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乱港分子不设陪审团(审判乱港分子不设陪审团)
审判乱港分子不设陪审团(审判乱港分子不设陪审团)事实上,反中乱港势力对不设陪审团的质疑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已经写得明明白白: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无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此47人是因为组织或参与非法的“35 初选案”违反了“港区国安法”而被捕受到指控,因此对他们的审判必定是要遵循“港区国安法”的相关法条。所以,在所有涉及违反“港区国安法”的案件中,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律政司司长有不设陪审团的意愿,那他就有这个权力。至于外界质疑,说明他们要么是没有好好研读“港区国安法”,要么是故意歪曲法律,以此打击“港区国安法”的威信。此次对“初选35 案”47名被告
47名组织和参与非法“初选”活动的乱港分子已经有29名被告人认罪了,接下来就是对他们的宣判。而围绕对这47名乱港分子的审判不设陪审团一事,也引起了西方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人士的狂吠与质疑,不过这事外人说了不算,解释权在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对此给出了专业的解答:“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影响较为重大的国安案件当中,基于保护陪审团及其家人安全的考量,可以由律政司司长向法庭发出一个证明证书,要求法庭在诉讼程序当中不得使用陪审团。
看一看,这个规定是多么的合理。在这种涉及国家安全、政治性极强的案件中,美国及其西方附庸经常进行破坏和捣蛋,动辄拿出制裁威胁的大棒进行胁迫。所以说,不设陪审团完全是美国逼出来的,要怪也只能怪他们太霸道,中国为了保护陪审团安全不得不为之。
在审判中设陪审团是普通法以及香港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当中一种常用的程序,这与沿用普通法的西方国家是一脉相承。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援引“港区国安法”第46条作出对“35 初选案”不设陪审团的决定后,顿时引起了西方国家以及香港一些骨子里泛黄的法律人士的横加指责。尽管林定国司长已经把不设陪审团的考量以及法律依据摆的明明白白了,但还是有人在其中对此发难,显然,这是反中乱港势力发起的又一次对“港区国安法”的进攻。
事实上,反中乱港势力对不设陪审团的质疑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已经写得明明白白: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无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此47人是因为组织或参与非法的“35 初选案”违反了“港区国安法”而被捕受到指控,因此对他们的审判必定是要遵循“港区国安法”的相关法条。所以,在所有涉及违反“港区国安法”的案件中,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律政司司长有不设陪审团的意愿,那他就有这个权力。至于外界质疑,说明他们要么是没有好好研读“港区国安法”,要么是故意歪曲法律,以此打击“港区国安法”的威信。
此次对“初选35 案”47名被告的审判不设陪审团,还有一个更加重大的意义。港英政府自1845年通过《陪审员与陪审团规管条例》正式引入陪审团制度以来,已经走过了177年的历史。可以说,陪审团制度已经深入香港民心。《基本法》也明文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但是当启动“港区国安法”指控乱港分子后,《陪审员与陪审团规管条例》就不再适用,可见“港区国安法”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高的。而律政司沿用“港区国安法”规定不设陪审团,就是在实际案件审理中贯彻落实“港区国安法”。这也表明,“港区国安法”的颁布实施,让香港依法治港、推行法治有了坚强的保证。