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福利发放通知:新的假期福利已到账
节假日福利发放通知:新的假期福利已到账《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相关规定 /北京一中院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北京市基础婚假为1~3天,在此期间工资照发。另外,《条例》第16条规定,北京地区职工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可增加假期7天。根据北京市卫健委的答复,除基础婚假外增加的7天假期,原则上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且使用规定同婚假。由此可以确定,北京地区的婚假为基础婚假1~3天 额外的7天婚假=8~10天,且均为带薪假期。故用人单位,可据此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对婚假时间进行明确,如应在办理婚姻登记一年之内休婚假、婚假须一次性连续休完等。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实施《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条例针对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进行了调整并新增了不少内容。
为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该条例的修订内容,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本文将结合全国和北京市地方相关规定,解读修订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谈一谈北京地区婚假、生育假等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定假期应该如何计算,供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参考。
婚假——1~3 7天连续带薪假期
北京地区的婚假,不少人以为是10天,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北京一中院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北京市基础婚假为1~3天,在此期间工资照发。另外,《条例》第16条规定,北京地区职工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可增加假期7天。根据北京市卫健委的答复,除基础婚假外增加的7天假期,原则上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且使用规定同婚假。
由此可以确定,北京地区的婚假为基础婚假1~3天 额外的7天婚假=8~10天,且均为带薪假期。
故用人单位,可据此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对婚假时间进行明确,如应在办理婚姻登记一年之内休婚假、婚假须一次性连续休完等。
/ 相关规定 /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第三条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产假 生育假——98 60 N天生育津贴假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北京地区的产假为自然日假期,基础为98天;出现难产增加15天;此外,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即在产假期间,员工获得的报酬不会低于生育前获得的工资。
关于北京地区的生育假,本次修订新增30天,共计60天,其中原有的30天生育假依然适用生育津贴,而新增的30天生育假现在并未出台相关规定,北京市卫健委建议在医保局出台相关政策前各单位比照生育津贴给予待遇,这是因为延长的假期本质上仍是生育假,应当同之前的生育假一样适用生育津贴。
另外,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根据北京卫健委对此项新规的答复,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建议单位支付的待遇不要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
/ 相关规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第一款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女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陪产假——15天带薪假期
本次修订并未针对陪产假增加天数,男方仍可在女方生育前后休假15天,该天数亦为自然日。但本次修订对于陪产假的延长有了新规定,即女方减少生育假的,经双方单位同意,男方可以增加相应天数的陪产假。新规实施后,夫妻双方的假期分配更加灵活和自由,家庭生活质量能够得到一定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男职工休陪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另外,设立陪产假是为鼓励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前后照顾妻子和新生儿为目的,因此只能由男方休陪产假,男方不休的,女方假期不能相应增加。
/ 相关规定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育儿假——5个工作日带薪假期
育儿假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旨在为父母陪伴婴幼儿提供更多机会,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育儿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关于育儿假,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育儿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且天数是按照3岁以下子女数量累加的,比如2个子女则可以分别享受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第二,育儿假是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的,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第三,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育儿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 相关规定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护理假——10个工作日带薪假期
护理假也是本次修订新增内容,职工为独生子女且父母需要护理的,其可拥有每个自然年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护理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关于护理假,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护理假由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本人享受,不能在夫妻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第二,在是否需要护理的认定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均可以作为单位认定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需要用人单位通过修改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来进行明确,建议用人单位将上述三种情况均列为认定依据。
第三,在是否为独生子女的认定上,独生子女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用人单位不需要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进行认定,而可以通过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予以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 相关规定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条例》修订后,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各类节假日的具体天数(自然日还是工作日)、休假开始时间(单位安排还是员工申请)、一次性休完还是可以分段休假、可否补休、需要提交的材料(如结婚证明、诊断证明或承诺书等)等。需要注意的是,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故与实际出勤挂钩的交通补贴、餐费补贴、绩效工资等待遇均不能取消,但根据具体工作内容考核发放的奖金等可以不予支付。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执行新修订的《条例》,不能限缩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是用人单位执行假期的最低标准,各用人单位应当在此基础上修改内部规章制度,保证员工享有新条例下的各类法定节假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诉累。用人单位如有合法用工、劳动关系合规方面的需求,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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