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事业单位变成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分流到公益类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变成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分流到公益类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除过行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参公外,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分类改革,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按照各地《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精神,行政职能划转后,事业单位有三种改革方式:一种是剥离行政职能后,依然承担公益服务或者行政辅助职能,单位保留,改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第二种是剥离行政职能后,与职能相近的公益事业单位整合;第三种是剥离行政职能后,机构撤销。
无论是采取哪种改革方式,除个别参公人员,主要是原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随职能连人带编划转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担任职务外、直接过渡为公务员外,绝大多数参公人员,都会随职能保留或者分流到公益类事业单位。根据辽宁省改革试点实践,和其他省份已经审批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中,关于人员转隶的原则和方式,参公人员被整合、分流到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参公身份和待遇依然保留。这一种改革方式在绝大多数地方的人员转隶方案中都得到体现,目前基本没有“一刀切”随新单位性质改变身份成为事业人员的方式。
对于改革过程中,符合提前退休政策的参公人员,可以申请按参公身份退休。对原来的专业技术人员随单位过渡为参公单位,因单位管理性质决定不能实行职称工资,在新岗位需要重新执行职称工资的,其在参公单位工作年限视同职称评定年限,或者根据个人具体情况,直接越级参评职称,将机构改革对个人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