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科目一被发现(驾照科目一屡考屡败)
考科目一被发现(驾照科目一屡考屡败)钱晓峰说,当前“枪手”替考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代替考试罪的设立,为运用刑罚手段惩处此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实施此类行为的人,无论是考生还是“枪手”,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罪名和法定刑均相同。所谓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依照法律设立的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会计师考试、职称考试、驾驶员考试等,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代替考试罪的惩处范围。案发后,找人代考的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审理中,林某某和陈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自愿认罪,表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交规考试是国家考试。根据案情及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上海长宁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起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其中陈某某缓刑三个月,林某某缓刑二个月。 以 案
核 心 提 示
今天(5月25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两名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俗称“科目一”)考试中弄虚作假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因驾驶证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分,需要参加“科目一”考试。在多次考试均未通过的情况下,老乡陈某某主动提出“帮忙”林某某替考。
今年1月4日,陈某某以林某某的名义参加“科目一”考试,在考试完毕想要离开考场时,被监考民警查获并报警。
案发后,找人代考的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审理中,林某某和陈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自愿认罪,表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交规考试是国家考试。根据案情及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上海长宁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起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其中陈某某缓刑三个月,林某某缓刑二个月。
以 案 说 法
上海长宁法院承办法官钱晓峰表示,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的一项罪名,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依照法律设立的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会计师考试、职称考试、驾驶员考试等,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代替考试罪的惩处范围。
钱晓峰说,当前“枪手”替考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代替考试罪的设立,为运用刑罚手段惩处此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实施此类行为的人,无论是考生还是“枪手”,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罪名和法定刑均相同。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