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实务基础知识(注册消防工程师)
消防工程师实务基础知识(注册消防工程师)43.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42.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39.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除此之外,细水雾还具有乳化等作用。40.细水雾系统按工作压力分类分为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1.21MPa)、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1.21MPa且<3.45MPa)、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3.45MPa)。41.细水雾系统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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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
37.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38.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灭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39.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除此之外,细水雾还具有乳化等作用。
40.细水雾系统按工作压力分类分为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1.21MPa)、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1.21MPa且<3.45MPa)、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3.45MPa)。
41.细水雾系统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42.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43.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44. 细水雾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存储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45.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4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47.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48.气体灭火系统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49.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51.泡沫灭火系统按喷射方式分为:液上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液下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半液下喷射;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为20-200)、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大于200);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5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3.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³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54.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55.当高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56.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57.普通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
58.多用途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
59.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60.干粉灭火器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61.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
62.干粉灭火系统一个防火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63.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米,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米,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