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盗取短信验证码(盗取信息方式令人防不胜防)
被人盗取短信验证码(盗取信息方式令人防不胜防)据悉,该团伙把ATM取款机上安装的摄像头和磁条卡写入器,称为“眼睛”和“老鼠”。在银行下班后开始安装设备盗取信息及取款密码,一般4小时后取回设备,用电脑和制卡设备将信息写入空白磁条卡,制成伪卡。一张伪卡的制作只需两分钟,一晚上可制成数百张。江某、苏某等均是台湾人。西安中院查明,自2013年8月开始,江某伙同苏某、黄某、陈某先后在西安市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盗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江某从陈某处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含有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U盘、写卡器等作案工具。2013年12月初,江某在苏某、黄某的帮助下,购买并伪造银行卡1000余张。同年12月15日至17日,在江某的安排下,苏某、黄某、陈某分别持伪造的银行卡在西安、武汉多家银行对42名被害人的银行卡内资金进行查询、转账及提现,共计94万余元。破案后,侦查机关从陈某的电脑中提取到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合计为1347条。今年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陷阱……这些被诟病已久的社会毒瘤随着山东女生徐玉玉被骗事件的逐渐升级,再次成为各界口诛笔伐的焦点。近日,华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梳理了近年来由西安司法机关办理的信息泄露、电信诈骗案例,发现犯罪分子或通过互联网、QQ群,或采取安装盗录设备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由此引发的诈骗案类型多种多样。
追债型 咨询公司非法购买千余个人信息
陈某,31岁,周至县人。2014年10月,他在杨凌开了一家咨询公司,在西安市雁塔区一小区租房办公。今年6月,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供述,2015年四五月间,他用手机QQ加了一个名字叫“调查取证”的群,一个网名“彩虹”的人联系他,说能查出电话机主信息,一条信息收费100元至500元。因工作原因,一些债主会委托陈某帮忙找债务人,他就给“彩虹”提供债务人电话,“彩虹”先后卖给他6条机主的姓名、身份证信息。他前后总共付给“彩虹”1500元左右。
陈某还称,在一个寻人的QQ群里,曾有一陕北男子委托他寻找债务人,并告知了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他通过电话联系,最终以推销红酒的身份找到了债务人,陕北男子付给他9000元酬谢。
破案后,侦查机关从陈某的电脑中提取到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合计为1347条。今年7月,陈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雁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盗取型 ATM机上安装设备 复制千余银行卡
除了在网上购买,还有一些盗取信息的方式令人防不胜防。
江某、苏某等均是台湾人。西安中院查明,自2013年8月开始,江某伙同苏某、黄某、陈某先后在西安市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盗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江某从陈某处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含有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U盘、写卡器等作案工具。2013年12月初,江某在苏某、黄某的帮助下,购买并伪造银行卡1000余张。同年12月15日至17日,在江某的安排下,苏某、黄某、陈某分别持伪造的银行卡在西安、武汉多家银行对42名被害人的银行卡内资金进行查询、转账及提现,共计94万余元。
据悉,该团伙把ATM取款机上安装的摄像头和磁条卡写入器,称为“眼睛”和“老鼠”。在银行下班后开始安装设备盗取信息及取款密码,一般4小时后取回设备,用电脑和制卡设备将信息写入空白磁条卡,制成伪卡。一张伪卡的制作只需两分钟,一晚上可制成数百张。
此外,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各被告人将丁某等4名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窃取后告知他人,致使4被害人的银行卡内现金共计417余万在台湾以刷卡形式被消费,另有两人账户还在西安被取现2.5万余元。破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8.3万余元、台币2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苏某、黄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46名被害人共计51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5年12月14日,西安中院一审分别判处江某等4名被告人14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骗取型 谎称办大额度信用卡 骗取手续费
2014年3月起,凌某等四人陆续在代号为“1号”(身份不详)的男子纠集下,窜至湖北省随州市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先由“1号”利用网络发射器,以信贷担保公司名义给不同区域手机用户群发信息,谎称能够办理各银行大额度信用卡,并留下四人联系方式。之后四人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在网上银行操作申办信用卡,并告知被害人进行查询,待被害人在银行客服查询到其信用卡业务正在办理后,会误以为办理的确为大额信用卡,随即四人再要求其支付手续费,让被害人将钱款汇入“1号”指定的账户内。同年三四月间,四人分别诈骗郭某1.1万元,林某、包某8000元,黄某1万元,张某6000元。
承办此案的未央区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纠集下,通过群发能够办理大额信用卡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去年12月,一审分别判处四被告人1年7个月、1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冒充型 谎称台湾地区司法人员 骗走23万元
2015年3月,西安中院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顺利完成了一起涉及台湾地区被害人财产返还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件,向两名台湾居民返还财产共计人民币9900元(约合新台币5万元)。
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等18人(均系台湾地区居民)在租赁的西安市未央区时代明丰苑A座某室,租用网络电话,冒充台湾地区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人员,多次向台湾居民拨打电话,以银行账户涉案为由,骗取其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分别于2009年11月22日和26日,先后诈骗两名台湾居民新台币共计109万元(折合人民币230711.45元)。
2012年初西安中院对18名被告人分别作出6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8名被告人均服从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个人信息应上升到公共安全层面
“个人信息泄露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产业链”,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峰认为,如今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非常多,丢失身份证、在网上注册、购房等,都可能使个人信息泄露,其引起的后果不仅是电信诈骗,还会有网络诈骗、现实中的诈骗等,还可能涉及其他领域的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3年出台《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表明,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对此,朱振峰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概念应当更全面化,“还有一种行为信息,比如常去的商场、浏览的网页、购买商品的习惯、每天的运动轨迹等,这些通过技术手段都可以获取,也应视为个人信息。”他说,单个的个人信息可能没有商业价值,但群体的信息在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就成了大数据,应该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如何利用、如何保护也应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不能任由企业或者行业用来牟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上升到公共安全层面,进行立法保护,才能杜绝信息泄露!”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舒洪水教授认为,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普通公民自身防范意识薄弱,提供自己的信息不够慎重。泄露信息的渠道很多,电信、银行、房地产、旅馆业、学校、医疗、超市等,“但能成就诈骗,电信行业的不作为,甚至推波助澜,可能是最主要的!形形色色、不胜其烦的诈骗电话,电信行业难辞其咎!”对于如何防范电信诈骗,他认为,接受电信服务的个人必须实名,同时,加大对信息泄露的处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处罚不力或根本不处罚,导致某些人泄露个人信息有恃无恐。”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