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没有直接证据(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聊天记录没有直接证据(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经查,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朱女士应张某要求,先后向他和他的朋友转款165次,共6万余元。其间,张某向朱女士转款6次,共1000余元。对此,张某表示,他和朱女士是同学,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在谈恋爱,互相均有转款。“至于谁给谁多少钱,恋爱期间谁算得清?”他后来补的借条只是用于朱女士找其母要钱。2016年10月,两人分手后,5年多没有联系。朱女士要求赔偿,他只愿赠与其1万元。恋爱一年,找女友要钱165次,累计6万余元,男子分手后以“这是恋爱费”为由拒还,双方诉至法院。7月12日上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袁勇军做客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周二之约”直播间时透露,法院按二人网上聊天记录判决了此案。■ 恋爱一年多,找女友要钱165次2021年10月27日,蔡甸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朱女士称,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张某找她累计借了6万余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合办
袁勇军(左)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
长江日报记者杨涛 摄(实习生卢翠妮)
□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刘辉
恋爱一年,找女友要钱165次,累计6万余元,男子分手后以“这是恋爱费”为由拒还,双方诉至法院。7月12日上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袁勇军做客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周二之约”直播间时透露,法院按二人网上聊天记录判决了此案。
■ 恋爱一年多,找女友要钱165次
2021年10月27日,蔡甸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朱女士称,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张某找她累计借了6万余元。2021年,张某补了借条,朱女士希望他连本带息还钱。
对此,张某表示,他和朱女士是同学,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在谈恋爱,互相均有转款。“至于谁给谁多少钱,恋爱期间谁算得清?”他后来补的借条只是用于朱女士找其母要钱。2016年10月,两人分手后,5年多没有联系。朱女士要求赔偿,他只愿赠与其1万元。
经查,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朱女士应张某要求,先后向他和他的朋友转款165次,共6万余元。其间,张某向朱女士转款6次,共1000余元。
■ 6万余元未还,又哄走1100元
这些钱到底是借款,还是恋爱费?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朱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2021年,朱女士通过微信要求张某还钱。当年3月9日,她将统计的欠账单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张某,并明确告知共计6余万元,有聊天记录为证。但张某表示,谈恋爱的花销不能由他一个人承担,他要算一下。
两个月后,张某以来汉商谈还钱为由,找朱女士借了400元。不久,张某又以同样的理由找朱女士借了350元。朱女士让他先还钱,他表示还钱可以,先把钱借给他。朱女士无奈以钱在其母手中、需要用借条交换为由,让张某写下6万余元借条后,又借给他350元。
一周后,朱女士拿着借条要求张某还钱,张某改口称“有钱再还”。此后,再无下文。朱女士只得诉至法院。
■ “5.20”“13.14”转账不算借
法院审理认为,朱女士六七年前多次向张某转账,张某2021年出具了借条,二人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在朱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张某索要借款,并将转账记录截图发送给张某的同时,张某向朱女士出具借条,并将借条及身份证拍照发给朱女士,且在与朱女士的聊天记录中作出“几年了?一年一万元都还完了吧”“让我回武汉见面算账”“我都给你写上,还有啥问题”“我都不会不承认”等意思表示,均应视为张某对朱女士主张的“双方此前的资金往来系借款”进行了追认。
张某虽然声称这些钱都用于两人的恋爱花销,但没有足够证据来证明。
在二人的微信、支付宝转账中,有4笔记录带有“5.20”“13.14”等明显象征意义的转账。在朱女士未提供证据证实为借款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系前男女朋友关系,法院未认定这4笔转账为借款,从借款中剔除。据此,被告张某应向朱女士归还借款本息共6万余元。
张某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2日,武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直播中,袁勇军告诉参与互动的网友,此案给大家两个警示:一是金钱换不来爱情。不要以民间借贷解决所谓的分手费、补偿费。二是关系再好,借款也要留痕。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亲兄弟都需明算账,何况情侣。情侣一方遇到困难,一张借条不应是感情的“隔阂线”,而应是各自独立人格的体现,更是这份情谊的见证。
作者:卢翠妮
来源: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