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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可以剥夺继承权吗(继承人伪造遗嘱)

伪造遗嘱可以剥夺继承权吗(继承人伪造遗嘱)因此人到中年也没有攒下什么钱,但是他对于父亲的房子却着实感兴趣,一直想占为己有。老二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平时有些好吃懒做,经常在外面进行小赌,一天下来,基本把开车赚的钱搭进去了,因为这事儿也经常跟媳妇吵架;«——【·案情回顾·】——»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林某生前是一名退休工人,其与老伴儿严某生有两儿一女,分别叫老大、老二和老幺。林某的老伴儿在 2013 年去世老大出生后不久因故变成了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由林某负责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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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旅者

编辑丨旅者

前言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逐渐加快,在经历了一整天劳累的工作之余,如何处理好与家人之间的关系,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小的难题。

人们常常为了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有的时候甚至出现过激的行为。今天的案例主要是围绕家庭纠纷之中涉及的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的有关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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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孝顺儿子”打了一手好算盘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林某生前是一名退休工人,其与老伴儿严某生有两儿一女,分别叫老大、老二和老幺。

林某的老伴儿在 2013 年去世老大出生后不久因故变成了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由林某负责照顾。

老二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平时有些好吃懒做,经常在外面进行小赌,一天下来,基本把开车赚的钱搭进去了,因为这事儿也经常跟媳妇吵架;

因此人到中年也没有攒下什么钱,但是他对于父亲的房子却着实感兴趣,一直想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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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幺今年42 岁,心地善良,非常孝顺,出嫁之后也经常回娘家看望父母及患病的哥哥,母亲去世后老幺曾经提出让林某和老大搬到她那里住;

但是老二担心对自己以后分林某的遗产不利,因此进行百般阳挠。为了这件事儿,老二还跟老幺打了一架,最终这事也就不了了之。

2017年3月20日,林某骑电动车去买菜的路上发生车祸,之后,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后来,老大、老二、老幺将肇事司机及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

得到赔偿之后,老二找到老幺商量,把林某死亡所得赔偿款全部给老二,同时答应老大今后由其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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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没过多久,老二就偷偷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把老大赶到老幺家住,把房子租了出去。

老幺得知真相后非常气愤,于是找到老二理论,老二拿出一份有林某签字的遗嘱,主要内容为当林某去世后,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花果山房屋由老二继承,别人无权干涉

立遗嘱人处签有“林某”字样。老幺不相信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这份遗嘱无效,老二因为伪造遗嘱无权继承林某的此处房屋,该房屋应由老大与老幺继承

老幺在庭审中主张,第一,林某生前最心疼老大,经常在老二和老幺面前叮嘱,称等其百年之后,兄妹二人一定要好好照顾老大

但是老二提交的遗嘱中,遗产并没有保留老大的份额,这与林某生前的意愿不相一致,所以怀疑遗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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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林某遭遇车祸之后,神志就不清醒了,代笔人宋某是在2017年3月20刚从西安回的北京,遗嘱时间是3月20日从时间上看,宋某不太可能代笔遗嘱。

从签字上来看,笔迹虽然模仿得很像但是跟林某的笔迹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立遗嘱人不是林某本人签字。

第三,林某去世后老二就将父亲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全部证件扣押。老二提出清点一下父亲财物,也被拒绝。

后来老二竟偷偷地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伪造遗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老大的权益,因此其无权继承林某的遗产,诉争房屋应由老大跟老幺继承。

被告老二辩称:2017年3月20日林某作出了代书遗嘱,指定我继承涉案房屋,车祸之后,林某还是有意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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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遗嘱写完,代书人宋某还当场宣读了一遍,林某当时点头认可了,最后的签字也是林某亲自签上去的,不是其伪造的,法院应尊重遗嘱。

退一步说,如果遗嘱无效,涉案房屋应先分割出其母亲严某的二分之一,严某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该有我的份额,剩余二分之一才是林某的遗产,应该进行法定继承

另外林某生前,生病感冒也是经常叫我过来照顾他和老大的,我平时照顾林某较多,所以林某把房子留给我当然在情理之中。

原告老幺称:老二觊觎林某的房子很久了,林某在世的时候,老二就想把房子卖掉,因为此事,老二还跟林某吵过好几次架。对于遗嘱上林某签字的真实性,老幺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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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老大、老二、老幺均为林某与严某的婚生子女,为林某的法定继承人。

被告老二称林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二原告对该遗嘱上林某的签名真实性不认可,经本院委托长城鉴定所鉴定,

鉴定意见为 2017 年3 月20日遗嘱下方“立遗嘱人”处的“林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林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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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老二对前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见证人和代书人出庭作证。

代书人宋某出庭称林某当时神志不清快不行了,去的时候遗嘱已经写完,其没有亲眼看见林某签字的过程,也没有听见林某说了什么。

见证人尹某出庭称自己耳朵背,不清楚老二有没有与林某聊天,听不清楚林某说了什么,看见宋某读遗嘱了,没听清楚什么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老二提交的遗嘱并非代书人宋某所写,亦非林某本人书写,见证人尹某未听见林某对遗嘱内容的表达。

且根据长城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立遗嘱人”处的“林某”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

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老二提交的遗嘱系其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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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老二伪造遗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大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居无定所。

关于本案处理的财产,应属林某与严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于严某所有,严某去世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林某、老大、老二、老幺各占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一

故本案中属于林某遗产的部分为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五,因老二伪造遗嘱,情节严重,故其丧失继承权。

最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果山的房屋,其中属于林某遗产的部分由店告老大、老幺继承,各占房屋产权份额的十六分之五。

«——【·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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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案件,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一下,以加深大家的理解:

(一)继承人伪造遗嘱,是否就会必然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中有一款规定:

继承人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通过上述法条可知,单纯地伪造遗嘱,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不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那么本案中,老二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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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老大既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老二伪造遗嘱,想私吞林某的遗产,没有给老大保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其行为不仅导致老大的财产利益严重受损,而且还致使老大无处安身,故老二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如伪造遗嘱,不属于情节严重,遗产该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伪造的嘱无效,同时还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置、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造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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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案中老二伪造遗嘱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可以在查明遗嘱系伪造后,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判决老二相应地少分遗产,或者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地继承造产。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能承权

我国把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认自已行为的人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把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认自已行为的成年人定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步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这类人属于弱势群体,当他们的继承权受到损害该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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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统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老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林某去世后,老大的法定代理人为老二和老幺;

但是老二的行为侵犯了老大的权益,因此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之一的老幺就有权代理老大参加诉讼,维护其继承权

«——【·普法分析·】——»

下面再给大家讲解几个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让大家对继承的相关知识有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

(一)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拥有法定继承权的人是可以依法继承的,但是也有一些情况继承权是要丧失的,那么丧失继承权有几种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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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否杀害成功,也不管杀害动机是什么,都会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

但是,这个继承人仅丧失他对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他对被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种情形下,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与前一种情形相同,也不管是否杀害成功,且这个继承人仅丧失他对所争夺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这种情形下,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对于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种情形下,不仅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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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此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如果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可能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5.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此种情形系《民法典》中所新增。

(二)丧失继承权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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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定继承中,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在遗嘱继承中,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唯一继承人的,这个遗嘱是无效的;

如果仅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仅仅该部分遗嘱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的部分仍然有效。

3.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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