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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小课堂(一句广告词构成文字作品吗)

知产小课堂(一句广告词构成文字作品吗)【文字作品是“作品”的其中一类】今天我们来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作品”中的其中一类“文字作品”。文字,人类使用这种符号表达信息并进行传承,每个国家甚至是民族都有自己使用的文字,甚至包括计算机代码、盲文等特殊符号,相对而言,文字作品的数量之多、涉及领域之广泛、覆盖人群之多是其他作品形式无法比拟的。合同文本是否构成作品?作品题目可以构成作品吗?AI智能工具完成的文章构成作品吗?

我的知识产权课堂——著作权法中作品之“文字作品”

一个六岁孩子写的一篇作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吗?

一句广告词构成文字作品吗?

文字作品和文学作品有什么区别?

合同文本是否构成作品?

作品题目可以构成作品吗?

AI智能工具完成的文章构成作品吗?

今天我们来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作品”中的其中一类“文字作品”。文字,人类使用这种符号表达信息并进行传承,每个国家甚至是民族都有自己使用的文字,甚至包括计算机代码、盲文等特殊符号,相对而言,文字作品的数量之多、涉及领域之广泛、覆盖人群之多是其他作品形式无法比拟的。

【文字作品是“作品”的其中一类】

由文字组合构成的集合体就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文字作品”进行了规定: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可见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是按照文章的体裁进行分类的;要回答文章开头的问题,需要搞清楚构成“文字作品”的法定条件。

首先,文字作品必定属于“作品”,而《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文字作品”作为“作品”的种类之一,必然符合“作品”的特征——独创性。

【关于作品的“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规定略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以“额头出汗原则”作为判断标准,意思是只要作者投入一定的劳动即可,英国对于独创性的标准要求是比较的;美国一开始与英国一致,一开始也是以“额头出汗”原则为标准,后来提出了“少量创造性”标准,要求达到“少量的创造性”才具有独创性;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各国对“独创性”的判断趋于近似。

大陆法系对“独创性”的标准相对较高。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作品要具有“独创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算是对“独创性”的一种解释,即“独立完成并具有创作性”。

【独创性之“独立完成”】

“独立完成”,即不是抄袭的、剽窃的,系作者独立思考完成的。这里就涉及到“合理使用”和“剽窃”的区别,何种情况下,构成剽窃、抄袭?何种情况下属于“合理使用和借鉴”?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的表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复制、发行、表演……其作品的”;但目前学界对著作权侵权的判断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王迁教授和吴汉东教授亦支持“实质性相似 接触”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

此外,司法实践中也采用“接触 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原则判定被诉侵权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而言之:被诉侵权人使用的客户信息与权利人的客户名单实质性相似,接触了权利人所主张的客户信息且被诉侵权人不能证明其使用的客户信息具有合法来源的,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来源于郑州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设备公司、勾某某等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号:(2019)豫知民终450号)。

知产小课堂(一句广告词构成文字作品吗)(1)

【独创性之“具有创造性”】

但是如何理解“具有创造性”?虽然学界关于作品“创造高度”有批判或者支持的观点,但是笔者是支持“创作性高度”这一说法的。笔者认为,这里的“高度”没有一个刻度值具体确定,而是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个人特有的安排、取舍、选择、判断、编排”的判断,是结合一般常识、所处时代的文化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全体公民的教育文化程度、国家政策等一系列因素综合判断的,而非“凡是文字的组合便构成作品”,否则会导致大量创作程度极低的作品被纳入保护范围,必定会使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产生巨大矛盾,《著作权法》也就失去了其意义,从这个角度看,作品理所当然需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独创性高度”与文学造诣无关。

【开头的几个问题的回答】

1.一个六岁孩子写的一篇作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吗?

答:《著作权法》并未对作者的年龄有限制或者要求,只要六岁孩子写的作文系独立创作,且具备一定的创作性,便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

2.一句广告词构成文字作品吗?

答:《著作权法》并未对构成作品的字数有要求,但从常识而言,简单的两个字词语不可能构成文字作品的,实务中认定广告词构成文字作品需要该广告词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实践中,“天高几许,问真龙”(香烟广告),虽然字数不多,已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3.文字作品和文学作品有什么区别?

答:前者系法律术语,后者为生活用语,文学作品强调的是“文学艺术学科领域”,“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与文学作品的“文学创作高度”,不是一个概念,作品的独创性与文学造诣无关。

在此延伸一点,笔者认为,每年的“零分作文”,虽然不具有文学艺术所要求的高度,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零分作文”不具有考生的“个性化表达和描述”不构成“文字作品”;相应的,未经考生同意擅自公开的,考生可主张相关著作权和隐私权。

知产小课堂(一句广告词构成文字作品吗)(2)

4.合同文本是否构成作品?

答:实务中有判决认定: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

5.作品题目可以构成作品吗?

答:笔者认为,作品标题单独获得著作权保护难度极大,因标题的文字数字极少,创作空间极小,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作品标题因文字作品内容而成为“知名作品的名称”,进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相关权益。

6.AI智能工具完成的文章构成作品吗?

答:实务中已出现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判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法能否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作品并提供权利保护,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样态;第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保护的著作权理论基础:第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保护的著作权立法动向,简言之,人类鉴于一定价值标准、审美取向和思想表达要求以干预、指导机器作品的完成,体现了其思想表达的人格主义要素。在独创性判断要件中,“机器作品”不仅具有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外观,而且符合“独立完成”和“智能原创”的要求,关于人工智能的可版权性,在理论上尚存有争议,但多数学者主张从解释论立场出发对“机器作品”提供保护,但不要动摇著作权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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