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赔偿标准到哪里鉴定(伤残鉴定有6个标准适合不同情形)
人身保险伤残赔偿标准到哪里鉴定(伤残鉴定有6个标准适合不同情形)归口单位:公安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项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该标准将残情分为10级,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530条残情。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
在保险纠纷的案例中,有不少是因为伤残鉴定而引发的纠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适用的标准,等级的确定、赔偿金的确定,如果使用的标准有差异,往往结果也会产生很大差异,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程度鉴定的4个标准。
1.《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范围:工伤
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归口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项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该标准将残情分为10级,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530条残情。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评定》—已废止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
归口单位:公安部
由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新残标)已于2017年1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2017年1月,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通知要求原标准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尽快发布废止公告,宣布标准作废。其中公安部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中。2017年3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在这396项中,该标准正式废除。
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范围:除工伤以外的司法鉴定
2016年之前,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
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知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目前,除了工伤以外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都适用这一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行后,《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个标准废止。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但实际上,除了工伤不采用此标准外,保险业人身保险的伤残鉴定也仍是采用行业标准。
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4年之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使用的残疾给付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与1998年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会成立后与1999年转发此文,继续沿用这一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保险服务覆盖面的扩大,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先后发布,原《残疾给付表》中残疾项目划分比较宽泛,给付范围不足,部分项目缺乏可操作性,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现实需求,而且容易依法理赔纠纷和诉讼。在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并在2013年6月8日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
与原有标准相比,标准名称由原来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修改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新标准由原来的7个伤残等级34项残情条目扩展到10个伤残等级281项残疾条目。
那么如果在售的产品或存量产品仍使用的是《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旧标准),那么赔付时应按哪个标准呢?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正式发布前一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虽然通知对已生效合同如何处理并未明确要求,但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有利于客户的方式处理,比如有保险公司指出,“若按新的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约定的旧伤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为您提供给付服务。”所以,如果有2014年之前购买的采用旧标准的长期意外险,不用担心因标准变化而影响自身权益的问题。
鉴定标准选错将影响理赔 或要求重新鉴定除了上述残疾鉴定标准,还有仍有效的几项特殊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这样,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在不同场合下有6个。虽然各类标准逐步统一,但工伤、人身保险仍有独立的标准因此仍有不少因采用标准不一而产生纠纷的保险纠纷案例,比如消费者伤残鉴定时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能达到10级,而按照保险公司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则达不到。
比如失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对失明的注释为: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而在新的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则无失明概念,而是具体分为眼球损失、视功能障碍、眼球晶状体损伤等。
假设受害人一眼盲目5 级,即完全意义上的单目失明(无光感),新标准为7级,赔付比例为40%。
参照老标准虽然为4级,但赔付比例却只有30%。
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一眼无光感,另一眼视力不同又有不同分级,比如最低的“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为工伤七级,最高的“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为工伤二级。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最低的“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为六级;最高的“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为三级。
注:以上比较仅供参考,因比较中未做另一眼的视力状况说明,因此实际鉴定中会有差异。
商业保险中,人身保险鉴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而车险理赔中则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级标准和赔付计算方式都是不一样的。
因此,购买过意外险的消费者在出险后,一定要与保险公司沟通选择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鉴定机构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伤残鉴定书,否则保险公司将可能以不是指定的鉴定机构或采用的不是合同约定的鉴定标准而不予认可,进而可能要求被保险人重新鉴定,而鉴定费用通常在千元左右,无疑会加重消费者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