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么行使的?简析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么行使的?简析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陈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由此可见,就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案例:
2021年4月,冯某因做生意,向陈某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到期经协商后冯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陈某随即将冯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冯某向陈某偿还本息。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发现冯某的小舅子褚某在2020年1月时向冯某借款50万元,经调查,当时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年,该笔债务也已经到期,但冯某一直没有要求褚某还款。据此,陈某以褚某为被告、冯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褚某直接向陈某偿还50万元借款本息。陈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吗?
法律解析:
陈某的诉讼请求合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由此可见,就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本案中,陈某对冯某的债权已经由法院判决确定,陈某为代位权诉讼中的适格主体。而冯某与褚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因该债权到期 而冯某又怠于向褚某行使到期债权,并且该债权是基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产生,并非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陈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褚某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故陈某的请求合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