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永远不会消失字幕(人人字幕已谢幕)
爱永远不会消失字幕(人人字幕已谢幕)还需引起注意的是,包括中国、英国、日本、韩国、法国等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水平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程度相同。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2014年,美国制片公司曾对未经授权的翻译行为大规模提起诉讼,美国电影协会公布了一份全球范围内的音像盗版调查报告,列出一批提供影视盗版下载链接的网站,其中就包括人人影视字幕组。2016年,两位中国“字幕组”成员被日本京都警察以涉嫌非法侵权传播动漫作品逮捕。由此可见,字幕组擅自复制和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并未被外国著作权人所允许,如无合理使用的情形,则属于侵权行为。3.为爱发电的公益性质是否影响责任承担。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娱乐法内参导读:本月初,一则消息引发全网热议。上海警方宣布“人人影视字幕组”被抓捕关停后,有网友将字幕组比作盗火者普罗米修斯。虽然得到了广大网民的追捧和哀悼,但字幕组未经授权擅自翻译和传播影视作品,其中还涉及到刊发广告和收取会员费的营利行为,侵权问题好似悬在字幕组头上的一把剑,只是此刻终于落下来而已。究竟字幕组侵犯了影视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字幕组为爱发电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现有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政策如何?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字幕组侵犯了权利人哪些著作权利字幕组是民间自发组成的为外国影视作品配上本国字幕的爱好者团队。字幕组成立之初是爱好者根据兴趣自己组成的团队,其性质是非商业性的。以人人影视为例,它以“分享,学习和进步”为宗旨集结了一批翻译爱好者,翻译海外影视作品并免费发布。因我国对于外国影视作品的合法引进需要层层把关,时间较长、数量有限,且部分引进的资源需经删减才能上线,目前合法上映的国外影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无法满足受众的需求。此时,国外影视作品经字幕组以较快的速度进行翻译并免费传播,促使字幕组成为受众口中的“盗火者”。
但受到网友喜欢,并不意味着不侵权。2014年,两大知名字幕网站射手网和人人影视因版权问题相继关闭,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字幕组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已经露出水面。字幕组翻译和传播的内容是受外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照《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只要作者属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不管是作品处于出版还是没有出版的状态,均能够受到来自于公约的保护。字幕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其他国家各类受到当地法律保护的作品进行翻译和传播,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影视作品的剧本能够作为独立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字幕组翻译的影视作品中的台词,属于影视作品剧本的部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伯尼尔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未经影视作品编剧的同意,并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报酬,也不属于政府强制许可的范围内,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
字幕组将翻译后的作品发布到公开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下载和观看服务,以至于影视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侵犯了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字幕组的传播行为是免费提供给公众的非商业化行为,但是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擅自复制和传播作品,仍然构成侵权。
二、“为爱发电”不存在法定豁免责任事由?1.字幕组翻译和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著作权法直接获得的作品使用许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这里仅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并且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字幕组通过网络对外国影视作品进行翻译和传播,并未经权利人许可,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许可情形。
2.字幕组翻译和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很难被定性为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合理使用的情形。构成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伯尔尼公约》也同样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到字幕组提供的视频中,经常显示“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等类似的文字。尽管字幕组试图用这样免责声明的文字来避免侵权,在现有情况下,字幕组未经许可私自翻译和传播影视作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宣传推广的作用,但对于官方的播出平台来讲属于分流行为,占有了市场份额,且未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未支付报酬,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仅供个人使用,但字幕组将其擅自翻译的影视作品上传至网络,供不特定公众随意下载和观看,突破了个人使用的领域,而进入易于搜寻的公共领域,这种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不能成为字幕组免责的理由。
3.为爱发电的公益性质是否影响责任承担。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并未区分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营利性质。只要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且不属于法定许可,未构成合理使用情形的,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字幕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翻译和传播影视作品,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该说明的是,根据《著作权法》和《刑法》有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侵权著作权罪的构成则需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还需引起注意的是,包括中国、英国、日本、韩国、法国等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水平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程度相同。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2014年,美国制片公司曾对未经授权的翻译行为大规模提起诉讼,美国电影协会公布了一份全球范围内的音像盗版调查报告,列出一批提供影视盗版下载链接的网站,其中就包括人人影视字幕组。2016年,两位中国“字幕组”成员被日本京都警察以涉嫌非法侵权传播动漫作品逮捕。由此可见,字幕组擅自复制和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并未被外国著作权人所允许,如无合理使用的情形,则属于侵权行为。
三、关于引进外国影视作品的现有规定人人影视字幕谢幕,网友恸哭一片。网友将字幕组封为“盗火者”,归根结底还在于对于现有官方正规渠道引进外国影视作品的数量和译制品质不满意。那么,当前我国在监管境外影视作品引进方面有何规定?
在程序监管方面,2004年,广电总局实施了《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2012年2月,广电总局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国家全面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措施包括: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2014年9月,广电总局发文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的管理规定,强调未经统一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的影视剧不得于互联网播放,进一步规范了境外影视作品进口的审查制度。该通知要求视频网站引进播出境外影视作品应当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获得相应的网络传播权;其次应当依法经过相关部口的行政审批,电影院线播放进口的电影需要获得特定影片公开放映的许可证,在卫视频道、网上播放的影视剧作需要获得相应的发行许可证。
由此可见,在引进境外影视作品程序审批方面,监管部门要求严格,必须经过审批取得许可之后才可以在卫视频道和网上播放。
在引进的数量方面,通过广电总局发布的《全国引进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目录(2020年)》可知,2020年全年,全国引进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作品共848部,这个数量是包括电视剧和电影在内的总数量。对比上海警方公布的人人影视的作品数——2万余部(集),正规渠道引进的数量显然不够充实。而在引进作品的译制品质方面,以《穹顶之下》两种翻译版本的对比为例,与中规中矩的央视翻译相比,网络字幕组的翻译更为贴切原作表达,也更多融入了中国表达的元素,较受观众欢迎。
四、内参叔曰正如广大网友所呼吁的,引进外国影视作品宜疏不宜堵。国家“十四五规划”强调了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提出要“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预测到,国家对著作权保护力度仍会不断加强。然而,著作权保护和满足公众观影需求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强化保护带动作品供给,实现作品创新引领观影需求,观影需求牵引作品创作,可以形成互动循环的良好局面。期待在字幕组谢幕后,主管部门和行业内部能够看到公众的迫切需求,能够鼓励更多正规的视频网站和影视公司,在保证品质的基础上,通过合法授权和正规渠道,引进更多境外影视作品,弥补观众的遗憾,让广大观众对国内外影视艺术的喜爱能够长存。
参考文献:
1.刘颖、何天翔:《著作权法修订中的“用户创造内容”问题———以中国内地与香港的比较为视角》,《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
2.李曦:《网络字幕组侵权行为研究》,硕士论文。
3.张郝莉、侯晓宇:《网络字幕组与央视字幕翻译之比较——以美剧<穹顶之下>的字幕翻译为例》 《海外英语》,2016年6月。
4.曾跃莹:《论影视作品翻译权及字幕组翻译作品的权利保护》,《企业家日报》,2019年12 月10日。
5.《字幕组江湖》,《中国经营报》,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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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娱乐法内参 yulefaneican 作者: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