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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冤假错案的建议(需要我们一起恪尽职守)

预防冤假错案的建议(需要我们一起恪尽职守)一是公检法三家的证据标准,是一致的。即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三个阶段的证据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公检法三家,在各自诉讼阶段都有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因证据不足等法定事由出罪的职责。这样的制度,意味着对公检法都设置了最为严格、最高规则的证据要求,任何一家单位,对刑事诉讼进程的推进,都必须格外慎重。一方面,公检法是防范冤假错案的三头六臂。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是如此设计的。纵有三头六臂,还需一双慧眼我们可以把刑事诉讼法防范错案的制度,归纳出来:

作者:姚果果。

预防冤假错案的建议(需要我们一起恪尽职守)(1)

微观层面的案件质量,是个案中具体化的正义,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在某一个案件中的有机统一,是惩罚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误者具体化的呈现。如何避免冤假错案,保障案件质量,是刑事司法面对的永恒的考题。

记得几年前看过一部日剧《律政英雄(hero)》,男主久利生检察官陈述了一段关于正义的描述:"正义并非唯一。身为检察官,我们的正义在于不错放一个罪人;辩护律师的正义在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法官席上的各位,也就是各位陪审员,你们的正义在于听取双方言论,在法律和人情之间,下达公正的判决大家都坚守着自己的正义,从自己的正义出发,来审视被告人的所作所为,从而促使真相浮出水面,这才能称之为审判!"

我认为,这句话所描述的制度就是保障案件质量、防范错案最好的制度设计。即刑事诉讼中的各个参与人,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若能各司其职、各尽其事,就会最大概率的实现个案的正义,实现最高水平的案件质量。

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是如此设计的。

纵有三头六臂,还需一双慧眼

我们可以把刑事诉讼法防范错案的制度,归纳出来:

一方面,公检法是防范冤假错案的三头六臂。

一是公检法三家的证据标准,是一致的。即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三个阶段的证据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公检法三家,在各自诉讼阶段都有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因证据不足等法定事由出罪的职责。这样的制度,意味着对公检法都设置了最为严格、最高规则的证据要求,任何一家单位,对刑事诉讼进程的推进,都必须格外慎重。

二是公检法三家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即使法院有以审判为中心的"尚方宝剑",即使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地位,但公检法之间仍然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在文意解释上,虽有自相矛盾之嫌,但也是为了防止公检法中一家独大、防范错案的无奈之举。因为平衡制约,才能将公权力这只猛虎限制在合法合规的轨道内运行,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错案。所以,反过来看,哪一家地位弱势,都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因为弱势意味着他对其他二家的制衡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则会产生错案的隐患。

另一方面,纵使有了三头六臂,防范错案还需要有律师的一双慧眼。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各个诉讼阶段律师参与的权利和作用,例如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等等,还规定了公检法必须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综观近些年来的刑事大要案,很多案件中律师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认真、专业、负责的律师,能够以与司法机关迥然不同的角度审视案件,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就如同一位专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律师,对血样提取及检测提出了大量专业辩护意见,刷新了实务界对抗凝管、促凝管等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很多案件的认定。

其实,同在法律圈混饭吃,每个从业者都能深切感受到,这个行业对专业的高度尊重。专业,是法律行业的王牌通行证。越是专业,则越能受到同行的尊重和认可,即使我们的身份不同,可能是警察、律师,也可能是检察官、法官。

防范错案,案外监督和案中监督哪个更加重要?

既然提到了公检法和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那么案件的外部监督,不重要吗?

重要!但是,对案件的外部监督基本上是事后监督,这意味着错案对当事人的伤害已经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已经形成。迟来的正义虽然是正义,但却是打了折扣的正义。而且,案件质量问题拖得越久,处理问题的渠道会越来越窄,处理成本也会逐步提高,同时处理的成功率会越来越小,问题所造成的危害也会越来越大。而参与诉讼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因为是案件的参与者,能够在参与过程中,就通过各自分工和相互制约,监督案件的质量,影响案件的走向。从这个角度看,案中监督对司法正义来说,价值更大。

只有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在参与案件过程中,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缺位,才能让刑事诉讼法设计的防范错案的三头六臂、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制度架构,真正发挥作用,最大概率的实现正义。

制度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用制度来防范错案,是法治而非人治的必然选择。司法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办案终究要靠人来完成。然而,我们必须要承认,人是有局限的。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大家都是凡人。既然都是凡夫俗子,受制于知识体系、社会经验、时间精力等所限,难免犯错。

而且,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审查、权力行使和制约等方面规定了近乎完美的制度。制度很丰满,而现实却很骨感。不容忽视的现实是:超过90%的刑事案件是一线警察、法官和检察官办理的,基层检察官的人均办案量已达到150 ,甚至有的院是200 。

防范错案,是要在已不堪重负的基层一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身上,再压上千斤重担?还是通过合理的制度,来分担这种压力?这就类似于,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让我们认识到,只有给逆行的医护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护设备、保障他们必要的休息,只有全国人民参与其中、居家隔离一起做闷死病毒的战士,才能打赢这场与病毒的战争。刑事司法正义的实现,要依靠公检法和律师专业严谨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也同样依靠社会公众的法治思维和对司法的尊重,为法律人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氛围。

法治和制度,意味着不去神话任何人。在法治框架内防范错案,就要发挥现有制度的最大效用,而不是夸大任何一个主体的责任和作用。

无罪不等于错案

刑事司法正义的标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有明文规定的,则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错案,更多指的是前半句话的内容,即检察机关批捕或者起诉的案件,被法院判处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检察机关做出绝对不起诉。

但是,并非所有的无罪案件都是错案。如果以无罪为错案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将成为审判的附庸,丧失了独立的地位和价值;检察官也必然会丧失公共利益代表的立场和定位,甚至宁可放纵犯罪分子来规避责任的追究。例如辛普森案件,即使因为取证程序的瑕疵,检察官预料到被判处无罪,难道不该起诉吗?

刑事司法,应容忍一定的无罪案件的发生。前提是,只要检察官没有徇私枉法、故意失职等需要苛责的行为。面对恶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恶性犯罪案件,即使存在部分取证瑕疵(不包括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检察官提起公诉是应有的担当。

最后,回归主题,保障案件质量、防范错案,需要警察、检察官、律师和法官,我们一起各司其职、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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