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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制度什么时候出台(贯彻落实类案检索意见系列⑥)

类案检索制度什么时候出台(贯彻落实类案检索意见系列⑥)一、听说身处成文法系的我们也有类案检索、类案类判的具体要求了?是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见附件一),自2020年7月31日起就开始试行了!衍生阅读:最高法今日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全文 答记者问)以下转自“庭前独角兽”官微作者 | 卞贵龙 浦东法院审监庭法官助理

来源:庭前独角兽 ,作者卞贵龙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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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小编按:2020年7月3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始试行。“《意见》充分考虑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现状,将类案检索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体系下的具体制度,强调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和对其他类案的参考,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法信公号近期陆续刊载各地法院贯彻落实该意见的实践,以及“法信”平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类案推送智能化、精准化水平的探索。今日刊载的内容来源庭前独角兽官微。

衍生阅读:最高法今日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全文 答记者问)


以下转自“庭前独角兽”官微

作者 | 卞贵龙 浦东法院审监庭法官助理

听说身处成文法系的我们也有类案检索、类案类判的具体要求了?是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见附件一),自2020年7月31日起就开始试行了!

一、

类案检索说了什么?

类案检索的制度要求早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中就有所体现,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也专门用三个条文进一步对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的主体、方法、结果等方面进行了初步规范,但这仅是初设框架,具体的操作规范仍有赖司法先行者们的不断探索。

经过三年的实践努力,《指导意见》主要用14个条文详细规定了类案检索的主体、方式、范围、结果处理、技术保障等问题,成为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类案检索制度最直接的司法文件。

1.

类案识别的标准

《指导意见》提及的类案是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案件。实践中,也可以用案由、当事人、证据、裁判形式等其他标准去识别类案,但也要注意地方政策、司法理念、社会习惯、民风民俗、经济差异、个案平衡等方面对类案裁判的隐性影响。

2.

类案检索的对象

应当检索的案件

(1)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3)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4)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简单来说,一是需上会的案件;二是无权威先例的案件;三是领导要求的案件。

建议检索的案件

为了早日实现适法统一大业,以下几类案件也可以考虑检索一下:(1)被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2)当事人提交类案支持己方主张的;(3)审判团队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4)对司法调研工作有积极作用的。

3.

类案检索的常用平台

《指导意见》列举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审判案例数据库两种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常用的“傻瓜式”检索平台,裁判文书资源也是最丰富的,而审判案例数据库还在紧张地建设过程中,上海法院常用的还有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法信、北大法宝、无讼、威科先行等。

4.

类案检索的范围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检索成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还是很人性化的: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而且,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不难看出,上述案例范围内含了效力由高到低的寓意。

结合我们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一般检索范围可以包括:1.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2.最高院的典型案例、“三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及裁判生效案例;3.高院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百篇精品案例、裁判生效案例;4.上级法院的典型案例、裁判生效案例;5.本院的典型案例、裁判生效案例;6.其他法院的裁判生效案例。

5.

类案检索的方法

话说检索之路千万条,关键词第一条。《指导意见》推荐了三种主要的检索方法:关键词、法条关联案件、案例关联。关键词检索是文本检索最直接、最常见的方法,几乎所有案例平台都可以实现。法条关联案件检索主要依靠“法条联想”,法信、北大法宝等平台可较好实现。案例关联检索有赖于类案智能推送技术的发展,法信平台等可以操作。大家可以根据自身的检索习惯及检索实用度选择适当的检索方法。

二、

如何使用检索系统?

以上海法院内网嵌入的类案检索系统为例,接下来跟大家简单介绍下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法信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三大主要平台的基础操作手法。

1.

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

直接推送在审及已结案件的关联案件信息

在C2J系统的首页中部可以显示自己在办及已结案件的基本信息,也可以用搜索功能快速定位到待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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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询具体某个案件后,就可以查询相关案件及当事人关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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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法律法规、相近案件、司法建议等资料

C2J系统内设法律司法解释、法律规章等9个子数据库,用“全库检索”功能可以检索出各个类别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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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典型案例及上海法院的裁判文书情况

C2J系统页面左侧可以选择进入“文书案例检索”系统,该系统的裁判文书检索系统可以通过关键词检索的方式查询上海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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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右上方的“审判案例”,可检索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和上海法院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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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信

法信常用的两个检索库是“跨库检索”和“类案检索”,“跨库检索”可以通过输入关键词获取法律、案例、裁判、观点、期刊等一站式检索结果,页面的右侧“如何使用跨库检索”链有相应的教学视频;而“类案检索”则是从专业维度从裁判大数据中检索类案,主要通过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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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检索有关“公共场所禁止携带食品入场”的条款效力问题的类案裁判结果。

  • 选择关键词,初次检索的关键词不宜选取字段过长、过多,可尽量简洁。如输入“禁止携带食品”。
  • 选择检索范围,初次检索的检索范围不宜太窄,可直接用全文检索的形式。

点击“检索”,出现这样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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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结果只有1份裁定书,参考价值较小。

  • 变更关键词,根据检索结果的数量、关联度等调整关键词,常用的方法有更换关键词、同义替换关键词、限缩关键词、增加关键词,在检索结果极少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限缩法,如将关键词调整为“携带食品”,再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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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了关键词后,检索结果太多了。

  • 限定其他条件,检索结果页面左侧有系统根据检索结果的案情特征、争议焦点、案由、法院层级、审理法院、审理年份等特征进行筛选的功能,可以根据检索需求进一步缩小检索范围圈。如案由选择民事—合同—服务合同,这样就是有效检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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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尝试类案智能推送,在检索到有效参考案例时,可以借助系统的类案智能推送功能,进一步检索类案。如法信检索到的案例右上角都有“同案智推”选项,可以查看人工智能的检索结果。

此外,若对检索关键词把握不准,在法律适用较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法条关联检索法。例如,检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关联案例,首先,可以先通过法信平台的“跨库检索”查询到对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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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定位到具体的法条,选择法条后面的“法信超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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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就可以看到与该条款相关的法律、地方法规、案例、裁判文书、期刊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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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主要是2013年以后的裁判文书,目前文书类型以判决书、裁定书为主,调解书仅公开了信息,具有类案参考价值的主要还是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主要也是通过关键词进行检索,在输入关键词的同时可以对案由、裁判日期、当事人等检索条件进行限定,达到精确检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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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要检索最高院关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可以将案件类型限定为“民事案件”,输入关键词“职业放贷人”“合同效力”,审理法院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检索出12份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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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类案检索除了由法院通过上述3个平台开展检索之外,还可以借助当事人的力量。《指导意见》提出,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法院必须予以一定的回应,回应方式的区别在于:是否参照指导性案例,应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予以回应;是否参照其他案例,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回应。这对于减轻法院检索工作压力是一大利好消息,毕竟不少优秀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类案检索能力很强,可以为法官提供优质的类案检索结果!

三、

如何使用类案检索结果

1.

类案检索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何?

《指导意见》规定了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可以看出,一方面,指导性案例是必须参照的,其他类案虽说是“可以”参照,但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及本院的典型案例、生效裁判通常也是要参照的,否则有损司法统一,亦存在被改判的风险。另一方面,类案也不是要求绝对性地参照,当类案与新的法律、案例等相矛盾时,就失去了参照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刊载的“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就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改变,该案例便不具有参照效力。

2.

类案检索结果相互冲突怎么办?

《指导意见》明确了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见附件二)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3.

类案检索结果如何呈现?

对于类案检索情况存在书面化的要求,形式上包括类案检索说明或检索报告。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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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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