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化妆品典型案例)

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化妆品典型案例)2017年1月16日,案件被移送给厦门市公安局。据侦查,犯罪嫌疑人从泉州、广州、深圳、上海、镇江等多地购进原料、包装、标签等,雇人生产假冒名品化妆品,通过淘宝将产品售往全国各地。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1年3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16年10月,市场监管人员对位于厦门恒通花园的被举报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名牌化妆品,涉及纪梵希、海蓝之谜、科颜氏等六个品牌共计10款化妆品,涉案货值高达300余万元。并且,当事人提供的海关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均为虚假材料。2014年1月,张先生的爱人查出直肠癌,主治医生向其介绍一位刘姓药商,张先生以4800元/瓶的价格向刘姓药商购买靶向治疗药物安维汀4瓶。用药后,病人出现持续高烧全身发抖的症状,张先生怀疑药品存在问题,遂举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在不惊动涉案人员的情况下进行

消费报讯 近5年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践行“四个最严”的要求,始终以打假治劣为工作重心,紧扣药械领域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专案组查办重大案、专家论证、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四项机制,狠抓大案要案,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坚决处罚到人,查处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典型案例,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还向社会公布了自2015年以来查处的药械、化妆品5大典型案例。

(刘启国)

案例一:制售假药非法经营药品案

2014年1月,张先生的爱人查出直肠癌,主治医生向其介绍一位刘姓药商,张先生以4800元/瓶的价格向刘姓药商购买靶向治疗药物安维汀4瓶。用药后,病人出现持续高烧全身发抖的症状,张先生怀疑药品存在问题,遂举报。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在不惊动涉案人员的情况下进行外围摸排.从2014年至2016年共花费两年时间破获了这起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其中正式逮捕5人,取保候审4人,涉案总金额2000余万元。该案件同时被国家公安部、食药监总局列为督办案件。2017年7月18日,主犯历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35万元。

案例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案

2016年10月,市场监管人员对位于厦门恒通花园的被举报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名牌化妆品,涉及纪梵希、海蓝之谜、科颜氏等六个品牌共计10款化妆品,涉案货值高达300余万元。并且,当事人提供的海关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均为虚假材料。

2017年1月16日,案件被移送给厦门市公安局。据侦查,犯罪嫌疑人从泉州、广州、深圳、上海、镇江等多地购进原料、包装、标签等,雇人生产假冒名品化妆品,通过淘宝将产品售往全国各地。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1年3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三:某食品店夸大宣传销售医疗器械案

2018年1月,厦门思明区梧村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称文屏山庄二期某食品店长期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医疗器械理疗仪,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老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11月开始在经营场所内通过投影仪播放“皇城之星”和“纳豆激酶”视频,宣传“健得福”心脑血管治疗仪对冠心病、高血压等8种症状有治疗作用,但该产品实际的适用范围是“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辅助治疗”。视频还宣传“纳豆激酶”对高血压、心绞痛有治疗作用,但实际上“纳豆激酶”并非药品。此外,当事人自费135元印制300张宣传单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也违反了《广告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案例四:无证经营人血白蛋白系列案

黄某、钟某、翁某、叶某等4人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从非法渠道购进人血白蛋白,除给亲戚朋友代购自用外,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剩余药品对外销售,销售额共计33220元。

2016年8月11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经调查发现黄某等4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该局依法对黄某等4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220元并处以罚款1494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2017年1月13日,泉州市食药监局在对泉州市丰泽仁福骨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台超声诊断仪,该仪器为厦门市某电子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供,由于医院现场未能提供仪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遂请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帮忙协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一台不明来源的超声诊断仪提供给仁福骨科医院。当事人无法提供与涉案产品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上述医疗器械现行价值为59975元。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5倍、人民币899625元的罚款。

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化妆品典型案例)(1)

(网络配图)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