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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的法律保障(万立译巴基斯坦外国私人投资)

国际投资的法律保障(万立译巴基斯坦外国私人投资)设立企业巴基斯坦针对外国私人投资的限制或要求主要有两类:一般限制和特定行业限制。例如,自相关政府机构获得许可或执照;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或投资政策的要求;获得政府对特定行业(如武器弹药、货币和铸币及爆炸物)投资的许可;根据1947年外汇管理法,获得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关于各种外汇管制和货币限制的许可。应注意的是,该法第4条规定“如外国私人投资由同时为巴基斯坦公民和任何其他国家公民的人开展,则应将全部可转移外国投资款项,存入巴基斯坦的外汇账户,以便之后用于购买经营所用机器和其他固定资产”,因此,外国投资者似应将投资所得存入巴基斯坦外汇账户,而不得直接汇出境外。外国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适用于1954年9月1日后经联邦政府批准设立的所有含有外国私人投资的巴基斯坦工业经营。其中,“外国私人投资”是指非巴基斯坦公民(或同时为巴基斯坦公民和任何其他国家公民的人)或在巴基斯坦境外注册的公司对外国资本的投资,

万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

巴基斯坦关于外国投资事宜的规范主要载于1976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之中。尽管该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诸多利好措施,但巴基斯坦的整体营商环境不容乐观。于巴基斯坦开展投资经营时常受下列因素影响:滞后的法律制度;严重的能源危机;电力行业的负债,但巴基斯坦历史上第二个民主政府于2018年5月任期届满,表明该国的政治稳定性有所改善,有利于外国向巴基斯坦开展各类投资。

适用范围

外国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适用于1954年9月1日后经联邦政府批准设立的所有含有外国私人投资的巴基斯坦工业经营。其中,“外国私人投资”是指非巴基斯坦公民(或同时为巴基斯坦公民和任何其他国家公民的人)或在巴基斯坦境外注册的公司对外国资本的投资,但不包括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投资;“工业经营”是指从事生产、分销或加工任何货物、提供联邦政府为此指定的服务或开发和开采联邦政府可能为此指定的矿产资源和产品的行业、企业或机构(但关于同时为巴基斯坦公民和任何其他国家公民的个人投资,不包括从事提供银行或保险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投资范围

外国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第3条规定“为促进外国私人投资,联邦政府可根据国家利益,准许对任何工业经营开展该等投资。”主要包括:(a)巴基斯坦缺乏且联邦政府认为可取;(b)巴基斯坦现有规模无法满足本国经济和社会需求;(c)有助于(i)巴基斯坦的资本、技术和管理资源开发;(ii)挖掘、调动或更妥善利用国家资源;(iii)提升巴基斯坦的国际收支平衡;(iv)增加巴基斯坦的就业机会;(v)以任何方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投资激励措施和限制外国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予以外国投资平等待遇:“对含有外国私人投资的工业经营,适用有关货物进出口的法律、条例和规章时,应给予与该等投资的类似工业经营相同的待遇。”具体而言,投资者可以获得下列捐助和激励措施:税收优惠;双重税收协定(免除各类税项);低息贷款;研发补助。例如,该法第8条规定“(1)联邦政府可允许对含有外国私人投资的工业经营,予以任何生效、法律允许的优惠。(2)除适用于巴基斯坦公民类似情形下的投资外,外国私人投资不应交纳其他或更严苛的所得税。(3)允许外国私人投资根据巴基斯坦政府可能与该类投资来源国政府达成的避免双重征税的任何协议享有所有税减免。”

巴基斯坦针对外国私人投资的限制或要求主要有两类:一般限制和特定行业限制。例如,自相关政府机构获得许可或执照;符合相关行业法律或投资政策的要求;获得政府对特定行业(如武器弹药、货币和铸币及爆炸物)投资的许可;根据1947年外汇管理法,获得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关于各种外汇管制和货币限制的许可。应注意的是,该法第4条规定“如外国私人投资由同时为巴基斯坦公民和任何其他国家公民的人开展,则应将全部可转移外国投资款项,存入巴基斯坦的外汇账户,以便之后用于购买经营所用机器和其他固定资产”,因此,外国投资者似应将投资所得存入巴基斯坦外汇账户,而不得直接汇出境外。

设立企业

巴基斯坦的一些企业被确立为专业化企业,除一般要求外,开办该类企业应办理特定许可证。该等企业包括银行公司、非银行金融公司、安全服务公司、经纪公司、货币兑换公司、投资武器弹药、安全印刷、货币和造币厂的公司,以及处理爆炸物和放射性物质的公司。此外,于巴基斯坦设立公司应遵照最低资本、董事资格、公司结构和运营等要求,但办许可证的条件可能因企业而异。

办理许可证后,可以下列任意形式开办企业:1.独资企业。除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外,个人可未经任何登记开办独资经营者设立企业。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签订合伙企业合同,并由合格公证机关公证。1932年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详细规则。合伙企业应在该地区相应注册处注册,还应于所得税和销售税相关部门注册。3.公司。2017年公司法和1985年《公司(一般规定和形式)规则》关于巴基斯坦公司的设立、经营有详细规定,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在巴基斯坦设立公司的运营状况。根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公司的责任形式可为有限或无限,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担保公司和无限公司。该等任何类别的公司可进一步分为以下类型:上市公司、私营公司、非盈利组织和一人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私人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可全额贷款,拥有多数外资股权的公司也可自其母公司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1.5%的利率借入五年期可再融资贷款。先前,根据2011年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第4号指令,对于含有外国股东和董事的公司(公司设立时即存有),如今须自证券交易委员会无异议证书。有关外国股东和所有外国董事的信息须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由其转交投资委员会,并再转交内政部/安全机构,后者将对该公司展开审查并予以安全许可。可见,这一指令对外国投资者有较大限制,因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申请后,电子安全许可通常需要三至四个月才能完成。这可能会延误公司的设立过程,并使之复杂化,使许多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

巴基斯坦委员会考虑到上述情况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后,对该规则予以修订。如今,允许含有外国股东和外国董事的申请注册公司,在巴基斯坦内政部签发安全许可前,获得“注册证书”,开始于巴基斯坦开展业务活动。唯一的先决条件是,外国董事/股东提交其已认购股份和/或同意成为董事的承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申请后,安全检查仍需三至四个月完成。正式的公司注册证书于申请公司注册后数日内签发。外国实体如今可在提交注册申请后数日内开始营业。这使得外国投资者可比较快捷地进入巴基斯坦市场。

巴基斯坦外国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1976年第42号法律)

国际投资的法律保障(万立译巴基斯坦外国私人投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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