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吗?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父债子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吗?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三、“父债子还”?到底应该由谁进行偿还?什么才算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的借债,以及一方为了共同的生产、生活进行的借债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债,用于自身挥霍,则不属于共同债务。狗剩出借给铁锤的钱是在铁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了他们的生产、生活,属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狗剩可以向铁锤的配偶追偿。也就是说铁锤虽然死亡了,但债务仍然存在,是要以其死亡时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先进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所以说人死是不会导致债务消失的。但如果说铁锤去世时一无所有,除了债务没有任何财产,那狗剩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二、能否向铁锤的配偶追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人死了怎么办?看过很多相关报道,某某忍受不了巨大的债务,自杀身亡,那是不是一死百了,债务也随之消灭?也常听到这种说法,父债子还,人死帐不死,老子死了有儿子,儿子没了有孙子,那债务不还清是不是就真的子子孙孙无穷尽也?
前天有个当事人通过某信咨询我一个问题:狗剩借给朋友铁锤6万元钱,双方说好的是今年二月份还款,这马上就五月份了,铁锤那边没有还款的动静,人也联系不上,经朋友一打听,才知道铁锤年前因一场交通事故去世了,这可愁坏了狗剩,自己的欠款还没还铁锤去世,是不是人死债灭?如果父债子还,那自己向小铁锤主张还债有法律依据吗?今天编者就狗剩与铁锤的欠款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人死债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铁锤虽然死亡了,但债务仍然存在,是要以其死亡时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先进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所以说人死是不会导致债务消失的。但如果说铁锤去世时一无所有,除了债务没有任何财产,那狗剩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
二、能否向铁锤的配偶追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什么才算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的借债,以及一方为了共同的生产、生活进行的借债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债,用于自身挥霍,则不属于共同债务。狗剩出借给铁锤的钱是在铁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了他们的生产、生活,属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狗剩可以向铁锤的配偶追偿。
三、“父债子还”?到底应该由谁进行偿还?
铁锤死亡后以其生前的财产为限偿还生前债务,狗剩只能向铁锤的继承人主张,向谁主张就要看铁锤的遗产是由谁继承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铁锤如果留有遗嘱,那狗剩只能向遗嘱继承人追偿,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可以向其法定继承人追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父债并非仅仅子还,应当是所有的继承人来共同偿还,但应当是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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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豸獬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