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129号令(87号令和招法体系的差异性分析)
修改后的129号令(87号令和招法体系的差异性分析)仅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适用所有招标方式采购招标体系政府采购法体系规范主体不同
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修订草案中,最让从业小伙伴们关注的修改内容就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规则了,那么,草案中拟修改的规则和招法体系下的招投标程序存在哪些差异?开展招标活动时,招标人员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两法差异的核心★
两法在业务规则上的差异其本质在于规范的对象不同,而这也就导致其在行为性质、法律属性和责任侧重点上均有差异:
差异点 |
招标体系 |
政府采购法体系 |
规范主体不同 |
适用所有招标方式采购 |
仅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 |
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
标法下的招标既可以是买也可以是卖,且只规范招标一种采购方式 |
只能是买,且规范所有的政府采购方式 |
规范的法律属性不同 |
既有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 |
公法性质 |
规范的管理体制不同 |
九龙治水 |
一家独大 |
规范的责任侧重点不同 |
更强调民事责任,体现意思自治 |
更侧重行政责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接下来,小编将从招、投、开、评、定五个核心业务环节出发,对修订草案和招法体系在业务规则上的主要差异,进行对比解析:
一、 招标
二、 投标
三、 开标
四、 评标
五、 定标
总的来说,除了以往大家已经熟知的业务差异外,《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同时新增了大量电子招投标活动开展的业务规定,并就实践中的一些细节和原有的模糊地带进行了增补和明确。
当然,这一修订草案并不意味着最终的修改结果,小编也认为,其中一些新增的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之处,让我们下期探讨~
来源:易招标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