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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毁容后果(修水一女子祛斑美容后毁容)

美容店毁容后果(修水一女子祛斑美容后毁容)原告的诉求超出了常人心态,且证据与事实不符。原告凭着主观意识对答辩人枉加指责,于情于理不容。答辩人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服务协议之纠纷。两被告辩称,答辩人使用香港合珍国际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并成为公司加盟店,是经过实地考察产品性能,经过学习、培训的,能全方位为每个顾客服务,具有合法经营权利,其服务周到,效果颇佳,受到广大顾客的赞誉。原告的伤残鉴定结果无法证明与答辩人存在过错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答辩人在操作使用香港合珍公司产品时失误造成的。答辩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提供了尽心尽责的服务。原告自有的毛孔粗大,不属于被告祛斑的范围,与被告祛斑无关,因其本人体内病变问题导致结果应由原告负责。原告违反协议书规定,不遵守答辩人护理制度,应由原告自行负责。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费用8000元 被告于当天为原告做了第一次祛斑治疗 按照被告的承诺,涂抹了被告的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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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法院审理一起“美容”纠纷案件

美容店毁容后果(修水一女子祛斑美容后毁容)(2)

庭审现场

九江法院网讯 2016年3月,修水一女士在广告的吸引下,走进一家美容院接受了做满面雀斑等美容项目,没料想美容变毁容,让她伤心欲绝。因和美容院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便一纸诉状将美容院告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252916元,并返还美容费16582元。今年7月4日下午,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诉称,2016年,两被告在修水县一日化用品店内开设了一家“香港XX”美容院(未注册)对外开展祛斑美容业务。2016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祛斑美容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由两被告为原告做满面雀斑、黄褐斑、真皮斑祛斑美容项目 美容费用随治疗进程而收取。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费用8000元 被告于当天为原告做了第一次祛斑治疗 按照被告的承诺,涂抹了被告的祛斑药膏后15天左右,原告脸部的斑会结痂 等痂壳脱落后用香港合珍的护理产品再做几个月的护理,原告脸上的各种斑点就会自然消灭。然而原告在经历了第一次祛斑治疗后,脸部、额头出现了大面积的增生瘢痕 后虽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治疗和护理 但原告脸上的癞痕始终无法消失 为此原告陆续还向被告支付了7000多的治疗费用。

2019年元月 两被告的美容院突然关门停业 租赁的铺面也退还给了出租人 原告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寻找两被告均未果 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 原告花费16000多元的祛斑美容治疗事宜就如此收场。

原告认为 两被告明知自己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却对外挂牌公开实施医疗美容业务 两被告对原告的祛斑治疗不仅没有半点效果 反而给原告脸部造成了毁容 事故出现后两被告不仅不面对原告 反而躲避原告企图一跑了之 两被告的做法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原告赔偿相关损失。

两被告辩称,答辩人使用香港合珍国际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并成为公司加盟店,是经过实地考察产品性能,经过学习、培训的,能全方位为每个顾客服务,具有合法经营权利,其服务周到,效果颇佳,受到广大顾客的赞誉。原告的伤残鉴定结果无法证明与答辩人存在过错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答辩人在操作使用香港合珍公司产品时失误造成的。答辩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提供了尽心尽责的服务。原告自有的毛孔粗大,不属于被告祛斑的范围,与被告祛斑无关,因其本人体内病变问题导致结果应由原告负责。原告违反协议书规定,不遵守答辩人护理制度,应由原告自行负责。

原告的诉求超出了常人心态,且证据与事实不符。原告凭着主观意识对答辩人枉加指责,于情于理不容。答辩人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服务协议之纠纷。

庭审中,法官指引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在为原告美容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则对其参与度进行评估鉴定,原告关于赔偿各项损失是否依法有据,返还美容费是否依法有据等五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庭后,法官们又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深入细致的释法明理,组织双方调解,鉴于双方争议很大,法院将进行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美容时切勿忘安全健康是根本,消费者应擦亮眼睛,树立理性科学的消费观念,选择正规有资质的美容机构,并主动索要和保管凭证,与美容机构签订具体有效的协议或合同等。

美容店毁容后果(修水一女子祛斑美容后毁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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