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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县甲山违建拆除:江西弋阳四连胜之一

印江县甲山违建拆除:江西弋阳四连胜之一本文是根据宋玉成律师亲自代理的真实案件撰写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宋玉成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未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查清事实,明确房屋范围、产权、是否取得相关证书等,未经全面调查就作出的决定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表现,或者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应当谨慎处理类似行政处罚文书,如若认为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应及时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庭审中,宋玉成律师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提供了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这并不能证明涉案围墙的建设时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

【案情概要】

原告周某军在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某镇某路有自己的房产,2018年12月18日,本案被告弋阳县城乡规划局针对周某军在弋阳县某镇某路的围墙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00028号),该决定书认为原告建造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该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之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还告知了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委托宋玉成律师代理本案,宋玉成律师认为被告在履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的上述决定书实际上是以拆违促拆迁,是行政权力滥用的表现,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赣1129行初1号判决,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00028号)。

【办案掠影】

庭审中,宋玉成律师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提供了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这并不能证明涉案围墙的建设时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所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弋规拆决字[2018]000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印江县甲山违建拆除:江西弋阳四连胜之一(1)

判决书

【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未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查清事实,明确房屋范围、产权、是否取得相关证书等,未经全面调查就作出的决定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表现,或者以拆违促拆迁。当事人应当谨慎处理类似行政处罚文书,如若认为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应及时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是根据宋玉成律师亲自代理的真实案件撰写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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