人另行确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方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只能二选一(1)

关于在执行异议之诉外能否再另案提起确权之诉的问题,实务中争议也非常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指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我们认为,对于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确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也规定,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从目前来看,不宜再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所以,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对另案提出的确权之诉,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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