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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劳动争议要维权的途径是什么(常见劳动争议9问)

出现劳动争议要维权的途径是什么(常见劳动争议9问)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按社平工资三倍支付且最多12个月。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的二倍支付赔偿,故也是12个月。这里注意,一般不作为,不是一定不作为,比如零售业的导购,他们的提成,属于常态取得的收入,所以会计算进去。但是因为有些时候又分淡旺季,那么在旺季会出现提成极高的情况,那么可以要求法院酌情按照社平工资调整。答:可以,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第二个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般法院不受理。除非社保机构已经明确了基数差的具体数额 ”答:可以,但是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多放的几天假是年假并清楚告知员工。否则如果员工认为不是年假,而是你单位因为单位原因统一安排的有

出现劳动争议要维权的途径是什么(常见劳动争议9问)(1)

1、雇佣人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根据2017年4月24日《北京高院劳动争议审判业务会议纪要三》第一条可知“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停薪留职、内退、病退人员在外兼职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停薪留职、内退、人员都是劳动关系。病退人员因为领取了退休证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故事劳务关系。

在外兼职人员除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国家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况外,一般是劳动关系。

3、单位缴纳保险的按最低基数远低于我的工资标准。受到工伤后,拿到的补偿也少了。能找单位补差吗? 另外补缴社保基数差可以到法院吗?

答:可以,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第二个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般法院不受理。除非社保机构已经明确了基数差的具体数额

出现劳动争议要维权的途径是什么(常见劳动争议9问)(2)

4、单位每年春节会给员工多放几天假,可以算年假吗?

答:可以,但是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多放的几天假是年假并清楚告知员工。否则如果员工认为不是年假,而是你单位因为单位原因统一安排的有薪假期。那么有不被认定年假的风险。如果单位真的因为疏忽没有告知员工多放的假是年休假,那么在诉讼时从考勤记录与工资支付记录入手,证明虽然员工没出勤,但是实际还是支付了工资,往年假上靠。还是有机会认定年假的。”

5、工资构成中没有底薪仅与提成挂钩的,计算未签合同2倍工资如何确定基数。

答: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基数: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这里注意,一般不作为,不是一定不作为,比如零售业的导购,他们的提成,属于常态取得的收入,所以会计算进去。但是因为有些时候又分淡旺季,那么在旺季会出现提成极高的情况,那么可以要求法院酌情按照社平工资调整。

出现劳动争议要维权的途径是什么(常见劳动争议9问)(3)

6、经济补偿与赔偿年限封顶问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按社平工资三倍支付且最多12个月。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的二倍支付赔偿,故也是12个月。

7、试用期可否不约定在劳动合同开始?

答:试用期可以不放到劳动合同最开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试用期一定在劳动合同期间的开始,法无禁止即可为。

因此可以。比如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一个月试用期,把试用期放到劳动合同期限的第2或3个月。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无需赔偿。当然试用期如何约定录用条件及类似的绩效考核常见败诉点见之前朋友圈。

8、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内未能正常提供劳动,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答:这个问题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法律规定的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如果是单位原因比如因为单位原因安排员工2019年3月待岗,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这个月应该按劳动者正常出勤应得工资计算

而如果是个人原因,比如2019年3月,员工个人原因请病假事假20天。那么这个时候是员工造成的那么这个月按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这里需要区分用工单位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综合判断。比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主要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和用工单位无关。比如拖欠工资,如果是用工单位拖欠的,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就比较小。而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拖欠的。用工单位已经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了,那么用工单位过错程度就比较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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