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开通税务需要什么东西(3月31日前必须完成这件事)
个体户开通税务需要什么东西(3月31日前必须完成这件事)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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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将截止!
3月31日前,个体户必须完成这件事
之前我们一直在说个人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问题。其实,个人取得的两类所得需要汇算,一个是经营所得,一个是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才需要办理汇算期清缴,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申报。每年3月31日之前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什么是经营所得?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小编也已经用导图帮大家梳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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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与小微企业如何区分
同时,小编要和大家说说个体户与小微企业的区别,因为在日常的沟通中,我发现有些朋友分不清个体户和小微企业。
在解决了概念上的疑问之后,我们再来重点了解一下个体户如何做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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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讲清
个体户如何做汇算清缴
为方便大家理解,小编给大家准备了个例子:
个体工商户刘某,2019年取得营业收入196万,营业成本112万,税金及附加8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
营业费用12.5万(其中业务宣传费5万,其他营业费用7.万);
管理费用22万(其中业主刘某的工资薪金4.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12.8万,职工福利费1.2万,业务招待费3万,其他管理费用0.2万);
财务费用0.3万;
其他支出0.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
刘某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19年,刘某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1.248万(养老0.96万,医疗0.288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住房贷款利息1.2万)。
解析: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196-112-8-12.5-22-0.3-0.5=40.7万。
职工福利费调整:
扣除限额=12.8×14%=1.792,实际发生额1.2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宣传费调整:
扣除限额=196×15%=29.4,实际发生额5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调整:
3×60%=1.8万,196×5‰=0.98,调增=3-0.98=2.02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4.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0.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
=40.7 2.02 4.8 0.5 3-6-1.248-3.6=40.172万;
应纳税额
=40.172×30%-4.05=8.0016万;
应补缴税额
=8.0016-3=5.0016万。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报送期限
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被投资单位信息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表内各行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金额。
3.第3~10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1)第4行“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的金额。
(2)第5行“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第6行“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4)第7行“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5)第8行“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第9行“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第10行“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4.第11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5.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2行=第13行 第27行。
6.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7.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8.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9.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38行=第11行 第12行-第37行。
10.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11.第40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12.第41行“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金额。
(2)第43~47行“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3)第48~54行“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4)第55~59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13.第60行“投资抵扣”: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抵扣的投资金额。
14.第61行“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填写本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合计额。
15.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
(2)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
16.第63~64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
2020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与风险防范怎么做?国地税合并后,个税改革发展进程中,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合规性要求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越来越大。
Ø 可是你是不是只知道可能有税收风险,却不知道风险来源于哪里?
Ø 你是不是只知道税务稽查,却不知道税务稽查的程序与原理是什么?更不知道该怎样去规避稽查风险?
Ø 税务稽查过程中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Ø 什么时候会被认定为偷税?什么时候会被认为是节税?这之间的尺度,你能完好把握吗?
本节课程由在税局负责了十余年稽查工作的周老师为您详细剖解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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