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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某英进京湖北调查结果,商榷黄某英及其家属是否涉嫌犯罪

关于黄某英进京湖北调查结果,商榷黄某英及其家属是否涉嫌犯罪6、2月22日0点58分58秒,黄某英乘坐的京牌小轿车从大兴求贤检查站第8车道进京。黄某英所乘车辆进入车道时,由一名辅警负责核查身份,同时检测体温。检查过程中,驾驶该车辆的杨某某在测量体温后自行下车核查身份证(机器核验后,按照规定还有二次人工核验,但值班辅警未履责),此时测量车内黄某英及其女儿覃某的体温,未发现异常;随后,即对该车辆放行。5、2月21日早上,监狱干警将隔离观察的黄某英带到监狱门口,对其宣讲有关防疫规定,并要求其写下出狱后“居家隔离”14天的保证书。干警将黄带出监狱,乘鄂牌依维柯警车到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外广场,步行将黄送至卡口。当时,同车还有一名孝感籍刑满释放人员李某,也在该收费站交给其儿子带回孝感。此前,黄某英家属杨某某、覃某某已与卡口执勤公安干警说明来意,在卡口外等候。黄某英上家属的车,并往北京方向驶去。2、2月17日之前,新冠肺炎已在湖北蔓延,监狱工作人员与黄某英居住湖北

作者:肖飒、郭谭浩,来源:肖飒lawyer。

关于黄某英进京湖北调查结果,商榷黄某英及其家属是否涉嫌犯罪(1)

#黄某英事件是否构成犯罪#

黄某英进京相关事实细节

黄某英进京相关事件事实,依官方3月2日发布会及之前新京报等报道(具体来源见文末链接)整理如下:

1、黄某英,61岁,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宣恩县人,曾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7日止。

2、2月17日之前,新冠肺炎已在湖北蔓延,监狱工作人员与黄某英居住湖北恩施的弟弟、居住北京的女儿联系黄某英刑满释放事宜,他们均明确表示由于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来武汉接黄回家。

3、因黄某英服刑的监区有干警确诊为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2月17日,黄某英刑满释放后,被留在武汉女子监狱隔离观察。2月17日至21日上午,监狱为黄某英测量体温13次,其中11次体温正常,18日、19日有两次体温为37.3C(达发热最低标准)。

4、期间,黄某英告知干警回家的意愿;干警告知其家属。为确保顺利进京,2月19日19:30,黄某英家属杨某某拨打北京市疾控中心电话,咨询武汉人是否能来北京,接线人员答复:“您只要能从武汉那边上高速,能出武汉,北京这边没有限制进京”(录音)。接线人员还表示,进京时应进行检查,进京后应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措施,主动向社区报到来京情况和健康情况。

5、2月21日早上,监狱干警将隔离观察的黄某英带到监狱门口,对其宣讲有关防疫规定,并要求其写下出狱后“居家隔离”14天的保证书。干警将黄带出监狱,乘鄂牌依维柯警车到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外广场,步行将黄送至卡口。当时,同车还有一名孝感籍刑满释放人员李某,也在该收费站交给其儿子带回孝感。此前,黄某英家属杨某某、覃某某已与卡口执勤公安干警说明来意,在卡口外等候。黄某英上家属的车,并往北京方向驶去。

6、2月22日0点58分58秒,黄某英乘坐的京牌小轿车从大兴求贤检查站第8车道进京。黄某英所乘车辆进入车道时,由一名辅警负责核查身份,同时检测体温。检查过程中,驾驶该车辆的杨某某在测量体温后自行下车核查身份证(机器核验后,按照规定还有二次人工核验,但值班辅警未履责),此时测量车内黄某英及其女儿覃某的体温,未发现异常;随后,即对该车辆放行。

7、2月22日凌晨2点左右,黄某英乘坐的京牌小汽车进入新怡家园小区地下车库。由于地下车库是自动抬杆,工作人员没有设岗核查身份、测量体温,也未对该车做登记。没有拦下该车,既没有对该车做登记,也没有测量体温。

8、2月22日下午1:50分,黄某英家属杨某某向社区报告家中有武汉来京人员情况,社区立即汇报并要求黄某英等四人居家隔离,当晚8:40分,街道、社区会同派出所将黄某英、杨某某送至集中隔离点,其余家属继续居家隔离。

