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房实际没住人(掉进学位房大坑)
学位房实际没住人(掉进学位房大坑)车票搭售保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除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外(比如交强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应当基于自愿而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袁亚云律师答复:留言及律师解答精选:1网友“luke01”留言:岳阳市洞庭汽车站卖票附带保险,卖票就给保险单,无任何保险信息,这合理吗?
(2021年第3期)
为更好地支持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成功维权,红网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周周3·15 律师在线答疑”活动。省消保委第一届律师团律师将就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通过红网《消费维权》栏目提交您的留言!
本期为大家释疑解惑的律师为湖南省消保委第一届律师团袁亚云律师(湖南金湘律师事务所)、彭震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王丹艳律师(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等。
留言精选
留言及律师解答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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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luke01”留言:岳阳市洞庭汽车站卖票附带保险,卖票就给保险单,无任何保险信息,这合理吗?
袁亚云律师答复:
车票搭售保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除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外(比如交强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应当基于自愿而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针对你所说的情况,你在买票时若不愿购买保险,可直接向售票员提出退款退保,售票员必须予以退款。作为消费者,针对此种情况,也可积极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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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001425”留言:我在湘江世纪城看中一套二手房,某中介公司经理王某以方便给房东谈价为由通过微信收取我五千元诚意金。后来谈到合适价位又把我五千元转为预付定金给房东,再继续协商购房细节,并承诺始终会保证买方资金安全。我们通过对购房细节进行协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没有签订购房协议。我要求退回那五千块钱,王经理一直以卖家不同意为由拒绝退款,并且态度恶劣,出口伤人。
袁亚云律师答复:
看了你的微信全部聊天信息,显然,中介未经过你同意,偷梁换柱,私自将“诚意金”变成为“定金”。在诚意金交付这件事上,你与中介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来你是可以直接交给房东的,现在委托中介交给房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中介在你和房东之间周旋沟通,其目的是赚取居间费,属于“有偿”行为。中介私自将“诚意金”变成为“定金”,显然过错明显,应当赔偿你的诚意金损失。我建议还是先沟通,如有必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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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553248”留言:我于2020年双十一前接触i2国际私塾全外教英语培训机构,在顾问的催促下给崽报了一年的英语课,价格18888。之后经考虑决定退费,在2月份过农历新年前提出申请退费。到现在已经超过2个月,也超出了她们所谓的35-40个工作日退费到账时间,至今仍然没有收到退费。顾问口头上说一直在积极走流程,然而实际上没有按时到账。
袁亚云律师答复:
如你所述,培训学校愿意退费,但以走流程为由进行拖延,已经侵害到你的合法权益。你提请有关部门加强监督,这当然是对的,但维权更要主动进行。我的建议:首先,固定好相关证据,特别是培训学校愿意退费的相关证据,可以要求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退费承诺。但如果仅有培训学校的某一位工作人员同意退费,而这位工作人员又并非负责人的话,那就要小心一点。因为一般工作人员未必有同意退费的权限,所以要多和培训学校沟通,得到培训学校明确无误的退费承诺;其次,主动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培训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进行投诉处理;最后,因为退费金额比较大,必要的时候作好向人民法院起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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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598436”留言:2018年,某房产公司宣传小区享砂子塘吉联学位,因此我买了小区住宅。可如今雨花区教育局告知我们,我们的房子并未测算学位不能入学。现在,我们的购房资格没了,不能再买学区房,也没能力再买房,进退两难。
彭震律师答复: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开发商在其宣传广告中明确说明其楼盘为学区房,对购房产生重大影响,该允诺应视为要约,开发商应依约履行相关义务。根据2018年4月1日长沙市教育局公布的公办小学学区范围及覆盖具体楼盘公告,该小区未在砂子塘吉联小学学区范围。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购房人可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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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424549”留言:湘乡某开发商欺骗消费者,我们小区二栋一楼规划的是车位,可开发商当车库卖给我们,我们多次找开发商协商退还钱款,开发商都是无赖式的回复。没办法我们上访,信访局帮我们约谈开发商,开发商为应付信访局的人答应退钱,可是转身就变卦,不给我们退。
王丹艳律师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开发商将本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出售给你,开发商该出售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该车位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2、如开发商与你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为车库,开发商就应当履行向你交付车库的义务。如开发商实际交付车位的,则构成违约,你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交付车库。如开发商与你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为车位,但实际交付为车库的,你同样也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交付车位。
3、如开发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将车位改建为车库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李洁 王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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