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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轮机员的工作(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海员轮机员的工作(驾驶轮机联系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等引航员、候潮、等泊等原因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判断将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第二节 航行中第一百二十一条 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第一百二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口,通过狭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等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雾或暴雨等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备妥主机。

海员轮机员的工作(驾驶轮机联系制度)(1)

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船长应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小时,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须及时更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

第一百二十条 主机试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通知驾驶台。

第二节 航行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 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口,通过狭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等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雾或暴雨等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备妥主机。

判断将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等引航员、候潮、等泊等原因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组织抢修并通知驾驶台速报船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停车应先征得船长同意,但若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就会威胁主机或人身安全时,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轮机部如调换发电机、并车或暂时停电,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及时提供所要求的水、气、汽、电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除非另有指示,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都应严格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当无人值守的机舱因情况需要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及时通知轮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抵港前,轮机长应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船长。

第三节 停泊中

第一百三十条 抵港后,船长应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以便安排工作,动态如有变化应及时联系;机舱若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将装卸货情况随时通知值班轮机员,以保证安全供电。在装卸重大件或特种危险品或使用重吊之前,大副应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必要时还应派人值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正常工作时,轮机长应通知大副或值班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海洋污染的任何操作,驾驶和轮机部门应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次添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计划添装的油舱以及各舱添装数量告知大副,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

第九章 船员健康适任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条 每一艘海船,不得以低于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船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对休息时间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工作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 各船应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船上应做好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记录,以备主管机关检查,以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查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船长在安排船员值班时,应充分考虑女性船员的生理特点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0.08%。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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