9、2020年2月23日晚7:00 区卫健委安排120救护车送黄某英道北京某医院主动检查。当晚10:30 社区会同派出所察看物业监控录像,询问覃某,覃某承认同去武汉接母亲返京。

10、2月24日 0:00左右,黄某英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杨某某、覃某某和覃某三人为密切接触者。

11、 2月24日 3:30分,三名密切接触者转运到集中隔离点。11时黄某英转到某坛医院继续救治。

关于黄某英进京湖北调查结果,商榷黄某英及其家属是否涉嫌犯罪(2)

黄某英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规定: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2020年2月6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2条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可见,依据“意见”,两种主体可能构成犯罪:

当犯罪主体为“确诊病例”时,实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要求实际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危害结果;

当犯罪主体为“疑似病例”时,实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并且需要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本罪。

目前,经汇总,疫情期间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有下列几起:

山东潍坊张某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深圳龙岗阮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福建晋江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广东汕头杜某然、杨某丽、杜某雨、许某浩四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山东阳泉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青海西宁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江西赣州陆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广西玉林薛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在上述案件中,嫌疑人的主要行为均符合:

(1)隐瞒武汉行程或武汉居留、接触史;

(2)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

其中,在行为时已是“确诊病例”的行为人必须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从而有具体危险,有与不特定多数人的接触;而在行为时为“疑似病例”的犯罪嫌疑人,除了造成具体危险,还必须在事后经过确诊并最终造成了他人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的结果。

结合法条、最新意见和案例,要成立本罪,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主体要件,必须是“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

(2)行为要件,必须未经许可,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3)必须造成传播的具体现实危险;对疑似病人,还要求必须造成危害结果。

首先,就主体要件而言,根据上述法规分析,犯罪主体必须为“确诊病例”人员或“疑似病例”人员;而不包括“密切接触者”和“有武汉居留史”人员。

对于“确诊”和“疑似”的判断标准,根据“诊疗指南”,前者要求明确确诊;后者则要求具备下列三项特征:

(1)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仅限湖北省外);

(2)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此外,确诊和疑似,必须是行为时即已宣告确诊和疑似的;不包括事后才确诊和宣布为疑似的病例。

黄某英有武汉居留史,充其量是染病狱警的密切接触人员;但隔离后积极配合测量体温13次,其中绝大多数(11次)正常,仅2次达发热标准。且根据生活经验,运动、普通感冒、饭后、心情激动等时刻,人体有可能会有较高体温。体温数据虽是重要标准,但尚不足以证明当时黄某英已经属于“患者”和“疑似病例”。

并且,黄某英在离开武汉时不具有呼吸道染病的典型症状,也不具有上述(3)白细胞、淋巴细胞的诊断特征;更不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黄某作为服刑人员,在武汉当时防疫情况下,很难自己到医院主动申请肺部造影)。

因此,黄某英在离开武汉时,尚不符合“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特征,不符合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就本罪的行为要件,要求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黄某英离开监狱、上高速进京并非擅自脱离行为,而是由监狱人员护送上高速;结合黄某英家属与监狱管理人员协商并达成合意的事实,监狱管理人员也并未禁止黄某英脱离隔离;因此黄某英不是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黄某英在从监狱离开前,签署了“居家隔离”保证书,并按照保证内容,未乘坐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而是家人自驾私家车的方式,已经尽了相应谨慎义务,同时,凌晨到女儿家后没有外出,执行了居家隔离的承诺。因此,黄某英的行为不符合“进入公共场所,也没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客观行为要件。

再次,就本罪的结果要件而言,要求在行为时已经被诊断为“确诊病例”的行为人必须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具体危险,即前往“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进行接触。而在行为时为“疑似病例”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在事后经过确诊,且最终造成了他人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的结果。

如上所述,黄某英并未前往公共场所,也没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即使认为其曾前往“服务区”等公共场所,也系乘坐私家车,具有私密、隔离于外界环境的性质;当前的新闻报道来看,黄某英并未与除他的家人外的不特定人发生接触。

