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涉及到的法律(空难与法律)
空难涉及到的法律(空难与法律)1假如未能达成一致,可能就会进入诉讼程序,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家属们就首先要从案件的立案阶段开始进行:(注:图文无关)根据过往的经验,遇害者家属无需等到完整结果公布,即可向航空公司等相关方进行索赔。但是在事故原因调查结果公布以后开展,更能有针对性的正确的维权方向。我们常说,维权无非就是通过诉讼和非诉两个途径,非诉途径就是和涉事航空公司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对事故原因和赔偿金额无异议,家属能够完全接受,这样也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是一种两全其美的事儿。
真正的别离没有桃花潭水,没有长亭古道,只不过在同样满阳光的早上,有人留在了昨天。
“沉痛祈祷、山河失色”。3月21日,东航一架波音737客机在广西梧州坠毁,我们真诚地祈祷有人能生还,也真诚的希望这样的灾难不再发生,我们祈祷每一位乘客都安全,但或许难免会有伤亡,逝者已逝,生者坚强。活着的人还要活下去,为逝去的人活下去,在生命已经无法挽回的时候,或许追寻灾难的真实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到可以慰藉逝者留下的妻儿老小的经济补偿成为当下悲痛欲绝的家属需要也必须要面临的问题。
那么,空难维权到底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其实,空难和车祸等其他事故一样,都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就是黑匣子的作用,黑匣子会告诉我们,这起航空事故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和后期维权息息相关,就目前而言,飞机失事的原因大概有三种,第一种是自然因素,比如恶劣天气、电磁波干扰(如手机、笔记本电脑、游戏机时也会辐射电磁波,因此这些设备也不能在飞机上使用。第二种是人为原因,最常见的是飞行员操纵失误(伊春空难)、地勤人员检修错误、飞行员/地勤人员通信错误、飞机相撞等,第三种是硬件故障,如引擎故障、液压失灵、油箱失灵、金属疲劳等。
(注:图文无关)
根据过往的经验,遇害者家属无需等到完整结果公布,即可向航空公司等相关方进行索赔。但是在事故原因调查结果公布以后开展,更能有针对性的正确的维权方向。
我们常说,维权无非就是通过诉讼和非诉两个途径,非诉途径就是和涉事航空公司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对事故原因和赔偿金额无异议,家属能够完全接受,这样也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是一种两全其美的事儿。
假如未能达成一致,可能就会进入诉讼程序,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家属们就首先要从案件的立案阶段开始进行:
1
在哪儿打官司?管辖法院在哪?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看,管辖法院就包括了
(1)事故发生地(和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为同一地):广西梧州
(2)被告住所地(东航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
2
谁是原告?谁有权利提出赔偿?
(1)机上乘客:我国《民法典》相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就是说首先是乘客本人及遇难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赔偿权利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地面第三人: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目前,空难是否造成地面人员伤亡不清楚,需要后期官方确定。
3
向谁主张?被告是谁?
(1)航空公司: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有义务将旅客按照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航空公司失事导致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飞机失事,航空公司应对乘客的人身伤亡及行李财物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乘客可基于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向航空公司主张赔偿。
(2)保险公司:如果乘客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3)飞机制造商:东航与飞机制造商之间可能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融资租赁关系,如果最终证实失事客机在产品质量或者技术安全方面存在问题,东航在向乘客承担责任后,可基于其与飞机制造商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追偿。目前飞机失事的原因正在调查之中,只有在飞机确实出现质量缺陷时,制造商才承担产品侵害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飞机制造商作为飞机的生产者,承担着严格的法定责任,即无论飞机制造商是否存在过错 均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4
诉讼时效多久?
(1)机上人员:《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2)地面人员:《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5
可获得哪些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受害旅客的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存在着特殊情感关系,作为第三人面对或听闻旅客的死亡或伤残,可能会引发极度悲痛、恐惧、震惊、忧郁等情形,赔偿权利人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6
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
二是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000元;
三是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
如果飞机发生空难后,飞机的经营人按照规定投保了相应的保险,则保险人或担保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支付赔偿金。此外,如果旅客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通过此项意外保险得到的保险金额,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法院在理赔时一般会参考以下因素:遇难者的年龄大小,一般年纪越轻的赔偿额越高;遇难者收入的高低,此项标准以遇难者的纳税情况作为依据;受伤乘客的伤残等级。
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
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元至19.4万元;
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
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付96万元,也创下中国民航史空难赔偿的最高额。
7
如何运用国际空难适用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于2005年正式生效,根据规定,其对于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双梯度责任制”,在第一梯度范围内适用无过错责任制,不管旅客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000特别提款权(该提款权并不是恒定的一笔金额,每5年会修订一次),不得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在第二梯度范围内,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以下情形则可以免责: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因此,在航空事故原因未明的情况下,受害者及罹难家属也可以行使特别提款权,获得特别提款,这不影响责任认定和继续追加事后赔偿。
8
事故责任认定可能导致的刑事追责
目前,还不清楚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如果涉及到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可能涉及以下犯罪:
(1)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机械员、乘务员,地勤人员包括民用航空维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台通信员。因为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名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是乘客违反飞行乘坐相关规定,造成事故发生的,涉嫌触犯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是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2年大连空难就是乘客为骗保高空人为纵火所致。
人世间最痛苦的事儿莫过于亲人间的生离死别,这种无助、煎熬、痛苦不存在感同身受,希望乘客能吉人天相、希望乘客家属保重身体,坚强面对!
愿每一个人都能生而康健,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