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
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2018年底开始筹备《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立法起草事宜,期间两次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等24个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向全省民政系统征求意见4次,向部分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征求意见3次,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征求意见,并以实地调研和座谈的方式在萍乡、南昌、上饶等地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代表共同进行研讨。在综合汇总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拟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二、起草经过(送审稿)的说明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我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目前,全省已有注册志愿者630万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被列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21年立法计划审议修改项目,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就《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3月12日前,通过江西省司法厅网站江西省司法厅 通知公告 《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意见。江西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2021年2月11日
关于《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送审稿)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我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目前,全省已有注册志愿者630万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志愿服务组织693家,先后出台了《江西省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实施方案》、《江西省志愿者礼遇办法》等政策制度,有效推动了全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但我省仍存在志愿服务活动不够规范、志愿者权益保障不够有力、志愿服务活动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关于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的重要指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好志愿服务事业的积极作用,出台《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尤为必要。
二、起草经过
2018年底开始筹备《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立法起草事宜,期间两次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等24个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向全省民政系统征求意见4次,向部分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征求意见3次,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征求意见,并以实地调研和座谈的方式在萍乡、南昌、上饶等地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代表共同进行研讨。在综合汇总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拟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
三、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支持与保障、附则。《条例》起草坚持立足省情,着力解决目前志愿服务存在的困难问题,本着提倡和鼓励志愿服务发展的原则,保障志愿者权益,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引导志愿服务参与社会治理。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确和细化部门职责
志愿服务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明确部门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一是明确了政府各部门职责。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志愿服务中的职责。二是细化了民政部门的具体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维护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制定管理规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三是强调了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志愿服务中的作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四是体现了对社会公众的倡导。社会公众应当增强志愿服务意识,尊重、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制定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应当体现志愿精神。
- 突出志愿服务支持保障
重点解决目前志愿服务激励保障不足的问题。一是加强志愿服务保障激励。提出将志愿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除了签署志愿服务协议、购买保险之外,规定志愿者在养老、就医、教育、就业、信贷、公共交通等方面优待。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鼓励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公开募捐项目。二是支持提倡开展志愿服务。提出鼓励未成年人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参加志愿活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普通高中应当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或思想德育教育课程加分项。鼓励和支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开展志愿服务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利用单位职工活动中心等场所,设立志愿服务站,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三是加强志愿服务活动培训。提出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实施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志愿者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知识和技能等培训。
(三)增强志愿服务便利性
为方便群众参与和获得志愿服务,增强了志愿服务便利性。一是统一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明确要求有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与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为志愿服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二是支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提出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成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三是搭建社区志愿服务平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运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搭建社区志愿服务平台,为志愿者注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方便群众接受志愿服务。
(四)提高地方立法可操作性
对《志愿服务条例》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细化,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一是细化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取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等权利。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积极参加相关志愿服务培训、学习等义务。二是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依法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以及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条件与安全保障等职责。三是对签订书面协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志愿服务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等六种情况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要签订协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为志愿服务协议签订提供指导。
- 增加具有江西特色的经验做法
充分借鉴我省在推动志愿服务发展上的已有经验,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一是确定志愿者日。确定每年3月5日为江西志愿者日。二是纳入诚信体系。建立完善以志愿服务时长为基础、服务评价为补充的志愿服务评价体系,将志愿服务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三是建立“社会工作 志愿者”协作机制。鼓励具有公益服务、社会保障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社会组织,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建立“社会工作 志愿者”协作机制,加强志愿服务的运营管理。
《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与标识、管理维护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管理规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为本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志愿服务意识,尊重、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制定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应当体现志愿精神。
第七条 每年3月5日为江西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九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和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风险较高的志愿服务活动。
参加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拒绝参加超出自身能力或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三)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培训;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必要的工作条件与安全保障;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积极参加相关志愿服务培训、学习;
(六)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完成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成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依照章程和宗旨,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等;
(四)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
(五)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条件与安全保障;
(六)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注重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作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培育、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并做好相应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扶贫、养老、文明创建、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交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治安防范、普法宣传、中小企业服务等领域,以及在应急救援、举办大型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公益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到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安排参加与其年龄、知识、技能、时间和身体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发布志愿服务需求信息或者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应当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对志愿服务需求信息进行核实和风险评估,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险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为志愿服务协议签订提供指导。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做好自身防护基础上,依法有序参与传染病防控、应急救援和社区服务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实施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志愿者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知识和技能等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网络文明、禁毒宣传教育、社区矫正、平安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等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告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因第三方原因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向第三方索赔。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鼓励青少年学生参与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普通高中应当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或思想德育教育课程加分项。
第三十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运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搭建社区志愿服务平台,为志愿者注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方便群众接受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公共文化设施、旅游景区景点、交通枢纽场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社会组织利用单位职工活动中心等场所,设立志愿服务站,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捐赠、资助,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资助补贴。
鼓励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公开募捐项目。
第三十二条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志愿服务发展基金应当用于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救助等。
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有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与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为志愿服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者和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养老、就医、教育、就业、信贷、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优待,建立完善以志愿服务时长为基础、服务评价为补充的志愿服务评价体系,将志愿服务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和回馈制度,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本人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具有公益服务、社会保障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社会组织,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建立“社会工作 志愿者”协作机制,加强志愿服务的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精神,倡导全社会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运营商向社会免费发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息。
第三十七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