此外,黄某英在返回北京后,立即按照在武汉签署的“隔离承诺书”进行了居家隔离。

据此,难以认定黄某英的行为具有可能引起传染病大量传播的具体危险(由于其系武汉居留且密切接触过确诊或疑似病例,这里可以肯定有抽象的危险)。

最后,就主观故意而言,上述行为必须要求行为时至少对行为及其禁止性有明确的认识或认识可能性。黄某英虽在武汉有过发热症状,但并未持续发热且未经确诊;并且,监狱方面也并未对其按照确诊或疑似病例,采取严格的隔离和管控措施,且同意了其脱离隔离、管理的请求。

因此,黄某英有理由相信自己并未感染、携带新冠病毒,对此不具有认识可能性。

关于黄某英进京湖北调查结果,商榷黄某英及其家属是否涉嫌犯罪(3)

黄某英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纵观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的罪名全部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在当下的刑事政策为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而过失犯罪并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我们来看一下法条规定,我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如果构成过失犯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也就是说黄某英及其家属没有主动尽到法定的义务。

我们回到事件开始,2020年2月19日19:30分,黄某英前夫(此期间与女儿女婿同住)杨某某打电话主动向本市疾控中心打电话询问相关政策,得到了准确回答:不禁止,只要能从武汉上高速。没选择火车等公共交通,进京卡口处接受体温检查,并主动下车核验身份证,返回北京家中后,当天就给社区汇报了武汉来京人员一事,杨某某作为黄某英的前夫和同住家人,对黄某英及女儿具有代理作用,其已经完成了谨慎义务,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应当尊重客观事实。

过失犯罪,必要求危害结果。本案中,黄某英染病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现有报道看,即便是黄某英家属染病也属于特定人群不属于不特定公众,同时,如果在此期间,产生了救治和转运的财产损失,也属于正常救治费用,因此,本案若按照过失犯处理,缺乏具体危害后果这一重要构成要件。

基于此,黄某英及家人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应当立即释放,不应未经宣判而延长刑期。武汉女子监狱没有立即释放黄某英,而是在未妥善设置监外的集中隔离场所的情况下,在监狱中采取了对黄某英等刑满释放人员的隔离措施,客观上增加了黄某英羁押的时间,黄某英此时提出要求回家是正当需求

同时,囿于武汉疫情严重形势,即便是黄某英按期释放,在服刑地也没有相应的生活条件,对于黄某英“自觉自愿”长期在武汉自我隔离居留,不具期待可能性

并且,事件中,法院、监狱为刑满释放人员签署通行证并以此为由离汉已有先例;那次也是安排黄某英与另一刑满释放人员同乘一车离开武汉。虽然黄某英提出回家要求,但最终决定权在于监狱。黄某英并未强行脱离监所,而其家属到武汉高速路接人,也是经监狱同意的,因此,黄某英及家人的出武汉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就返京情况,黄某英家人杨某某曾咨询北京疾控中心的意见。北京市疾控中心有职责向公民阐明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公民也有理由相信从事相关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阐明的内容是正确的。并且,这一阐明也并未违反一般人对“武汉居留人员禁止返京”这一禁令的理解。其家属有理由相信,在黄某英能够依据法令行为离汉的情况下,接黄某英回京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因此,黄某英及其家属的行为不仅缺乏明知,还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认为黄某英及其家属具有行为的故意;其不应为行为承担刑法责任。

结论

黄某英及其家属的行为不符合“意见”规定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构成要件;也不属于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罪,因此,无论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黄某英及其家属的行为均不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上内容仅作为普通法律人,根据官方新闻发布会和新京报等媒体报道的事实情况,进行的法律推演,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就事实细节,我们的参阅文章如下:

(1)央视网新闻《北京通报黄某英离汉进京情况:进京检查站、小区、市疾控中心均存在疏漏》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0047148910179750&wfr=spider&for=pc

(2)新京报《黄某英事件背后,关于武汉女子监狱疫情的另一个时间点》

http://www.bjnews.com.cn/feature/2020/03/03/698188.html

(3)新京报《某市公安局:正在调查黄某英事件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nid":"news_9349881423705722509"}&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4)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湖北省纪委监委对“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违规离汉抵京问题”相关责任人立案审查调查》

https://mp.weixin.qq.com/s/wZHZlEaXmixISnQXFeUJfg

希望大家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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