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和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和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和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和分级)1、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分为:1、财产损失事故。造成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物品受损,可伴有人员受轻微伤;2、受伤事故。造成当事人受重伤或轻伤,可伴有财产损失;3、死亡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可伴有人员受伤、财产损失。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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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 1082-2013 )中分为:
1、财产损失事故。造成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物品受损,可伴有人员受轻微伤;
2、受伤事故。造成当事人受重伤或轻伤,可伴有财产损失;
3、死亡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可伴有人员受伤、财产损失。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分为:
1、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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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事故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 1082-2013 )中分为:
1、特别重大死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重大死亡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
3、较大死亡事故。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
4、一般死亡事故。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分为: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THE END—
审核:白祝 李军
编辑:武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